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2012規則新增修訂暨2010規則刪除與修改
2012規則新增修訂暨2010規則刪除與修改
一、前言:
2012年國際籃球規則於2012 年 4 月29 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修訂,預定於同年十月一
日開始實施。新規則經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技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將於公告後開始實施。本
次規則修訂主要在球隊席人員:也就是舉凡規則內有列出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
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通通修訂為球隊席人員
為因應2012以後另一階段規則的修訂,2012規則修訂後將不列印成冊,俟2012以後新規則
修訂後,再合併列印成冊發行,敬請見諒!請所有籃球教練、裁判、球員及籃球愛好者至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官方網站下載詳閱,並請指正。
二、本文:
第一章 ─ 比賽概要
第1條 定義
無修訂。
第2條 球場
2.4.3 罰球線、禁區及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
2010 罰球線、禁區及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 罰球線應與端線平行,離端線較遠的一邊,
與端線內緣間的距離為 5.80 公尺,罰球 線長為 3.60 公尺,其中點應位於兩端線
中點的假想連接線上。
禁區的範圍必須是長方型,包括端線與罰球線延伸線及兩條連接端線的直線之中間
部分,該兩條直線外緣各距端線中點2.45公尺,直線的另兩端終止於罰球線延伸線
的兩端。除端線外,這些標示線均為禁區的一部分。禁區內必須塗上顏色。
提供球員在罰球時,沿禁區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其畫法應如圖 2。
2012 罰球線、禁區及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 罰球線應與端線平行,離端線較遠的一邊,
與端線內緣間的距離為 5.80 公尺,罰球 線長為 3.60 公尺,其中點應位於兩端線
中點的假想連接線上。
禁區的範圍必須是長方型,包括端線與罰球線延伸線及兩條連接端線的直線之中間
部分,該兩條直線外緣各距端線中點2.45公尺,直線的另兩端終止於罰球線延伸線
的兩端。除端線外,這些標示線均為禁區的一部分。禁區內必須塗上單一顏色。
提供球員在罰球時,沿禁區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其畫法應如圖 2。
2010 2.4.5 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由兩條線標示在比賽球場外的範圍,如圖1。
球隊席區應放置 14 張座椅,供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使用。
所有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 2 公尺。
2012 2.4.5 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由兩條線標示在比賽球場外的範圍,如圖1。
球隊席區應放置 14 張座椅,供球隊席人員使用:包含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
、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所有其他人員應距離 球隊席後方至少
2 公尺。
第三章 ─ 球隊
第4條 球隊
4.3 服裝
2010 4.4.2 ‧允許使用下列物品:
-保護肩、上臂、大腿、小腿等,其材質包有充足護墊的護具。
-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
2012 4.4.2 ‧允許使用下列物品:
-保護肩、上臂、大腿、小腿等,其材質包有充足護墊的護具。
-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2012刪除)
第5條 球員:受傷
2010 5.4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經裁判允
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2012 5.4 球隊席人員,經裁判允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第6條 隊長:職責與權力
無修訂。
第7條 教練:職責與權力
2010 7.5僅允許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並在球隊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
2012 7.5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教練或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球隊席
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助理教練不得對裁判說話。
第8條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延長賽
無修訂。
第9條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2010 9.8 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
2012 9.8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當籃板在
它的周圍加裝燈帶設備時,燈帶設備的優先權應高於計時鐘訊號聲響。
第17條 發界外球
2010 17.2.4 在第四節或任何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
暫停,暫停後應在記錄台對面發球隊前場的發球線執行發界外球。
2012 17.2.4 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顯示2:00(分鐘)或更少時,被賦
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暫停後接著的發界外球應在記錄台對面
發球隊前場的發球線執行。
第18條 請求暫停
2010 18.2.8 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兩(2)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
賽計時鐘停止時,不允許得分隊暫停,除非一位裁判停止比賽。
2012 18.2.8 比賽在第四節或是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顯示2:00(分鐘)或更少時,
投球中籃之後不允許得分隊暫停,除非一位裁判停止比賽。
2010 18.3.5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允
許球員離開比賽場地,坐在球隊席上。原在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也可
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比賽球場內。
2012 18.3.5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允許
球員離開比賽球場,坐在球隊席上。球隊席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
的比賽球場內。
第19條 球員替補
2010 19.2.2 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被投籃得分。
