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判例統一解釋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霍桑)時間18年前 (2007/12/13 20:45),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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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判例統一解釋。 公告單位: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技術委員會 公告時間: 96年11月26日 公告內容:有關特殊判例,經技術委員會討論後,統一解釋如下: 判例(一):比賽開始後,於發界外球期間,在比賽時鐘未啟動前,裁判 宣判防守隊犯規,皆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除非裁判宣判該犯規為針對 進攻隊準備接球的球員抄截球時(以球為主)所造成的身體接觸犯規則 不在此限。 此犯規不得違反規則36.1.4:若一球員致力於比賽,但造成過度的身體 接觸(粗暴犯規),則該身體接觸,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判例(二):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時,若發球員違例,則 由對隊在靠近中線發後場界外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119.102

12/13 23:03, , 1F
好文~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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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7:54, , 2F
宣判防守隊犯規才是U,那如果是進攻隊的犯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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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已經離開發球員的手,但尚未開表,一個非法掩護,是U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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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是比賽球隊心態的建構上的問題,通常發生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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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將至落後隊伍為防守方,致力凍結時間.使控球隊發生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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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產生的戰術應用.我想進攻方雖有壓力但也不會致力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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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己方在未拿到球前犯規!!您覺得呢?另一方面,若於球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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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球隊發球者手後於空中期間,發生的控球隊非法掩護,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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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違反規則36.1.4,即可宣判控球隊犯規,失去控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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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OIbVxf (BASKET-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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