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v8.0

看板Baseball (棒球)作者時間2小時前 (2026/07/04 20:28), 10分鐘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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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賽季進行期間:指美、日、韓、台四國職棒最早開幕者開幕戰開始 至四國職棒季後賽最晚結束者結束截止,如遇國際賽則以開幕賽、 閉幕賽為準。 3.政治人物:指現任中職或體育直接相關組織職務台灣政治人物 4.公眾人物:指記者、主播、球評、自媒體、公眾團體。 ★☆★☆ 3.標題及分類之適用 1.發表文章必須選用適當的分類及標題,並於分類後空一格訂定標題 ,若無適當可表達文章旨意之分類,可自行創製標題,但請以合宜 為主,本板預設分類如下: [討論]、[分享]、[問題]、[情報]、[新聞]、[炸裂]、[LIVE] 2.[情報]與[新聞]分類應附上資訊或新聞網址作為來源,網址過長者 請自行縮網址,如分享比賽中計、劇場等訊息不在此限。 3.非板主及棒球板上位看板之管理者,不得擅自使用[公告]及回文, 擅自使用及回文者處水桶三十日且得併處退文,但該公告有開放回 文者,不在此限。 4.未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者,板主得逕行刪除並不另行公告。 4.本板禁止自刪文章 本板未開放使用者自刪文章,發文時應注意內文是否有違反規範,可 於標題分類改為刪文請板主刪文,如無重大違規,板主得刪文不做處 分。但情節嚴重者板主得依板規規定予以處分。 ★☆★☆ 5.字數不足 1.[公告]、[情報]、[新聞]、[LIVE]外之分類,發文字數不得小於30 中文字。 2.轉貼他人之文章或評論者,除去轉載內容外,亦應符合前項規定。 3.簽名檔、無意義詞彙、回文引述內容不予計入字數。 4.以AI輔助生成之內文,除去該部分以外亦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5.違反本條之規定或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處水桶三十日 6.特定文發文規範 1.本板特定文包含今日文、炸裂文、準無安打(完全比賽)、魯閣文、 滿壘計文、劇場文、BS文。 2.特定文如標題有球員名稱,應以各該聯盟之登錄名或其原名表示, 若因多名球員無法完全表示者,應以該球隊之正式名稱加上野手群 、打者群、投手群、球員或其他可理解之詞彙。 3.特定文於發文時即應符合前項之規定,但因其名有特殊字符導致發 布後形成亂碼者,應於五分鐘之內修正。 ★☆★☆ 6.特定文發文規範 4.今日文有以下規範: 一、於該局比賽結束後始能發文,且資訊得用英文表示(AVG、ERA等) 二、投手資訊應有名字、局數、被安打、失分、自責分、三振、四 壞、防禦率。 三、打者資訊應有名字、打數、得分、安打、打點、打擊率。 四、發文時即應包含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數據,且應確認數據正確性, 如有錯誤應於十五分鐘之內修正,但嚴重錯誤者以違規論處。 5.炸裂文,球員擊出全壘打時始能發文。 6.準無安打(完全比賽)有以下規範: 一、參考大聯盟官網亮燈規則,挑戰者完成五局投球始能發文。 二、標題除球員或球隊名稱外,應標註當前挑戰之紀錄。 7.魯閣文,單一球隊失分滿十分時始能發文,魯閣文之球隊名稱得以 可辨識之暱稱(爪、獅、邦、龍、猿、啾等),不受第二項規定限制 8.滿壘計文,滿壘非兩人出局,但該滿壘隊伍並無得分始能發文。 9.劇場文,當落後隊伍之追平分上得點圈時始能發文。 10.BS文,救援投手遭對手將比分追平或逆轉時始能發文。 11.第五項至第十項之規範,如發文時因轉播當下提供之資訊,但經球 團提出輔助判決推翻者,應更改標題申請刪除並於內文提及經輔助 判決推翻等內容,板主僅予以刪除不另做處分。 ★☆★☆ 6.特定文發文規範 12.特定文於本條規定時間內修正前,如有資訊正確之特定文發布時, 應自主於標題申請刪除,此處以編輯紀錄時間及發文時間認定為主 13.