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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學年度大專籃球運動聯賽決賽裁判執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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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寬對正在投籃動作中犯規的判定(收球時機、連續動作)
二、縮緊對圓柱體犯規的判定(不允許防守球員的手部與視線內的持球員接觸)
三、縮緊對進攻犯規的判定
1.非法掩護──設立掩護球員之手肘舉起超過胸口、手肘舉起超出圓柱體外、身
體不當的彎曲(伸腿、扭臀)或突然移動身體位置,造成與防守球員的身體接
觸,即宣判進攻犯規。
2.侵犯領空(圓柱體)──持球進攻球員任何侵犯防守者圓柱體及領空之動作,
即宣判進攻犯規。
四、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技術犯規及奪權犯規的判定
1.粗暴動作:揮肘
(1)碰觸到頸部以上則宣判奪權犯規。
(2)碰觸到頸部以下軀幹則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3)揮空肘的現象則宣判技術犯規。
2.裁判響哨後,如被犯規球員有後續發洩性動作,造成與對隊球員的身體接觸,
即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3.防守球員假倒,如造成進攻球隊不利(走步、被絆倒、球失落…等),即宣判
防守球員技術犯規。
4.不允許球員向裁判詢問各項比賽事宜或請求解釋,如有向裁判抗議的肢體或語
言,即宣判技術犯規。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96學年度籃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節錄】
拾陸、一般規定:
三、未經登錄出賽之球員,不准列坐於球隊席區。
四、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籃球規則第46條第12
項規定: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
最終判決。
貳拾壹、罰則:
一、球隊如有未經登記或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
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已賽成績不計。
二、凡比賽中被判處奪權犯規之球員或教練,於次場禁賽1場;另視情節輕重
得由分區負責人提報審判委員會議處,如有再犯者取消本學年度比賽資
格,並立即呈報審判委員會議處。
三、比賽中有球員發生鬥毆情節,經裁判員判決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
取消參加本學年度比賽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本會各種運動代表球隊輔
導管理要點處理之。
四、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
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並於次年停止該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並報請
有關單位議處。
五、比賽中、賽後如有球員或球隊相關人員對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員、監控委
員、紀錄台)有語言暴力及肢體侵犯等不法情事發生時,立即取消該員繼
續比賽權利,並於次年停止該員參加本項比賽一年,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由分區負責人向聯賽執行秘書口頭報告,並於賽後八小時內書面轉報聯
賽審判委員會議處)。
大專籃球聯賽裁判監控委員副召集人 李鴻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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