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CPBL 板板規(2009.07.31)
╴╴╴╴╴╴╴╴╴╴╴╴╴╴╴╴╴╴╴╴╴╴╴╴╴╴╴╴╴╴╴╴╴╴╴╴
本板為CPBL板,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法律、站規與板規管理。
板眾發文,不得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除責任。
第一條:總則
本板討論範圍為與世界棒球運動相關之活動、賽事、球員、球團等,
非世界棒球之事務(如HATE、Gossiping、basketballTW 等)請洽專版討論
與本版討論範圍無關者,文章一律刪除。
本板全面禁止現金買賣。
2009/7/30微調問卷、廣告相關事項,要發問券、調查、廣告請徵得全部板主的同意。
2009/7/30 放寬注音文,ptt有數千個板,近來發現如「ㄟ、ㄎㄎ、ㄚ」是很多人的習慣
、或是輸入法的問題,所以標準放寬,由各板主主觀認定水桶與否。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目前本板全面禁止注音文
違者一律水桶三天。
(國字無法形容的聲音不受規範)
注意!以下罰則皆對分身適用
本尊受罰期間,以分身在本版活動者,處罰加重一級。
若分身有違規行為,處罰加重兩級。
1.鬧板、洗板、連續多次無意義推文、廣告文、問卷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因鬧板造成板友爭吵(依推文判斷)我會先請你進15-day DL,累犯60-day DL
洗板(短時間無意義發文達三篇)直接永久水桶
多次無意義推文 → 先行警告,累犯15-day DL
未經同意廣告文、問卷 → 直接劣退+60-day DL
若是躲在推文裡面 → 60-day DL
2.人身以及人生攻擊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ex.原po腦殘???
原po白癡???
○○你腦袋有問題嗎?
原po幹你娘
原po的父母生你下來一定很想死
○○的老媽有沒有好一點,會不會跟張伯倫的爸爸一樣?
○○最高尚~跟野狗打砲都帶保險套
>諸如此類直接或影射攻擊「板友or殃及其親友」
→ 15-day DL*2
3.挑釁雙方球迷造成對立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ex.○○贏、○○輸,真爽
→初犯僅警告,累犯15-day DL
若是文章內只推了一個 爽, 則是判斷無指定隊伍,「暫不受罰」
ex.1.聽到那個襪襪菜逼八說要求說CLOSER他要當,
不看梯數,也不因為是洋基老球場最後一場
光看今年成績也是Mo神比較威啊!公蝦小?
2.○○真是萬年大爛隊
3.○○隊的球迷水準就是如此
(不管你想比喻什麼,有貶意就是板規處理)
→15-day DL
4.攻擊、詛咒、侮辱球隊或球員、Owner、GM、Coach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ex.這場○○被打爆吧,哈哈哈
失個兩分,領個敗投
→警告,累犯15-day DL
ex.幹,○○○真是個垃圾.
幹,○○○真是腦殘...
Sabxxn是白痴....
破襪、養雞、雞雞、...etc,帶有歧視字眼,對球員亦同...
→15-day DL
注意到了嗎?這些也是以不直接攻擊人本身為原則.
但是你可以說 Baker、Gibbons今天調度很爛,Bavasi這個交易很爛,○○打很爛
就是不可以直接對人做攻擊,包括他的親友.
我希望要直接攻擊球員,在隊板裏面說就可以了,避免板上出現不必要的混亂
5.無正當理由修改推文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一律15-day DL,此條是希望能夠尊重板友的發言。
6.對Live文的板規執行標準放寬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但是僅限於該場有出賽的球員,並只限於在比賽時間內
此板規針對比在進行中激烈的措辭、或是酸球員難免會出現做特別放寬
範例,○○○大概只有中職水準,○○○來打中職吧...
○○○的花邊新聞大概跟他的薪水一樣多.
標準依舊,請勿直接對人做攻擊....
