Re: [討論] 政務官跟事務官已回收
這個問題主要有兩個層面:
1.這個任用合法不合法?
2.趙怡翔的學經歷、能力適不適任?
就1.而言,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五條來看,明訂「組長,簡任(派)
或薦任(派)」。並沒有規定這個職位是事務官或政務官。
並根據
「第七條
外交部得視實際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代表處或辦事處辦事,其人員之聘用依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前項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外交部駐外人員總預算員額百分之五
。
第八條
行政院各部會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徵得外交部同意後,在駐外代表處或 辦事處內派遣人
員辦理主管業務,由外交部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各項 職稱給予適當名義。 前項各機
關所派人員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第十條
駐外代表機構人員之對外職稱得由外交部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另外,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
資格之限制。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亦即不
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也能任用。
由上可知,這個任用並沒有違法。而慣例並無法律明文規定,也就沒有所謂破壞體制的
問題。
至於2.的部分?我想應該無需多說。
這個問題從一開始他拿多少錢(後來發現在DC拿那樣不算多),到酬庸、破壞體制(並無違
法),再來年齡歧視,說年輕人缺乏歷練(結果美國人稱讚),再再都可以看到議題操作的
痕跡。
※ 引述《NTUST (國立金城武科技大學)》之銘言
: 我還以為這兩個的差別還蠻好懂的
: 結果絕大部份的台灣人都不知道呢
: 直接當駐美代表反彈都不會這麼大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XXXX/M.1547644128.A.E16.html
組長,簡(10-14職等)、薦(6-9職等)
代表,特(比簡任還高)、簡
組長現在就炒成這樣,照你說所任用職等更高的駐美代表會怎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0.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XXXX/M.1547780446.A.E84.html
※ 編輯: pain0 (223.136.0.214), 01/18/2019 11: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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