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東森] 叛將條款 轉檯球員職棒路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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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18.184.170.2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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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40.119.191.2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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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61.224.18.17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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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這其實有些爭議吧,保守的這麼說。
這種情況其實有點像是......
1.勞基法?
沒有規定........因為這實際上不只是雇主和勞工之間的關係,
而是勞工與第三人的關係。
但是,在他們曾經在那魯灣工作,或是存續到太陽隊的情況下,雇主有什麼權利
可以開除他們呢?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那魯灣的確是受於壓力,不過.......除了第四項以外.....
2.聯合壟斷?
那是針對消費者,而非針對勞工本身。
3.工作權?
工作權當然是憲法上的保障,但是由於自由經濟,所以政府只能採取從旁輔助的立場
或是對於特殊弱勢族群,例如女性(兩性平等工作法)或是殘障(身心障礙福利法)有較
大的工作權,除此之外,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權利,但不保障「非勞工」。
好像真的無法可管的樣子耶........
不過,為什麼這個例子前所未見?
因為職棒是「獨佔事業」。
傳統上,我國的獨佔事業泰半都是公營事業,公營事業不適用勞基法,但是公務員
卻不太可能無端被開除,就算被開除,也可以透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如果是獨佔的民間企業? 我想不出來什麼例子,台灣有什麼事業是民營,但卻
「僅此一家,別無分號」的。
但是,職業棒球除外,現在的職棒的確是「一家獨佔」的例子。
但是說「一家」也不對,六隻球團有六家啊。
不過,如果一個ACER的工程師被挖角到B公司,後來B公司倒了,
多半可以去別的電腦公司找到工作,而ACER也不會打電話給所有的電腦公司說
「因為這個人背叛了我們公司,所以你們全部都不能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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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吹水面千層浪,豬吃大豆GONGON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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