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韓國打擊練習場被球擊傷 判自身佔70%
[判決] 在棒球練習場被球擊傷,法院判定「自身責任佔 70%」
法院認定業主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需承擔 30% 責任
即使在棒球打擊練習場因被球擊中導致視力受損,法院仍認為受害者本人需承擔 70% 責
任。不過,法院也認定業主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義務,因此須承擔 30% 的責任。
案件審理
首爾東部地方法院民事第11單獨庭長尹善(音譯)法官於去年 12 月 6 日對 A 某提起的
損害賠償訴訟(2022114622)作出判決,裁定業主 B 某等人須共同賠償 A 某約 1 億
6,490 萬韓元(約合新台幣 390 萬元),原告部分勝訴。
案件經過
2021 年 7 月,A 某前往位於京畿道河南市,由 B 某等人經營的棒球打擊練習場進行練
習。當時,投球機在投出第 12、13 顆球後未再吐球,A 某因此誤以為投球機已經停止運
作,於是走向本壘板附近清理地上的棒球。然而,第 14 顆球突然高速飛出,擊中 A 某
的左眼,導致左側眼窩內壁骨折、左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前房出血等傷害。雖然 A 某
於同年 10 月接受手術,但左眼視力仍然受損,並出現視野障礙。
張法官首先指出,「該練習場與一般打擊練習場不同,使用的是硬式球,且從發球機發射
的棒球速度比一般練習場快,因此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較大。」並表示,「經營該練習場
的被告應承擔超出一般打擊練習場的安全照顧義務。」
該練習場的發球機與打擊區之間的地面並非斜坡,而是平坦的地方。因此,打擊後掉落的
球不會滾向發球機的方向,而是會停在掉落的位置。這使得每次需要人工補充發球機的球
。如果沒有及時補充,發球機內的球就會不足,這會導致發球機未能發射球。由於這一結
構,儘管某些時候發球機未能發射球,但不能直接判定發球機內的球完全用盡,隨後也有
可能再次發射。
張法官指出,「因此,對於不熟悉發球機運作的練習場顧客來說,如果看到球多次未發射
,可能會誤以為發球機內的球已經用完。」並認為「經營者應當在發現未發射的情況時,
及時將發球機停下,或至少告知顧客在每一輪打擊結束之前,發球機仍然可能會再次發射
。」
此外,張法官指出,「練習場內的安全帽應該是顧客自帶的裝備,或是經營者提供的販售
用安全帽,並未見有為顧客提供的租用安全帽。因此,經營者並未有效地要求或建議顧客
佩戴防護裝備。」並強調,「單純在場地上張貼『佩戴防護裝備』的警告標語並不足以滿
足經營者的安全責任。」法官認為經營者未能妥善管理和監督,導致事故發生,並認定這
是由經營者過失與顧客的不小心共同造成的事故。
這樣自己70%?
https://www.lawtimes.co.kr/news/205469
https://www.legaltime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8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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