2012 19.2.2 對非得分隊,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顯示2:00(分鐘)或
更少時,被投籃得分。
2010 19.3.1 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明
確請求球員替補,或坐在替補員座椅。他必須能立即上場比賽。
2012 19.3.1 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使用
適當且常規的手號明確請求球員替補,或坐在替補員座椅。他必須能立即
上場比賽。
第28條 八秒
2010 28.1.2 當下列情況時,球隊使球進入前場:
‧ 在任何球員未控制的情況下球觸及前場。
‧ 球觸及或被雙腳接觸前場的進攻球員合法觸及。
‧ 球觸及或被身體任何部份與其後場接觸的防守球員合法觸及。
‧ 球觸及身體任何部份與控球隊之前場接觸的裁判。
‧ 從後場往前場運球時,運球員的雙腳及球均與前場接觸。
2012 o球觸及或被雙腳完全與前場接觸的進攻球員合法觸及。
o從後場往前場運球時,運球員的雙腳及球均完全與前場接觸。
第29條 二十四秒
2010 29.2.2 若二十四秒計時鐘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
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然而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已經造成控球隊不利,比賽應停止,二十四秒
計時鐘應予更正,同時球權應交還原先控球的球隊。
2012 29.2.2 若二十四秒計時鐘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
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然而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已經造成控球隊不利,比賽應停止,二十四秒
計時鐘應予更正,同時球權應交給原先控球的球隊。
第30條 球回後場
2010 30.1.1 當下列情況,球進入該隊後場:
2012 30.1.1當下列情況,在該隊前場的活球進入該隊後場:
2010 30.2 規定
控制活球的球隊球員,不得使球非法的回到後場。
2012 30.2 規定
球隊在前場控制活球的任一球員,不得使球非法的回到後場。
第31條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
2010 31.2.4 干擾球發生於符合下列情況時:
‧ 投籃、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正與籃圈保持接觸時,球員觸及球籃或籃 板。
‧ 罰球之後尚有罰球,當球有可能中籃時,球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
‧ 球員伸手由下穿過球籃觸及球。
‧ 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球員觸及球或球籃,阻止球穿越球籃。
‧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漏翻一句)
‧ 球員抓住球籃操作球。
2012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致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或造成球進入球
籃。
第32條 犯規
2010 33.5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
空手球員有權在比賽球場上自由活動,並可佔有未被對手佔據的位置。
防守空手球員應適用時間與距離的因素,意即防守球員不得過於接近及/或急速進入移動
中對手的路徑,使其無法獲得足夠的時間或距離,用以停止或改變方向。
距離係直接與對手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及大於正常的二步。(刪除)
2012 其距離係直接與對手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
第33條 身體接觸:一般原則
2010 33.10 進攻免責區
於比賽球場上畫出進攻免責區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在球籃下方特定區域內之撞人
/阻擋的狀況。
任何向進攻免責區切入的狀況,當:
‧ 此進攻球員在空中時控制著球,及
‧ 試圖投籃或傳球,及
‧ 防守球員的雙腳均站立在進攻免責區內。
2012 試圖投籃得分或傳球,及
第37條 奪權犯規
2010 37.1.1 球員、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
,任何嚴重的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2012 37.1.1球員或球隊席人員,任何嚴重的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2010 37.2.3由下列人員進行罰球:
‧若是非身體接觸的犯規,由對隊任一球員罰球。(漏翻一句)
‧若是身體接觸的犯規,由被犯規的球員罰球。
2012
‧若是非身體接觸的犯規,由對隊教練指定之(漏翻譯)任一球員罰球。
‧若是身體接觸的犯規,由被犯規的球員罰球。
第38條 技術犯規
2010 38.1.1 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雙方球隊成員(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
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與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場委員間,通力而真誠
的合作與維護。
2012 38.1.1 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球員及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場
委員間,通力而真誠的合作與維護。
2010 38.2.2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之間,若在比賽場地或其附
近發生任何暴力行為,裁判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2012 38.2.2 每當在比賽球場或比賽球場附近,有球員或球隊席人員涉入暴力行為,裁判
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2010 38.2.6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的動作與行為,足以損壞
比賽設備時,裁判應予制止。
2012 38.2.6球員或球隊席人員的肢體動作,足以損壞比賽設備時,裁判應予制止。
2010 38.3.2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
及對手詢問交談態度失當或無禮的身體接觸、或者程序上或管理上的違規行
為,應宣判技術犯規。
2012 38.3.2 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及對手詢問交談態度失當或無禮
的身體接觸、或者程序上或管理上的違規行為,應宣判技術犯規。
2010 38.3.3 由於球隊席區人員(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或球隊有關
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次教練本身的技
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者。
2012 38.3.3 由於其它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
次教練本身的技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者。
2010 38.4.1 若下列人員被判技術犯規:
o教練('C')、助理教練('B')、替補員('B')或球隊有關人員('B'):
