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輔助判決關於限時的聯盟規章條文
聯盟官網規章規章條文
第45條【即時重播輔助判決】在有轉播之聯盟比賽中,總教練(或總教練代理人,下同)得
針對裁判員之判決提出挑戰,並經由聯盟「即時重播檢閱小組」進行最後判決。
其中關於限時的部分規章是這樣寫的
(9)除機器或訊號傳送故障等特殊原因外,限制於 4 分鐘完成,若超過時限則以維持原判
定為原則。時間計算自現場裁判員進入技術室起,至作出判決止。
https://i.imgur.com/bgDrAb3.jpeg

今天小文是這樣寫的
聯盟今則說明,審視時間超過原則上的4分鐘數秒,是因為技術委員為求慎重,又多看了幾
次畫面,最終以多數決認定台鋼游擊手曾子祐在守備時手套先觸及宋晟睿的上臂,因此做出
改判。
代表聯盟也承認超過4分鐘了
所以超過四分鐘還可以改判會不會太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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