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2012~2014國際籃球規則變動
本資料取自苗栗縣籃球協會官網
http://mba.org.tw/
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變動說明
國立聯合大學 助理教授吳喜松
前 言
國際籃球總會自2010年土耳其世界男籃錦標賽之後,在10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國際籃球
規則,其最大的變動就是3分線增長50公分,由6.25公尺增加到6.75公尺;同時增設禁區中
的進攻免責區;以及前場發球區的設立…等,讓比賽增加許多變數與可看性。
國際籃球規則通常是每四年修改一次,從公元2000年開始,國際籃球總會在四年修改一
次的規則中,增加每兩年就會小幅修改規則,因此這次2010-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在2012
年倫敦奧運會之後,於10月1日開始執行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因為經過兩年在全球
各國執行之後,有些條文及判例在文字表達上或是實際操作上不夠完整,因此國際籃球總
會技術委員會進行局部修改,在2012年4月28日由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會主席Kotleba.柯
特雷巴敲定修改內容。
這項變動是在2012年4月28日由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會確定後實施。2012年規則的變
動幅度不大,部份只是文字上的修飾,但是也有一些新的規定作出更明確說明,同時也有
增加一些條文,下列針對條文局部變動提出說明。
一、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的變動
第2條 2.4.3 球場--界線、禁區
規定禁區的顏色必須統一顏色。
第4條 4.4.2 球隊-裝備
取消緊身內褲的說明。(注釋:球褲內,不能穿著超過球褲長度的束褲,包括同顏色
束褲在內。以往超過球褲的束褲穿法,將不被允許)。
第7條 7.5教練職權
比賽中允許教練或是助理教練其中的一位站立指揮球員比賽,但是助理教練不能質問
裁判。(注釋:這項規定放寬以往只有准許教練一人站立的規定)。
第9條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比賽結束時,如果籃板上端裝有顯示時間到的亮燈,這個亮燈優先計時器的響聲。
(說明:假設計時器先響起、接著亮燈出現,仍以亮燈為準)。
第17條:所謂「最後兩分鐘」,就是計時器顯示兩分鐘或是少於兩分鐘的1分59秒。
這個文字敘述比以往更明確。
第19條 球員替補-程序
當替補球員準備替補時,必須向紀錄台清楚的提出請求,同時做出替補手勢,並坐在
替補球員席上。
第28條 8秒-進入前場
1.2-下列情況就是球隊使球進入前場:
球碰觸或被雙腳完全在前場的球員合法接觸。
(注釋:「球員的腳觸及前場」,改為「球員雙腳必須進入前場」。如此對進入前場
的定義更明確)。
第33條身體接觸的原則-對空手球員的防守
距離是直接與對手的速度成正比,不能少於正常的一步。(取消:及大於正常的一步
。)
第43條 罰球(新增)
在罰球員違例之前、同時或是之後,任何場上球員的違例,可以忽略。
第50條 24秒計時員的職責
50.4-比賽中任何一節,當死球停止計時之際,下列狀況應該關閉24秒計時器:
-- 當任何一隊獲得新的控球權時,比賽剩餘時間少於24秒時。
-- 當比賽時間少於14秒之際,此時出現在前場必須重設14秒時。
二、2012-2014年籃球裁判執法強化重點
國際籃球總會在2012年4月起有新的比賽執法影片,說明球員與教練在裁判宣判之後,作
出的不適當語言或肢體反應,裁判可以宣判技術犯規;以及再度強調防守球員的手部接觸
進攻球員的尺度,提供各國裁判作為執法依據。(影片由Jimmy提供本會)
多位教練或球員看過後認為,國內環境可能無法執行這種嚴苛的宣判。這是國際籃球總
會強力要求,各國必須遵守的競賽規則,否則將無法與國際接軌!