並在比賽結束後1個小時後切勿再出現板規案例。
第二條:內容不當
1.注音文、火星文、亂碼文,文章內容含過多非正體中文
以至於難以閱讀者,文章一律刪除不備份。
2.內文未滿20字者一律刪除不備份。
《內文字數計算方式》
只算繁體中文字跟英文單字數量,數字、英文字母及網址皆不列入計算
簽名檔標記(--)後之文字、隱藏文字等亦不計入
第三條:新聞張貼
1.張貼新聞內容需與 板規第一條 規定事項相符,違者文章刪除
2.張貼新聞須以[新聞]為文章標題開頭,並請勿修改新聞標題。
張貼內容請附上連結,並不得修改新聞內文,違者文章刪除。
3.凡超過三天以上之新聞、或是板上有人貼過類似新聞,視為舊聞
,不得張貼,違者文章刪除。
4.張貼新聞一人一天最多三篇。因任何原因自刪或被板主刪除、
用新聞內文卻未使用 [新聞] 為標題、用分身張貼,
皆視同使用新聞篇數配額,超貼新聞者文章刪除。
第四條:利益性質
文章內容含與棒球無關之商業訊息,意欲謀求個人利益、誘使人投票連署的文章,
一律劣退。
註:禁止張貼出自ipobar以及王浩宇架設相關網站之連結、新聞、討論文章,
違者一律劣退。
第五條:若文章或推文中出現髒字、辱罵、謾罵球員或挑釁板友,
則視情節輕重警告或水桶處分;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一、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球隊進行言詞侮辱、挑釁、恐嚇、
威脅、警告、謾罵、歧視、引戰之文章,一律劣退。。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二、不當言詞類:範圍包括發言者及附和者。
1.禁止使用髒話、不雅或粗鄙字詞。
2.禁止歧視、侮辱謾罵…等不尊重他人字詞。
3.禁止以『指名道姓』(包括ID)或是『具有直接明確指涉對象』方式,
對板友或其親友發表帶有情緒化負面用語、謾罵性質之人身攻擊內容。
**『親友』部分,須由當事人提出。
4.禁止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相簿/blog網址,
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5.他板事務不得帶來本板爭吵,亦不得拿他板事務來本板攻擊其他板友。
罰則:違者刪文+警告一次+水桶一週;再犯刪文+警告一次+水桶一個月。
屢犯者視情形加重責罰及給予劣文。
*迫切需要發洩比賽中不滿情緒者,請改至Hate專板。
*偏激、情緒化之負面字詞請避免使用。本板雖開放噓文,內容仍應遵守板規規定。
*請板友勿在他人文章裡,以推文與其他板友相互爭論,『請尊重發文作者』。
經板主推文勸導後仍持續爭論者,警告一次。並視情形加重責罰。
6.本板討論禁止影射攻擊他人或"人生攻擊"以及"人身攻擊",
勿對任何板友人身攻擊以及人身攻擊或謾罵,
嚴禁製造「板上的使用者於文章中進行對立」,一再煽動板上使用者集眾。
輕者刪文警告;重者水桶兩週至三個月,若過於嚴重可處以永久水桶。
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7.本板討論禁止明顯偏離主題或挑釁版友,如有此類情形造成雙方筆戰。鬧事者視情結,
輕者刪文警告;重者劣退,並水桶兩週至三個月。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7-1. 有關板主群之執法標準,請在板上搜尋較為近期之公告。
7-2. 如遇鬧板或討推文筆戰,也請各位注意語氣,勿隨之起舞而使自己也違犯板規。
板主群先前重申此條,請各位板友多加配合,感謝。
8. 若文章或推文中出現髒字、辱罵球員或挑釁板友,則視情節輕重警告或水桶處分;
特殊情況,如莫再提事件、滿貫砲事件等,會開一篇發洩用文章,
板友請集中此篇文章發洩,此篇文章不受限。
若自行發文,則文章一律刪除不備份。
9. 於本板討論請勿以〝我夢到、我聽說、我朋友說…等方式〞
發表八卦文章,欲發表請至相關看板。發表球隊、球員之未經證實八卦文章,
違者經板主裁定給予水桶至多30日或劣退處分。
若經處置後可提出相關證據佐證者,得請求板主群撤除處分。
10. 於本板發表文章或推文內容請勿涉及國罵、不雅字眼或人生以及人身攻擊,
包含所有XXX、E04等暗喻字眼,違者經板主群裁定後給予至多30日水桶處分。
11. 於本板發表文章或推文,請勿明顯偏離討論主題與論點或惡意
