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FIBA的規則和前陣子達欣金酒的做法請教
我不是在寫作業 只是被捅了所以想追根究柢一下
達欣的做法惹人非議
不過就SBL的體制來看倒也不意外
比較好奇的是
翻找先前有關林志傑打完cba是否能在該賽季回去打台啤的新聞
只有看到些隻字片語
大致上就是
球員持離隊證明和合約屆滿 球員可於加入限定時間內隨時可加入名單的聯盟
現在的問題是
球隊的離隊證明是否在合約結束得當下就擁有?
或是限定的時間內? 或是一定得經過原球團的同意?
或是離隊證明這東西是台灣特有~這又分作FIBA 是否讓聯盟擁有部分自主的權利
或是單純SBL違反FIBA的條文規定?
有FIBA的原文可以看嗎
煩請了解的人賜教
PS.我知道這個人治的聯盟很鳥 但偶而還是關心他希望能健全發展
所以不要說風涼話了 八卦版夠多負面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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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1.190.1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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