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3呎線規定
【擊球跑壘員跑向一壘後段3呎區妨礙野手接傳球認定】
修改規則補述3.06(A)項規定,完整規定如下:
(A) 在野手將球傳向一壘時,擊球跑壘員左腳或右腳踩在3呎區內或界外線上,皆為合法
跑壘行為,即使被野手所傳之球觸及身體時,亦不會被判出局。(原僅限左腳)
(B) 擊球跑壘員一開始跑於不合法的界外線內側或3 呎線外側,即使在最後一步跑於合法
的3呎區,在踏觸一壘壘包前,被該傳球碰觸到身體時,則判定為妨礙守備。
(C) 擊球跑壘員跑於界外線內側或3 呎線外側,致使野手所傳之球無法順利接球時(例如
:傳球接近跑壘員身體),造成接球之野手閃躲或失誤,則判定為妨礙守備;但若所傳出
之球偏離路線過遠,致使野手需離開壘包接球時,則不判定妨礙守備。
看起來變成擊球跑壘員有利一點?
畢竟只要右腳踏在線上就沒問題了,好像比較容易卡住傳球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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