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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專欄] 陳偉殷,何妨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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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chngyh所述, 統一契約書第三條規定的是參稼報酬. 2/1-11/30指的是稼動期, 而不是合約期間. 2.選手的年度契約期間為何?. 這一點我認為兩位的看法都不對. 根據野球協約第五十二條. 委員會從每年的12/1起受理次年的選手契約承認申請. 一旦獲得承認並公示, 選手契約即生效. 從
(還有187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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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有興趣的大家再忍耐一下長篇大論,對日職制度沒興趣的話可以直接離開. 這篇寫完我就停手,別人怎麼大腦僵化和讀死書我都不管了. 你的解釋和統一契約書的原文有出入,我直接貼原文出來,相信比較能受公評. 第1条 (契約当事者) [球団会社名](以下「球団」という)と. [選手名](以下「選手」という)とを
(還有194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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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錯誤資訊干擾,前面全部刪光光>. 陳偉殷可不可以挑戰MLB的問題,雖然在台灣吵了好久. 但是到現在,所有的媒體,球評,作家,以及號稱專家的說詞. 至少在PTT,各媒體和網站上 我 還 沒 看 到 有 正 確 的 說 明 !!. 其實要去哪裡找答案很明顯啊!拿野球協約出來看嘛,規定該怎麼做就怎麼
(還有134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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