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傑出球員條款
棒球 1/15 非棒球 0/5
有關球團取得該球員加盟權後
應於屆臨之年度選拔會議放棄指名權之次數或履行其他補償方案等事宜
應於常務理事會中討論
以全體常務理事會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這段我讀得不太透徹
如果球隊某年想要不透過選秀取得某傑出球員的話
一定要動到該年度的選秀權嗎?
還是有其他補償方式?
例如說
球員交易
現金補償
下一年以後的選秀權
送啦啦隊......(這個要看啦啦隊是否屬於球隊)
或者是都混用
對A、B兩隊多送他一個選秀權
和C隊進行球員交易
給D、E隊現金交易(可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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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3.183.15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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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gantw (182.233.183.157 臺灣), 12/02/2023 14: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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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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