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休息區球員和對隊場上球員發生衝撞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LBJ旅遊)時間9年前 (2015/12/19 11:11), 9年前編輯推噓16(16058)
留言74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前天遇到一個案例 想了幾天還是上來詢問一下各位先進的意見 想確定這樣吹判是否合理 事情大概是這樣 A隊抄球發動快攻,進入前場後 其邊線為B隊球員席,有一位球員(非場上) 從最底繞出踏進場內,和場上持球快攻球員發生衝撞 (該球員表示為準備進行換人,在向紀錄台移動的過程不慎 踏入場內,又沒注意到對方發動快攻,才會誤和球員發生衝撞) 衝撞後發生零星衝突,A隊被撞球員和B隊球員席(撞人球員) 發生推擠(為A隊被撞球員先出手推人) 正常情況應該是吹判T,執行1罰1擲。 但有以下幾個考量 1.該次快攻前方無防守球員,應為一次easy basket 2.A隊球員並非沿著邊線進行快攻,如圖示 ╭│╮ │││ ╰│╯ │ │ │ │ │ *衝撞發生 │ │ ● ● │ │ ↖ │ ─┴─────────────┘ ▲▲▲▲▲▲▲ 由於球員和邊線至少仍有1人以上之空間 理論上即使球員不小心踏入場內,也不至於發生衝撞 當時比分拉鋸中,加上非專業球員的罰球較不穩定 即,有相當之可能性為以T換取對方的阻止快攻機會 (而且以該球員之過往紀錄,此舉可能性極高,不過不 考慮此補充說明,僅以此次動作吹判) 因此討論後(其實也沒什麼討論,另一個裁判是新人沒發表什麼意見) 針對A隊球員動手推人一事給予技術犯規 B隊球員席進入場內衝撞球員一事,視為刻意為之 採用球員未經許可離開球員席區進入場內,給予奪權犯規 B隊1罰 → A隊2罰+球權 回去後翻了一下規章,感覺應該可以這樣解釋 只是罰則的順序不太確定,若單純照先後順序 D → T 球權好像會回到B隊手上,這樣也怪怪的 請問各位先進會如何吹判此狀況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17.1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RULES/M.1450494682.A.808.html ※ 編輯: LBJtraveling (140.119.117.168), 12/19/2015 11:12:28

12/19 11:27, , 1F
有肢體接觸的犯規部份應該給U比較恰當
12/19 11:27, 1F

12/19 13:08, , 2F
兩個球權是否能夠抵銷,所以仍為A隊球呢?
12/19 13:08, 2F

12/19 23:33, , 3F
同一樓A隊推人應判U 至於B隊給到D怪怪的 除非他擺明進場
12/19 23:33, 3F

12/19 23:34, , 4F
要打人 不然應該是給Bench
12/19 23:34, 4F

12/19 23:45, , 5F
後來想想 似乎給D也可以 因為不只進入場內 而且衝撞對方
12/19 23:45, 5F

12/19 23:50, , 6F
覺得進入場內這點可以判B 衝撞球員這點可以判D 就是B+D
12/19 23:50, 6F

12/20 16:59, , 7F
依據你的描述分為兩個部分1.是狀況已經發生要怎麼處理
12/20 16:59, 7F

12/20 17:00, , 8F
2.是像這樣的比賽身為裁判的人應該怎麼執行
12/20 17:00, 8F

12/20 17:00, , 9F
一樣用規則來說做解釋。
12/20 17:00, 9F

12/20 17:01, , 10F
首先,如果照你描述,你是當事人,你才能感知球員的狀況
12/20 17:01, 10F

12/20 17:02, , 11F
依據38.1.4裁判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以避免技術犯規發生
12/20 17:02, 11F

