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國中郭教練把球員打成腦震 改判3月 緩2年
#1ajZRr3U (Baseball)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230718002258-260402
還記得這個新聞嗎 當時關西國中棒球隊的郭瑞穎教練
「在午餐吃便當時,郭姓教練與2名學生疑有口角,郭用手一直打的頭部,在監視器畫看
起來很驚悚。林姓學生家屬事後帶孩子驗傷,診斷證明頭部和左後腦部鈍挫傷,
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並向郭提出傷害告訴。」
https://i.imgur.com/RvOiiVi.png
最新的判決 https://reurl.cc/WNArRy
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改判的理由
1. 對原審判決的評估 https://i.imgur.com/ew1EqRn.png
原來的判決認定了被告的罪行並決定了相應的刑罰,這本身是恰當的。但法院在判刑時應
該「根據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以確保刑罰與罪行相稱。在本案中,
被告已經在法庭上承認所有罪行,並與受害者達成和解,這些重要因素在原判決中未被充
分考慮。因此,原判決需要被撤銷並重新進行判決。
2. 考慮被告的職業行為和後果 https://i.imgur.com/YcJfhY8.png
被告作為中學棒球隊的教練,本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導正學生行為。然而,他選擇用暴力手
段攻擊學生,「力道之大,甚且造成告訴人少年甲1受有腦震盪之傷害」,這種行為是完
全不當和非法的。儘管他在犯罪後表現出悔改的態度並與受害者達成調解,這一切都應當
在新的判決中得到考慮。
3.被告的前案紀錄和改過自新的機會 https://i.imgur.com/TKGNe9V.png
被告在此案中雖然行為失當,但他之前無重大犯罪記錄,且積極與受害者達成調解,主動
賠償了損失。這一點從法庭文件中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和調解筆錄中可見
一斑。受害者的撤訴和調解的完成顯示了被告的悔改誠意和受害者的接受態度。
在偵查階段,證人少年B1之輔佐人B2提供的證詞更進一步支持了被告改過自新的可能性。
B2表示:「基本上這教練算非常用心,對學生也很好,我兒子還會問說教練何時回來,原
本想說教練打人不對,但他是出於用心。」(見偵查卷第68頁至第69頁)這表明被告在教
學上通常表現良好,並無持續的侵害或暴力傾向。因此,法院認為給予被告緩刑和社會監
督的機會是合適的,以促使其不再犯罪並繼續其積極的社會角色。
備註
問chatgpt如果在西方國家呢
https://i.imgur.com/7BkSov1.png
1. 在某些情況下,除了刑事外,教育工作者還可能面臨民事訴訟,受害者可以尋求賠償
西方國家通常對虐待兒童的定義和懲罰非常嚴格。如果一名教練或教師被發現虐待兒童,
可能會面臨立即的停職,並由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進行調查。
2. 在美國等國家,類似的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可能會導致更嚴重的刑事後果
包括較長的監禁期。
總之,如果這類案件發生在西方國家,處理過程可能會在某些法律細節和社會文化反應上
有所不同。對於犯罪者的處罰可能更為嚴格,而對受害者的保護也可能更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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