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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ChaCha23作者 (狂喀統一麵(‵▽′)ψ)時間22年前 (2003/06/02 02: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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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lephants 看板] 作者: isLeila (狂喀統一麵(‵▽′)ψ) 看板: Elephants 標題: [情報] 聯盟對昨(5/31)兄弟與統一比賽爭議情況之說明 時間: Sun Jun 1 23:46:02 2003 聯盟對昨(5/31)兄弟與統一比賽爭議情況之說明 【06/01台北】 針對五月三十一日台南球場兄弟象與統一獅的比賽中出現的爭議狀況,統 一獅認為兄弟象當時在一壘的跑者(彭政閔)在滑向二壘時有閃躲守備球 員(吉見宏明)之觸殺而偏離之行為,向裁判提出抗議並認為裁判應判定 跑者偏離三呎線出局,同時並因此拖延比賽十餘分鐘之情況。為避免球迷 的誤解,聯盟在此特別依據棒球規則說明裁判未判定(跑者)偏離三呎線 之依據。 棒球規則: 7.08(A)  跑壘員在跑壘時因避開守方之觸球動作而脫離左右三呎以上者 (則形成跑者出局),但為避免防礙野手之處理擊出之球者而跑離此壘線 者,則不在此限。 7.08(A) 註一:所稱壘的三呎線,乃是以壘線得中心為基準(就是壘與壘 之間成一直線為中心)左右各三呎之稱,即指六呎寬度帶之區域,這地帶 是被視為跑壘員跑壘時的路線。 狀況說明: 在該比賽(兄弟 vs.統一)兄弟隊跑者(彭政閔)盜向二壘時,因統一隊 捕手傳向二壘之球(由游擊手吉見宏明接球)偏向左側(三壘方向),待 游擊手接到球後轉身想以球觸彭政閔時,本身的位置離壘線的中心有些距 離,而此時彭政閔已滑向二壘之左邊,而該距離並未脫離壘線的中心左邊 三呎之距離,故裁判並未判為脫離三呎線而出局,在此判決上並未有缺失 ,是正確的判決。 然而裁判除了執行正確的判決以外,同時並負有讓比賽流暢進行之責任; 聯盟規章對於球隊提出抗議等情事均有明文規定其行為之時間、場面之控 制等處理方法。在該場比賽中裁判雖於該狀況做出正確之判決,但是在面 對球隊抗議狀況時未能夠有效地控制場面,確保比賽進行的流暢度,以致 造成比賽延宕的情形,也對球迷的權益造成損失。裁判在該場比賽中未能 善盡讓比賽順利進行之責任,聯盟也將做必要之處理與改進。 (2003/6/1) 來源:中職網站 原文網址:http://www.cpbl.com.tw/news/Newsread1.asp?Nid=1419 -- 政臂一揮 閔銳打擊 恰恰^^ ~ch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58.114.143 ※ 編輯: isLeila 來自: 61.58.114.143 (06/02 02:25)
文章代碼(AID): #-saCJ7m (ChaCha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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