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中職選手契約書
第22條(契約之更新)
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12月31日前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
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更新期間之報酬由球團斟酌選手前一年度之表現及其
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訂定之增減薪幅度內調整之;但下一年度之報酬如未
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70%。球團與選手間就更新期間之報酬增減有爭
議,得依本契約第24條規定申請仲裁。
第24條(仲裁)
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
球大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
簡單來說:
1.沒有「一定只能」30%(案例:林智勝)
2.仲裁要也是球員提出的,但如果跟30%有關,那就是穩贏並且走個形式讓球團難看
3.這篇新聞可能也是讓球團難看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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