12/20 17:02, , 12F
當然事情已經發生了,小的見解為...
12/20 17:02, 12F

12/20 17:03, , 13F
由於他是要去替補,所以身分上他還是替補球員
12/20 17:03, 13F

12/20 17:06, , 14F
依據19.3.4替補員需在界線外等候,直到...始可進場。
12/20 17:06, 14F

12/20 17:07, , 15F
這個部分的判決就是給予教練一次技術犯規C。
12/20 17:07, 15F

12/20 17:10, , 16F
之後A隊球員(球員)的堆擠是U。
12/20 17:10, 16F

12/20 17:12, , 17F
B隊球員(替補球員)的推擠就給D,因為U只能用在球員身上
12/20 17:12, 17F

12/20 17:13, , 18F
這結合36.1.1與37.1.1,皆有有明確提到,所以給D沒有問題
12/20 17:13, 18F

12/20 17:17, , 19F
所以順序就是B隊的C->A隊的U->B隊的D
12/20 17:17, 19F

12/20 17:19, , 20F
罰則:A隊1罰1執->B隊2罰1執->A隊2罰1執,抵銷後...
12/20 17:19, 20F

12/20 17:20, , 21F
A隊1罰,且擁有球權,然後B隊該位球員離場。
12/20 17:20, 21F

12/21 03:46, , 22F
同意樓上大大說的,但是否應該B隊B,而不是給C呢?非教練
12/21 03:46, 22F

12/21 03:46, , 23F
本身技術犯規
12/21 03:46, 23F

12/21 10:43, , 24F
同意james大,一時腦麻沒想清楚...感謝!
12/21 10:43, 24F

12/22 02:18, , 25F
哈哈,不會啦,我也有點猜測的
12/22 02:18, 25F
抱歉最近太忙沒時間回覆 當下沒有給A隊U的原因是因為當時想法是 U應該只能吹在場上球員對球員犯規(?) 所以才只有給A隊T 另外可以給B這件事情我倒是完全沒想到 只是針對同一件事情可以重複給B+D嗎 還是說可以認定為兩件事情(進入場內&衝撞球員) 不過至少罰球數量和各位建議的結果相同真是太好了 另外最近在討論這問題的時候突然浮現一個新問題 如果今天衝撞球員的不是休息區球員 而是隸屬該加油區的非球員 是不是就只能給B了呢? (雖然這情況不常發生,不過小型盃賽或小場地似乎常有這狀況) ※ 編輯: LBJtraveling (140.119.117.168), 12/22/2015 09:05:07

12/22 12:31, , 26F
我認為不能給B+D,此事與替補與否無關,該事實結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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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2:31, , 27F
板凳席衝撞場上球員,判決D,至於事後的A要吹T或U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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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2:31, , 28F
視當時的嚴重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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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7:37, , 29F
T和U的差別主要只在於是否為身體接觸 和是否為場上球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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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7:38, , 30F
嚴重性無關 至於B+D 如果將之視為鬥毆 39.3.1的罰則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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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5:41, , 31F
T和U規則是這樣沒錯,這部分我的敘述可能比較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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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6:05, , 32F
而B+D以39條這部分來看的話,確實判例是這樣,而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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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6:05, , 33F
適合之前所引用的19.3.4來說明此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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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6:10, , 34F
而B+D以39條這部分來看的話,確實判例是這樣,而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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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6:10, , 35F
適合之前所引用的19.3.4來說明此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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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1, , 36F
forever大,我想依據特殊狀況-犯規後還有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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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3, , 37F
依序去解釋所有事件的順序,而引用19.3.4是因為替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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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3, , 38F
在規則中有明確描述,而照原po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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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4, , 39F
一開始的確只發生不合程序的替補,所以給予B。
12/23 12:14, 39F