違反本條之規定者處水桶七日,經改判而未申請刪除者亦同,特定 文如未於發文後三十分內補足30字,併罰A5三十日水桶 7.創作文 1.創作文需自行使用[創作]分類。 2.休賽季期間每人每週限發一篇,每週之定義為週一0:00至週日23:59 3.賽季進行期間則是全板每週限發五篇 4.違反限制超發者處水桶七日 8.影響板面閱讀 不論發文或推文,過多注音文或單純增加、重複之無意義文字及字數 致妨礙閱讀者,處水桶三十日,但無法以正常文字需以注音文表現者 不在此限。 ★☆★☆ 9.發文次數及頻率 發文請重視品質,勿以量取勝。 1.公告、LIVE、置底文不受發文次數及頻率限制。 2.每人每日最多發五篇文章,且30分鐘內最多只能發布三篇。 3.IP相同、多ID者(使用分身)亦受此限制。 4.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七日10.簽名檔為內文之一部份 簽名檔視為內文,若簽名檔違反規定依本板板規處置。但簽名檔內容不 計入A5數字計算,亦不受A5第一項規範。 11.OP文章之處理 發文時有OP之情形,如:重複之炸裂文、今日文、新聞等。應自行更改 標題OP申請板主刪除,板主巡視板面時亦會協助刪除主動發現之OP文, 惟未申請刪除且板主巡視時亦未發現而遭檢舉者,以B1論處。 ★☆★☆ B.發文及推文應注意事項 1.無關板旨、無意義文或內容誇大不實之文章 1.禁止討論他板事務。 2.不適於本板發表或有適合該文章之看板者。 3.內容空泛或是無意義的發問(含舒服文),或內文與其分類、標題無 太大關聯者。 4.未附心得之類棒次文、先發文。 5.無關任何棒球新聞之各種社交軟體動態消息、情報。但球團官方社 群活動宣傳不在此限。 6.僅和啦啦隊有關之情報、新聞、討論、社群動態消息,相關資訊請 至CheerGirlsTW板。 7.系列文:文章號碼±39內,標題關鍵字形音相同或近似者。 8.內容誇大,不盡屬實,推文或文章刻意放假消息,提供錯誤訊息, 經提醒仍不改正或引起爭執或誤導板友者。 9.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假球行為之球員,其與棒球無關之文章 10.未經證實或新聞之八卦文章 11.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三十日,情節嚴重者得併處退文★☆★☆ 2.政治文 1.不論文章、推文,提及政治之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視為政治文。 但其內容與棒球有關者,不在此限。 2.政治人物之任何社群文章不符合前項但書者,亦視為政治文。 3.涉及中華台北、中國台北、台灣等議題者的加倍處分。 4.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三十日,情節嚴重者得併處退文 3.人身攻擊及負面言論 1.針對使用者、群體、特定人物發表攻擊、貶損、不雅、歧視或咒罵 等負面言論者,為人身攻擊,惟針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由當事人 實名檢舉始能成案。 2.針對球員、球隊、球團、聯盟、協會、公眾人物過分謾罵,或言論 過激已逾越可受公評之範疇者。 3.相關之負面訊息經證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對其如有過激言論, 板主得視其程度不予處罰。 4.違反本條之規定者處水桶七日,情節嚴重得併加重處罰或併處退文 ★☆★☆ 4.重複無意義或相似之推文,或使用推文娃娃 24小時內同篇或多篇文章中,5個以上(包含5個)相同或相似推文。但 轉播文中與轉播內容有關之無意義推文,不在此限。違反本條規定者 處水桶三十日5.鬧板或引戰 1.挑釁板主執法的公權力 2.轉錄他板引戰文章或發表引戰文章。 3.惡意挑起爭端、恣意謾罵文、多次用負面詞彙製造對立情緒。 4.針對任一球員、球隊與比賽表現無關之多次無意義的酸文。 5.以明示或暗示詛咒球員受傷。但評論球隊之調度、出賽頻率有使球 員受傷之可能等言論,不在此限。 6.本條所謂之引戰,為與板旨或該文內容無關之行爭吵、離題、釣魚 、謾罵、挑起特定球迷之間之爭端,於推文中吵架者,亦同 7.