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為何棒球的驅逐制度這麼輕微?
Rt
我知道棒球的身體對抗性比其他運動低很多
但怎麼驅逐制度這麼輕微?
不能以「行為結果」+「行為危險性」判斷是否驅逐嗎?不以球員是否有主觀惡意判斷。
舉例:跑壘員無違規行為下,守備員危險守備行為導致跑壘員受傷傷退,此時守備員應被強制驅逐。
1.此時若守備員惡意:強制驅逐+事後禁賽+罰款
2.守備員非惡意:強制驅逐
理由:
守備員身為職業球員本來就應該保護自己與對手。如果導致對手傷退,不管故意過失,你都應該為此負責。
你都當上職業球員了,做出危險行為就該負責,不管你主觀想法是什麼。
別跟我說不小心的,菜就下去多練,為什麼場上其他球員要承擔你帶來的風險?
還有很多例子,頭部觸身、牽制一壘直接砸跑壘員、封壘、守備砸到跑壘員、封殺一壘踩整個壘包、鬼腳踩手之類的,很多例子。
依據結果+行為危險性調整懲罰,砸到對手但對手沒傷退就調整為警告一次之類的。
我知道曾經有頭部觸身就強制驅逐的規定但現在也沒了,所以為何棒球的驅逐和警告制度都這麼輕微?不能考慮修改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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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1:08,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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