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李洋商業廣告持續播 運動部大動作5點澄清未違法
李洋商業廣告持續播 運動部大動作5點澄清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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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代言廣告持續播放,運動部發出聲明強調一切合法。(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奕君/綜合報導
運動部9月9日正式揭牌成立後,首任部長也是兩屆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名將李洋,獲得台灣
民眾高度關注。不過近期他仍有部分先前已經拍攝代言的廣告,仍在不斷播出,引發外界
關注討論。對此,運動部12日也發出5點聲明,強調一切都屬「合法」,在合約履行完畢
後,也不會再有續約、新約狀況。
早在李洋上任前,就已經清楚對外說明,目前個人商業性合約的狀況,並強調已經完成所
有合規程序,今日運動部則指出,根據現行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
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
李洋的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
商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運動部稍早也發出聲明,強調李洋上任前已經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及活動,剩下的
肖像授權合約,在執行期間也不會參與任何宣傳活動,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或新約
。
運動部5點說明如下: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規定「前項經營商
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
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
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
價。」
三、 另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
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
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
項規定。
四、 依前述規定,公務員本就可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而獲取合
理對價,而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
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五、 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
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
約跟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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