板主視文章後續討論狀況得以公告或鎖文並對發文者處分。 8.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三十日,情節嚴重得併加重處罰或併處退文 ★☆★☆ 6.發錢與祭品 1.發錢文,總額應達2000P(未稅金額)以上,且需詳細列出發放辦法 2.祭品文,其內容僅限於對整體社會或板友有好處者,其餘皆禁止, 如祭品為發錢者,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3.發錢文與祭品文之檢舉要件如下: 一、於內文所載之期限結束時尚未發放者 二、內文未載明發放期限者,為其發文時間起算七日 4.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三十日,情節嚴重得併加重處罰或併處退文 ,其內容如有違反其他板規者,併同處分;祭品文未履行者,將水 桶至其祭品兌現為止,請自行將相關證據私信至任一板主核對是否 兌現,確認已兌現者解除水桶 7.放水或收賄或假球之言論 於發文或推文中,明示、暗示或影射球員、球隊、球團或裁判假賽、 收賄、放水或違背其職務之義務而收受不正當利益,且未經充分證實 、新聞報導或無法提供事實佐證者,處永久水桶,發文者併處退文★☆★☆ 8.新聞記者或媒體之限制 1.新聞或媒體累計有兩次之不實報導、文意不清、錯誤資訊等情形, 經使用者檢舉且板主審核確定後,即公告列入標題註明管制名單。 2.經列入管制後再有累計四次之情形時,板主得逕行公告列入禁發名 單,或發起投票交予使用者決定。 3.在管制名單之記者、媒體每人(每組id包含分身)一天限發一篇 4.依據群組公告#1e4uw7AA (Sportcenter),頂五(TOP5)相關新聞禁發 ,違者給予最重處分併處退文 5.禁發之記者或媒體 新聞記者吳政紘、新聞記者沈繼昌、新聞記者劉人豪 6.需於標題加註之記者或媒體 新聞記者陳志祥需要在標題註明 CJS 新聞記者蕭保祥需要在標題註明 XBX 新聞記者王真魚需要在標題註明 WCY 新聞記者歐建智需要在標題註明 OCC 專欄作家Tzuyi需要在標題註明 TZU 新聞記者楊舒帆需要在標題註明 YSF 新聞記者王人瑞需要在標題註明 WRR 新聞記者廖聿偉需要在標題註明 LYW 綜合報導、體育中心等未署名新聞需要在標題註明 SPC ★☆★☆ 8.新聞記者或媒體之限制 7.單純文章內錯字之誤植者,不屬本條規定之情形。 8.使用者應至SP1_Baseball以[板務]分類提案,並可參考其他相關提 案之範例:#1dS23JNJ (SP1_Baseball) 9.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七日,本條所謂最重處分,為自累犯三次起 算。 ★☆★☆ C.嚴重禁止行為 1.未經同意轉貼他人文章 轉貼他板、網路文章請徵求當事人同意並附上出處,請勿剽竊他人著 作,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六十日 2.不得公開任何私人訊息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站內信件、水球紀錄和站外私人通訊,站外私人 通訊為「文字訊息、語音訊息、各類社群的私人訊息、非公開文章」 ,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六十日 3.禁止刪改他人推文 1.嚴禁利用編輯竄改、刪除文章中他人推文內容,影響發言權利者, 處水桶三十日,但該推文經當事人私信請求刪除,或明顯違反板規 者,或板務核定之特殊文章不在此限。 2.前項所謂明顯違反板規,為公佈私人訊息、個人資料、提供非法連 結者。 ★☆★☆ 4.禁止發布商品交易文或廣告文 商品或票券交易請至CPBL_ticket,但免費轉讓、贈與者不在此限。違 者處水桶三十日,發文者得併處退文5.累犯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累犯: (1)出桶後一個月內再犯任意條板規者 (2)五年內違反同一條板規三次以上者 2.第一項第一款水桶天數之計算,為前次水桶天數加計兩倍本次水桶 天數。(前次為A日,本次為B日,則水桶天數為A+2B日) 3.