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球場、保齡球館 免徵娛樂稅
撞球場、保齡球館 免徵娛樂稅
中央社/台北四日電 2007.05.04 04:19 pm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撞球場、保齡球館未來免徵娛樂
稅,但占娛樂稅收比率高的高爾夫球場仍維持課徵娛樂稅不變。此外,娛樂稅一年內全面
廢除,財政部須提出補充地方財源因此流失稅收的配套辦法。
「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撞球、保齡球兩類球類運動場所,自娛樂稅課徵範圍
刪除,但高爾夫球場維持不變,仍應課徵娛樂稅。
修正後的課徵範圍包括:「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
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
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高爾夫球場部分,財政部於口頭報告指出,高爾夫球場使用廣大土地,消費額較高,部分
會員證行情每張最高曾達新台幣五百萬元,會員每次進場擊球也需支付其他費用,對高爾
夫球場課稅,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財政部認為,在超過十九億的娛樂稅收中,高爾夫球場稅收約有三億五千萬元,若一併免
除課徵娛樂稅,可能將嚴重影響地方稅收,因此,決定維持課徵不變。
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娛樂稅一年內全面廢除,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
法,同時,高爾夫球場課稅內容由財政部檢討,應限縮解釋為「高爾夫球場果嶺費(即入
場費)」,至於其他「沐浴費」、「清潔費」、「電動車租金維護費」、「場地維護費」
等項目,則應停止收取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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