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2012 38.4.1若下列人員被判技術犯規:
o 球隊席人員: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第39條 鬥毆
2010 39.1 定義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
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
本條文僅討論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在鬥
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離開球隊席區的狀況。
2012 39.1 定義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及球隊席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
本條文僅討論球隊席人員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離開球隊席區的狀況。
2010 39.3.1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員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被取消資格,
無論其人數多寡,應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
2012 39.3.1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被取消資格,無論其人數多寡,應登記教練
技術犯規一次('B')。
2010 39.3.2 若兩隊皆有人員因此規則被取消資格,且無剩餘犯規罰則須執行時,應恢復
比賽如下:
2012 39.3.2 若兩隊皆有球隊席人員因此規則被取消資格,且無剩餘犯規罰則須執行時,
應恢復比賽如下:
第43條 罰球
2010 43.3.1 若主罰球員違例而球中籃,得分不算。
除非有其它罰球或球權的罰則尚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發界
外球。
2012 43.3.1 若主罰球員違例而球中籃,得分不算。
除非有其它罰球或球權的罰則尚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發
界外球。
在罰球員違例之前、接近同時或之後,其它球員發生的違例應被忽略。
(新增)
2010 43.3.3 若罰球不中,下列球員被宣判違例:
o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主罰球員隊友被宣判違例,除非有其它罰球
尚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2012 43.3.3 若罰球不中,下列球員被宣判違例:
o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主罰球員或他的隊友被宣判違例,除非有其
它罰球尚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第44條 得予更正的錯誤
2010 44.2.5 當一仍可更正的錯誤已經被確認後:
o 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已合法替補成為替補員(非五次犯規或被取消資
格),除非受傷,否則他應重回比賽球場參與更正錯誤的程序(此時他恢
復球員身份)。更正程序完成後,須留在場內,除非再次請求合法的替補
,使其離開比賽球場。
2012 44.2.5 當一仍可更正的錯誤已經被確認後:
o 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在合法被替補後於球隊席區,他必須重回比賽球
場參與更正錯誤的程序,此時他恢復球員身份。
第46條 裁判員:職責與權力
2010 46.10 下列狀況,在簽字前記錄於記錄表背面:
o 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發生在
表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或比賽時間結束後簽名認可之前。
2012 46.10 下列狀況,在簽字前記錄於記錄表背面:
o 任何球員或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發生在表定比賽時間前20分
鐘或比賽時間結束後簽名認可之前。
第49條 計時員:職責
2010 49.2 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操作比賽時間:
o當下列情況時,停止比賽計時鐘:
第四節和每一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在球中籃之後。
2012 49.2 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操作比賽時間:
o第四節和每一延長賽比賽計時鐘顯示2:00(分鐘)或更少,在球中籃之後。
─發界外球,球觸及比賽球場上球員或被場上球員合法觸及。
第50條 二十四秒計時員:職責
2010 50.2 裁判因下列狀況鳴笛時:
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依下列方式操作:
1.停置並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鐘,且不必顯示數字:
-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或罰球。
-控球隊違規。
2012 50.2 裁判因下列狀況鳴笛時:
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依下列方式操作:
1.停置並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鐘,且不必顯示數字:
-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
-球隊獲得罰球。
2010 50.4 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或 14 秒時,應關
掉二十四秒計時鐘。
除非一球隊正控制球,否則二十四秒計時鐘信號響起時,不必停止比賽計時
鐘或比賽,也不會使球成為死球。
2012 50.4 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當下列情況時應關掉二十四秒計時鐘:
o 任一隊取得一個新的控球權時,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
o 24秒計時鐘在前場應被重設至14秒時,比賽時間少於 14秒。
B─記錄表
2010 B.8.2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
或奪權犯規,應登記於教練名下
2012 B.8.2 球隊席人員的犯規為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並應登記於教練名下。
2010 B.8.3.10 奪權犯規登記範例: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判奪權犯規
時(規則第39 條),應依下列方式登記,在剩餘的空格中寫下'F'。
2012 B.8.3.10 奪權犯規登記範例: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判奪權犯規時(規則第39 條),應依下
列方式登記,在剩餘的空格中寫下'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50.9
推
01/02 23:16, , 1F
01/02 23:16, 1F
推
01/04 23:12, , 2F
01/04 23:12, 2F
推
01/05 06:57, , 3F
01/05 06:57, 3F
推
01/06 18:01, , 4F
01/06 18:0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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