第一項第二款水桶天數之計算,依其累犯次數論處:三犯九十日; ;四犯一百八十日;五犯三百六十五日;六犯永久水桶 6.禁止消費災難及死者、散布及提供非法連結 1.所謂消費災難及死者,包括但不限於天災人禍、無法迴避的重大傷 亡事件、公然侮辱、戲謔死者之行為。 2.所謂非法連結,包括但不限於色情連結、賭博連結、非法盜播連結 3.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永久水桶,發文者併處退文★☆★☆ 7.開分身 1.原使用者ID經禁止討論後,如經查繼續使用分身ID發表文章或推文 ,板主得依原使用者ID判決查禁分身ID,並將原使用者ID及分身ID 同時加上30日水桶,若分身有觸犯板規則另外加總之 2.原使用者ID經永久水桶處分者,分身ID併同處分永久水桶。 3.情節嚴重者,板主將報請小組長轉ID_Multi處理。 8.公布個人資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包含但不 限於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等。除了向板主群檢舉外,當事人應同時 向Board-Police檢舉,若檢舉成立,除了Board-Police的處罰外,本 板另處水桶三十日★☆★☆ D.檢舉與板務建議及其他規定 1.問卷文 內容需與棒球相關且無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並經徵詢板主同意後才 得以發文。違者處水桶十五日並視情況併處退文2.檢舉追溯期 檢舉追溯期為自違規行為起算三日(72小時),板主刪文不受限。 3.檢舉之處理 本板檢舉事宜由Base_Picket板負責,詳細檢舉辦法即發文格式應參 照該板板規,任何違規需經檢舉流程方能處分,板規無明訂刪文者, 板主得視違規情形決定是否刪文。但C2C4C6C8及板主公告之特 殊情形者,得逕行公告並執行水桶。 4.溝通及申訴 對判決有疑慮者,請至小組溝通板SP1_Baseball與板主進行溝通後如 不服結果者,再至小組申訴板SP2_Baseball依規定程序進行申訴。 5.不另行公告之情形 板規A4、A11刪文不另行公告。 ★☆★☆ E.板主職權與任免 1.板主之職權 板主之職權為維持看板正常運作、處理板友檢舉、修訂板規、管理 精華區、處理申訴、辦理相關活動及依實際情況對特定使用者執行 言論列管。 2.板主之權限 板主群權責各自獨立,裁決以民主表決為原則,處分須經相對多數 板主同意遇有爭議情況,得洽第三方共同協商之。 3.板規之編訂 板主為因應特殊事件,得修改板規或設置特別條款,但需經所有板 主同意。 4.板主之任免 1.本板板主設有至多三名,由全體板友投票產生,任期一年且得連 選連任。 2.於每年開季前進行板主遴選,需於賽季進行期間開始前徵選完成 3.板主任期內辭職或遭罷免、撤職,則由當期候補板主接任 4.若當期板主數量小於兩名,則立刻進行補選,非此情況不另補選 ★☆★☆ F.附註 1.板規施行日 本板規自2026年07月18日起正式實施,於本次任期板主上任前尚未 裁決之檢舉案,自適用修訂後之板規處理,但有特殊之情形者,得 另公告並依其方式處裡。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45.2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783168081.A.DD6.html ※ 編輯: chainstay120 (36.238.145.232 臺灣), 07/04/2026 20:28:16 ※ 編輯: chainstay120 (36.238.145.232 臺灣), 07/04/2026 20:47:22 ※ 編輯: chainstay120 (36.238.145.232 臺灣), 07/04/2026 22:55:52 ※ 編輯: chainstay120 (36.238.145.232 臺灣), 07/04/2026 23:11:10
文章代碼(AID): #1gIFnHtM (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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