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UBA第一場的最後判決
其實case大家都很熟悉
只是 到底要引用哪一條條例比較適當呢?
根據2004年最新規則
第四章 比要通則
9.8條
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鍾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
也就是說,應該要以紀錄台的信號為準囉?
第八章 第49條 計時員:職責
49.1
若計時員的信號故障或聲音未被聽到時,應以任何方法通知裁判。
但是規則中可沒有說
如果時間已經結束而裁判沒有聽到
但是又吹了犯規該怎麼辦.............
到底這個例子要怎樣處理比較恰當一點
或是說引用哪條規則來解釋比較合理?
還是用這一條
46.11
有必要時,或裁判意見相左時,得和檢查員、臨場委員及紀錄台人員會商,
裁判員應該做最終判決。
還有
46.12
裁判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
感覺用46.12這條的話,似乎就沒有問題。就是最後罰兩球。但是用
這條感覺不太能讓北體教練服氣的樣子,而且他們的領隊是王人生耶............
有人敢用這一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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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男人就不該遲到
遲到罪該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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