引起板友相互攻訐,違者經板主群裁定後給予至多30日水桶或劣退處分。
12. 於本板發表文章或推文,內容涉及惡意諷刺調侃特定球員、團體,
板主群可視情況給予至少30日水桶或劣退處分。
13. 請尊重各球隊與球員名稱,有關綽號方面將會從嚴認定,
如有可能冒犯其他使用者,使人不舒服者,板主會給予推文警告;
如於24小時內無更正或申訴動作者,備份砍文處理。
如為明顯負面或挑釁用詞,則直接刪除文章備份;
特別嚴重者,依板規第五條劣文或水桶處理。
13-1. 請各位板友注意,勿打錯"任何球員"任何一字,
而與任何球員名字相近卻無關者的文章,依板規第五條,視情節不同,
輕者直接砍文備份,嚴重或有鬧版嫌疑者者劣文或水桶。
13-2. 在推文或回文中引戰者,板主群盡量在第一時間提醒,
但依然會依情節予以警告或水桶處置,請各位板眾注意。
一些例來容易引起爭端的話題也請各位特別注意盡量避免觸及。
(Ex.專業/非專業球迷、挺不挺小王=愛國與否、某球隊=強隊or弱隊...等等)
相關判例,請在板上搜尋近期公告。
本板第五條 條文解釋:
本條文主要規範以下類似特殊狀況,於文章或推文中引起板友不舒服言論,例如:
怎麼在CPBL板看不到你了之類挑釁版友之言論.
以上為狀況舉例,實則不僅止於以上之言論.需視當時之情況判之。
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14.其他注意事項:本板禁止連續多行推文。
推文以連續三行為限(推/噓/箭頭皆算),推文超過三行請改用r回文。
(連續推文之定義:以『文意』判定,並不是中間夾雜有他人推文就不算連續推文。)
違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水桶一天,之後再犯罰則依此類推。
兩次違規相隔一個月以上,則重新計算。以推噓文時間為準。
第六條: 未經同意,轉載他人文章。
轉文者水桶兩週。
若板友覺得適於引渡至他板討論之情形,請推文詳述轉錄原因後再行轉錄。
轉錄原因不盡正當合理之情形,或文章作者不欲文章被轉錄都屬違規。
刻意將紛爭帶進本板之情形,將視情況給予劣退。
補充說明:
若有人觸犯本條版規,需由當事人來信任一板主檢舉,
若為他人檢舉則不受理。
過分影射或直接攻擊他板事務,可能因此將紛爭帶入本特或揪眾鬧板之情形。
違規之文章砍除,計入砍文違規乙次。板主可視文章嚴重程度給予劣退。
定義: 刻意挑釁者不論發文、回文或推文,比照板規第五條處理。
執意要寫出某板請盡量迴避板名,即使已以代稱稱之仍可視情況砍文。
第七條:法律之規範]
文章內容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站規。文章刪除並劣退。視嚴重性加給水
桶一個月處分。
依據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凡無斷轉載、公布個人資料或
水球紀錄、連續發文等皆依據本條處分。
第八條:鬧版
有故意鬧板茲事者,鬧板文章劣退,並視狀況加給水桶三個月處分。
。板主有心證之權力。
以下行為視同鬧板:
1.發表無內容文、洗錢文
2.任意使用公告、回應公告
3.故意違反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
4.一日內因違反板規,被版主刪除文章多次,第三次即視為鬧版,
板主可依板規第五條處置
第九條:推文管理(本板不開放噓文)
推文違規者,水桶兩週,以下為違規事項
1.利用修改文章,故意竄改、刪除他人推文經查證屬實。
2.於推文中違反第一條至第七條版規情節嚴重者。。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第十條:累犯、分身]
二次以上違反板規之使用者,視為累犯,將給予水桶兩個月之處分。
使用者違反板規遭劣退或水桶禁言者,若利用分身發言且違反板規,
劣退並水桶一個月。
第十一條:禁止連續多行推文
推文數以連續三行為限,『超過三行請直接回文』,
無論是推/箭頭,都算在內。
違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水桶一天,
之後再犯,罰則依此類推。
若只差幾個字;
或是連續推文,只是剛好中間被其他板友中斷,而看似沒連續推文;
此類情形由板主決定處罰與否。
七、八、九月份為宣導期,罰則從十月份開始實施,
請板友們相互提醒,推文過長請務必改用回文哦!!
