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領空...
※ 引述《AEM (目標!華航!)》之銘言:
: ※ 引述《qheroq (小丑)》之銘言:
: : 之前我在阻止別人跑快攻上籃時
: : 我猛力一跳比他高半個身體
: : 他好像傻在那裡沒做動作
: : 然後就說我佔它的領空@.@
: : 真的有這種違例嗎.....
: 絕對沒有違例
: : 還被他嗆說要多看球賽...- -||
: : 誰能解釋一下領空是啥嗎..
: 就是所謂的圓柱體原則跟垂直性原則
: 圓柱體原則係指球員所站地板的空間
: 包括球員的上空
: 為一假想的圓柱體
: 當一球員離開其圓柱體
: 與已經建立圓柱體的對手發生身體接觸
: 離開垂直位置者
: 應對身體接觸負責
: 也就是侵犯他人圓柱體者為犯規
: 不過如果沒身體接觸就不算犯規
回到學校啦
來補規則
第33條 身體接觸:一般原則
33.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係指球員所站地板的空間,包括球員的上空,為一假想的「圓柱體」
,其限制如下:
‧前至球員的手掌。
‧後至球員的臀部。
‧側面至手臂及腿的外側。
與手臂可在軀幹前伸展,同時手臂在手肘處彎曲,故前臂與手掌舉起,但不得超
出雙腳的距離,雙腳張開的距離應該與球員身高成比例。
33.2 垂直性原則
在籃球場上,每位球員有權佔有對手尚未占據的位置(圓柱體)。
垂直性原則係保護球員在其所站地板和上空的空間,包括垂直起跳後身體與地板
間的空間。
當球員離開其垂直位置(圓柱體),與已經建立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手發生
身體接觸,該離開垂直位置(圓柱體)之球員,應對此身體接觸負責。
防守球員垂直(在其圓柱體內)跳離地面,或在其圓柱體內向上伸展其雙手及手
臂,不必宣判其犯規。
進攻球員無論於地面或是空中,不應對已建立合法防守位置的球員,造成以下的
身體接觸:
‧以手臂為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時或緊接投籃之後,伸展雙腿或雙臂造成身體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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