12/23 12:15, , 40F
那後續在B這個犯規發生的死球時間內,一連串的罰則同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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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6, , 41F
所描述的相信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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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6, , 42F
至於你疑惑的點不知道是不是"替補"走進場內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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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7, , 43F
老實說正式比賽由於動線及場地規劃皆會符合FIBA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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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7, , 44F
所以基本上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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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8, , 45F
而由於一般大學或是社區比賽,受限於場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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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18, , 46F
難免有各種奇怪的判例出現,而我們只是試圖用規則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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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20, , 47F
理解規則的精神,藉由引用來描述整個事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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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6:13, , 48F
我明白你的意思,只是想說明其實像這種狀況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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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6:13, , 49F
要了解的是發生的人、時間、地點及結果,不該被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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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6:13, , 50F
的說詞、動機而左右,也就是本文中的第一個括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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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不會是判決需要考量的部分。替補這只是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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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6:13, , 52F
員的說詞,而非場上真實發生的情況,裁判可用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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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6:13, , 53F
,但不能以此做判決的依據,所以我才會認為19.3.4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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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6:13, , 54F
吹判依據似乎不太恰當
12/24 06:13, 54F

12/24 12:57, , 55F
經過詢問後,應判B隊教練一個B,B隊替補員登記F離開球場
12/24 12:57, 55F

12/24 12:57, , 56F
,之後宣判A一個U,以上淺見。
12/24 12:57, 56F
一般的大學系隊比賽沒有教練,所以登記B也會變成是該隊 隊長紀錄一個技術犯規,A的U或T是可以依照情況決定嗎 因為後續和其他朋友討論的想法 多半都是傾向公平為原則 也就是說如果原本可以得2分的情況下 被對方惡意阻擋,其罰則應該嚴重於2分 也就是至少1罰1擲,或是2罰1擲 在當下我會認為T是比較合理的吹判 但是也有朋友認為動手就是U/D起跳 ※ 編輯: LBJtraveling (140.119.120.6), 12/26/2015 16:02:20

12/26 23:31, , 57F
剛發現D也可以判板凳席 所以其實B+D共3罰加球權就很公平
12/26 23:31, 57F

12/26 23:34, , 58F
但因為A的U是最後罰則 就變成A隊先罰完3球 B隊再2罰+球權
12/26 23:34, 58F

12/27 00:07, , 59F
其實樓主在尋找“公平”原則時,陷入了一個盲點,那
12/27 00:07, 59F

12/27 00:07, , 60F
就是A的“動手”。如果今天他不動手,B+D三罰+一擲,
12/27 00:07, 60F

12/27 00:07, , 61F
絕對是一個合法且公平的吹判。但是A動手了,縱使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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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0:07, , 62F
U,他也沒有任何立場可以提出抗議,且規則的確是U/D
12/27 00:07, 62F

12/27 00:07, , 63F
起跳。也就是說規則給他的公平且得利的判決是被他自
12/27 00:07, 63F

12/27 00:07, , 64F
己搞砸的。
12/27 00:07, 64F

12/29 01:59, , 65F
B+D的話,B要怎麼合理解釋呢?
12/29 01:59, 65F

12/29 16:14, , 66F
請參閱39.3.1
12/29 16:14, 66F

12/31 15:43, , 67F
大致上理解各位的建議了 感謝各位
12/31 15:43, 67F

04/04 11:08, , 68F
參考苗栗籃球協會103.10.10(2014規則判例)19-20狀況
04/04 11:08, 68F

04/04 11:08, , 69F
說明,非法的進入或留在場內的球員必須離場,並且宣判
04/04 11:08, 69F

04/04 11:08, , 70F
該隊教練登記B犯規。額外球員比賽中所有得分有效,該球
04/04 11:08, 70F

04/04 11:08, , 71F
員發生的所有犯規被看作是球員犯規,列入該節球隊團犯總
04/04 11:08, 71F

04/04 11:08, , 72F
數。
04/04 11:08, 72F

04/04 11:16, , 73F
更正贏參考苗栗籃委104.01.24(適用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c
04/04 11:16, 73F

04/04 11:16, , 74F
ase book)
04/04 11:16, 74F
文章代碼(AID): #1MTChQW8 (BASKET-RULES)
文章代碼(AID): #1MTChQW8 (BASKET-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