第十二條:補充其他注意事項]
1. 以上違規文章,請勿回文於看板上。
2. 各類轉錄文須附轉錄來源及個人心得。
文章前若被標記s,請儘速大E修文補上。
3. 非板主禁止使用公告。不得回覆公告於看板上,或使用類似的標題發文。
4.板上若有違反板規/站規情事,請將欲檢舉的文章備份,連同檢舉原因及被檢舉者id,
一併寄給版主。請勿於板面張貼任何檢舉文,違者一律刪文並警告一次。
檢舉文以二週內文章為限。超過追訴期之文章,恕不再受理檢舉。
5.本板精華區中置有記點、水桶及劣文紀錄。
警告累積三次,換免費游泳卷七天份。劣文集滿三篇,招待世界浮潛之旅一年。
6.水桶期滿,請自行來信向任一板主申請解除。
7.水桶期間續用分身id發文、推文,有違規或挑釁鬧事情節(鬧板)者,
除提報ID_Multi板,該id及分身永久水桶。
8.若對判決不服需申訴,請來信任一板主信箱,勿於板上發表。違者刪文並警告一次。
罰則:一經發現立即刪文,不另行通知。可更改為符合板規之形式後重po。
屢犯者視情形加重責罰。色情廣告直接劣文+永久水桶。
9. 板規有規範不到之模糊地帶,板主群將臨時應變處理。
對於特殊事件之處理,有另訂公告規範之必要者,板主群得另行公告。
10.回文若離題,請自行大T另改新標題,否則一律刪文。
11.於討論無標準答案之問題(如人際之間)時,請僅就個人情形給予意見,若有不同
意見可直接提出,勿針對個人不同做法回應質疑。發言時,謹記尊重他人之份際。
另,並非就原po問題給予意見,僅為個人「理念」宣導發表者,刪文+警告一次。
刪文後再犯,水桶二週。屢犯者不排除加重水桶責罰及給予劣文。
12.具爭議性之討論,為維護看板內秩序,將視情況刪文收錄於精華區爭議文章區。
板主群有心證之權力。
13.板上禁止其他違反法律之行為。
違者刪文+警告二次+水桶一個月。板主將視情形加重責罰及給予劣文。
12.禁止洗板/Cross-Post文章/貼惡意連結。貼文推文者,劣文+永久水桶。
(Cross-Post: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
13.若板上發生洗板/Cross-Post/其他重大事件,致影響看板秩序,
若板主群及小組長不在站上、未能及時處理時,
請板友至PttPolice板向看板警察檢舉,請其協助處理看板事務。
14.發文時請務必自選或自訂合適之標題分類。標題分類[○○]以兩字為限。
板主將主動對標題不明確的文章,適度的修改標題。
15.使用者若不熟悉bbs指令,請隨時按h觀看系統操作輔助說明,
或請善用PttNewhand新手板及其精華區。
◎ 如有缺漏,板主群將再行公告補遺 ◎
敬祝各位板眾 生活愉快
板主群 happy740826/wangpohsiang/chocho1981 敬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21.186
※ RJJ: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8/02 03:34
※ 編輯: happy740826 來自: 59.116.136.201 (10/27 07:46)
CPBL 近期熱門文章
PTT體育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