〈一)裁判宣判後--球員教練注意態度問題
1.當裁判宣判犯規之後,球員到裁判前面,面對面肢體或語言不滿表達,這是一個技術犯
規。沒有警告的問題。
2.裁判宣判後,球員有不滿對抗性動作出現,這是技術犯規。
3.裁判對於球員或教練在宣判後面對面的距離,要到甚麼程度才宣判技術犯規,這是裁判
必須拿捏的。
4.對於上述狀況,教練與球員的標準相同,這是教練們必須注意的。
5.裁判對於球員或教練這種宣判後近距離不滿的表達判斷,有兩項依據:一是對抗性動作
的出現;二是語言上的不滿表達。
6.裁判在執法時,應避免碰觸球員或教練!記住!永遠不要身體接觸。
7.裁判宣判後,球員或教練出現誇張、煽動觀眾的動作,這是技術犯規。
(二)強力執行身體、手部接觸的犯規
1.用手妨礙進攻球員的行進,這是阻擋犯規。
2.用雙手觸及對方(沒有立即縮手),這是阻擋犯規。
裁判必須注意的判例:
1.甲4發後場球,乙7先觸球,然後甲5才拿到球。乙7觸球時就開始計時(甲隊後場的8秒開
始計時)。
2.投籃後,球碰觸籃圈彈起,如果有球員碰觸籃圈,要看是否有影響或震動到籃板;如果
沒有妨礙,不追究。有妨礙或震動籃板,進攻隊球員作出時投中無效;防守者作出上述
動作應宣判對方得分。
3.當罰球時,對方球員跳起用手穿越碰觸籃圈上空的球,判得一分。記住:沒有技術犯規
的問題。
4.甲隊罰球三次,在疏忽下甲隊僅罰兩次,就恢復比賽,乙隊拿到籃板球就進攻,裁判未
察覺。無論如何,裁判發現後,將進行中的球賽停下,要再給甲隊一次罰球,然後球權
還給乙隊進攻。
5.甲隊在前場尚有9秒時,抓到籃板球,24秒計時器誤鳴。重新給甲隊14秒發前場界外球
;如果防守時在後場則是新的24秒。
6.均在前場的甲4傳球給甲5,彈地球碰觸後場,然後再到甲5手中,這是回後場的違例。
7.甲4跳球拍給前場的甲5,甲5又立即將球撥給後場的甲6,這是合法的。因為甲5未控制到
球,不算回後場。
8.球在籃圈上打滾,雙方均可碰觸。
9.發界外球時,球發進場內碰觸籃圈,24秒不能回歸。
10.罰球員罰球,對方球員跳起蓋火鍋,這是技術犯規的行為。
11.甲5後場運球進攻,進行5秒時發生雙方犯規,球權輪替仍屬甲隊。甲隊在後場僅有3秒
鐘必須進入前場。
12.甲4投籃,球在空中24秒響起,球卡在籃圈上。如果球權屬於甲隊,則應宣判乙隊,下
次則是甲隊球權。
13.甲4投籃,乙7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甲獲得兩罰一擲。此時甲乙雙方教練被宣判技術犯
規,雙方罰則抵銷,罰球員可以在場上的5個人之中,選擇一人罰球,並非僅有甲4可以
罰球。
14.甲5運球進入前場,當甲5前場運球中,一腳在前場,一腳在後場抬起,尚未落入前場,
瞬間甲5又將後場抬起的腳,再度落回後場。這是合法的。因為3點(兩腳.球)未全部
進入前場。
15.上述狀況,如果甲5將球傳回後場給隊友甲6,也是合法的。
16.甲隊比賽中,在暫停、替補或裁判宣判犯規後,甲隊僅留4位球員在場上,經裁判催促
,仍以4位球員上場比賽。隨後的比賽,甲隊場上4人中有人五次犯滿下場,甲隊不能再
替補球員上場,只有3位球員比賽到結束。除非,場下替補球員均五犯,可以替補的球
員或剛才下來的球員,因受傷正在包紮或治療中。
17.在2011年於大陸.武漢舉行的亞洲男子籃球錦標賽,中華隊與伊朗比賽,中華隊砸球被
宣判技術犯規,伊朗隊球員衝進場內,也被宣判技術犯規,這是正確宣判。
但是一位ABC技術委員認為要宣判奪權犯規,這是錯的。場下球員非鬥毆進入場內,不
宜宣判奪權犯規;應宣判技術犯規。
注意:發生爭議時,雙方替補員進入場上,只要相互有挑釁動作,或是肢體接觸,這是
奪權犯規。場上球員如果拉開隊友、架開隊友,或攔阻替補員進如場上,這是可以理解
的合法動作。
18.未來場上鬥毆動手打架,2010年土耳其世界男籃錦標賽熱身賽,已經對動手球員處罰一
萬歐元(38萬台幣)罰款,外加禁賽兩場。因此場上動粗行為,將是國際籃球總會未來
修改規則強化處罰的重點。
這裡想討論的是執法強化的重點 未來在手部接觸會從嚴 以及裁判可以放手宣判技術犯規
另外有幾張照片不知道連結 但其文字可說明
手部接觸部份:
防守球員雙手放在進攻球員腰部,這是犯規動作。
防守球員雙手放在對方腰部,這是犯規動作。
用手頂住對方腰部,這是犯規行為。
用手卡住對方脖子,這是犯規動作。
用手頂開對方胸部,這是犯規動作。
球員切入,白色球員單手放在對方腰上,這是犯規。
用手放在切入球員腰部,這是犯規。
技術犯規部份:
球員被宣判犯規後,向裁判表達不滿,這是技術犯規。
球員被宣判犯規後向裁判表達意見,應宣判技術犯規。
教練向裁判表達不滿,應宣判技術犯規。
球員距離裁判3公尺,向裁判表達不滿,這是技術犯規。
手部接觸是從嚴了
後來我看了 是可以理解手部接觸部份
確實雙手觸及持球者可以吹犯規 用單手放在切入球員身上也可以吹犯規
單手的話 除非是很明顯推出去 否則應該是可以放掉
技術犯規的部份 不曉得FIBA是不是要跟進NBA 實施零容忍政策
以後可能技術犯規越來越多 不管是哪一級的賽事都是
隨便向裁判抱怨就吹 有不滿動作也可以吹
裁判的威嚴將不容被挑戰[某方面想也是好事 臺灣裁判很沒尊嚴 剛好這個執法重點
多少讓裁判不會被球員 教練吃得死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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