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建檔]老國手教練關懷基金
國家隊老運動員老教練員關懷基金實施暫行辦法 2005/02/24
體人字〔2003〕425號 2003年11月1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體現國家對為體育事業做出過突出貢獻而又在生活、治病等方面確有困難的老運動
員、老教練員的關懷,鼓勵運動員、教練員刻苦訓練,創造優異成績,為國家作出更大貢
獻,不斷攀登體育高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運動員指已辦理退役手續,曾代表國家隊參加比賽取得過以下成績之一
的運動員;老教練員是指現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在執教國家隊期間連續培養兩年以上的運
動員取得過以下成績之一的教練員:
1978年12月以前,取得過世界冠軍、打破(超過) 世界紀錄(非奧運項目首次打破世界紀錄) 或首次珠峰登頂;
1979年1月以後,取得過奧運會、奧運會項目世界錦標賽(世界盃)、亞運會前三名,非奧運
會項目的世界錦標賽(世界盃) 冠軍;
為中國體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且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這樣啊!這麼早就在懷念祖國河山?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委託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設立「國家隊老運動員、老教練員關懷基金」
,對老運動員、老教練員進行資助。
第四條
關懷基金的發放堅持公正合理、體現關懷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老運動員和老教練員可以申請關懷基金:
因長期訓練比賽造成身體傷害,導致英年早逝,給家庭生活帶來較大困難者;
因長期訓練比賽造成身體傷害,被評定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且生活有較大困難者;
因長期訓練比賽造成身體傷害,導致退役後影響就業和生活,醫療負擔較重,有較大困難者。
第六條
申請關懷基金資助者(以下簡稱「申請者」) 困難程度和傷病情況的具體認定標準另
行制定。
第七條
申請者需提交個人申請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的省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
體育總局直屬單位簽署意見,報送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進行初審核後,報
國家體育總局審定。
第八條
獲資助者名單由國家體育總局定期在有關媒體上公佈。
第三章 資助標準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
關懷基金資助標準分3個等級,分別為5萬元、3萬元、2萬元,受資助者的資助標準根
據老運動員、老教練員實際所遇到的困難程度確定。資助標準將根據基金籌措和社會經濟
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
發放關懷基金原則上每年頒發一次,所需資金從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體育基金中列支
。
第十一條
關懷基金原則上一次性直接支付給受資助者。受資助者在得到資助款後2周內應向所在
單位書面報告得到資助款項情況。
第十二條
凡已獲得過關懷基金資助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第二次資助。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委託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負責關懷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華全國體育
基金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工作規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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