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看了苗栗市2005規則修訂條文之問題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布里)時間20年前 (2004/08/22 10: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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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照條文內之舉例二來說~~那第一時間就算是兩次運球?? 久沒討論發現自己退步很多很多 ========================================================================== 第24條 (原34條) 運球 狀況: 如果一位球員故意將球擲向籃板(不是投籃動作),這種行為被視為該球員把球擲向 地板上一樣。在球觸及或是被觸及另一位球員之前,這與運球失去球後再次觸球一樣。 舉例一: A4將球擲向籃板,在球觸及另一位球員之前,A4再度拿到,但沒運球。 解釋: A4拿到球之後(球在其手中靜止),可以投籃或傳球,但不能運球。 舉例二: A4結束運球,既沒有繼續運動也沒有靜止站立,而是將球擲向籃板,並在球觸及另一 位球員之前,A4再度拿到。 解釋: A4兩次運球違例。 =========================================================================== 我要打籃球吹裁判啦~~~~沒假日的小職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69.199
文章代碼(AID): #11A0BKRU (BASKET-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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