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從武建州案怒談自由球員制度

看板Dragons作者 (可惡的木馬!)時間20年前 (2005/02/28 12:41),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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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州的案子 再度讓我想到過去台灣大聯盟成立之初 挖角中職明星球員所引發的球員合約與違約爭議 當初的爭議就在於跳槽、轉臺的球員們主張其與原球團簽訂的"不定存續期間合約" 根本就不合理 沒有法令效力 因此球員得以與新的雇主(台灣大聯盟)另行簽訂合約 所謂不定存續期間合約 即當時球團與選手簽訂的契約內容中規定 「除依本契約第13、14條約定終止契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片面終止契約」 重點在這 表面上看起來好像球員(勞動者)簽了個很有保障的約 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契約 不就代表球員和球團的契約永久有效? 想也知道 哪有這麼好康的事 關鍵就在這13 14條上 這裡規定了球團可以因為球員有"不適任之情事"終止契約 所以用白話簡單講 就是球團可隨時以不適任理由終止契約 但球員卻沒有解除契約的可能性存在(只要球團不同意,契約永久有效) 這個等同賣身契的合約 在跳槽球員與原球團的官司纏訟中 大部分都被判定無效 (這裡我的印象有點模糊,康明杉的案子判決最後好像又翻盤) 公平交易法也判定其規定不合理 因此 爾後中職球團與選手的契約一律改成一年一簽 但好笑的是 新約同時規定雇主有優先續約權 這根本就是不定存續合約的換句話說版 說是一年一簽 表現好球團就有權利一直續簽下去(球員沒有拒絕的權利) 表現不好一年約到期後照樣叫你走路吃自己 可悲的是 CPBL這個明顯換湯不換藥的合約制度 卻在當時球迷一片對轉臺球員不諒解 以及隨著日後台灣大聯盟經營不見起色 不再刻意挖角球員下的背景下 被繼續地被延續保留下來至今 台灣之外又如何? 當初跳槽球員曾經引起很多CPBL死忠的球迷不諒解他們的行為 許多人抱持的一個觀點是 球團對球員不單單只是單純的勞雇關係 球團在球員身上實質上包含著許多培育與投資的成分在內 因此如果一旦開放球員可以自由跳槽 一方面對舊有雇主不公平(投入成本無法收回) 另一方面等於造成挖角的球團得以做收漁翁之利 間接造成球團不願繼續在球員身上投入育成心血 這個論點其實並不全然無理 (不過坦白說 其實我根本不覺得台灣的球團對球員有多大投資) 但重點是這根本不是台灣才會遇到的問題 如何兼顧球團對球員養成投入成本的特殊性與球員享有的工作選擇權 美日韓等國職棒早就已經對此做了制度上權衡設計 也就是我們常常可以在媒體看到的自由球員制度FA(Free Agent) 這些國家職業棒球都已經實施了FA制度 也就是為了考量球團對球員養成過程中投入的心血 同時避免惡性挖角 因此規定了球員必須在原球團服務一定年限後 才能取得自由球員資格 也就是擁有選擇是否轉對跳槽的權利 這個年限 各國規定長短不一 MLB規定是大聯盟六年或者是小聯盟系統七年 NPB和KBO則是九年 一個球員在原球團服務超過這個年限 (當然各國職棒對"年資"的計算方式也各有不同) 球員就可以正式取得自由球員FA的身份 也就是可以自由與其他球團(當然包括母球團)交涉的權利 選擇他自己未來的落腳之處 這個制度最大的精神 就在於表現優異的資深球員在回饋當初培育養成的母球團一段期限後 即可恢復其自由身 重新投入球員交易市場上 在有興趣網羅的不同球團中選擇簽訂對自己勞動條件最有利的契約 (不過,先決條件當然是這名球員在交易市場有競爭的價值) 如果母球團希望繼續留住自由球員當然也必須提出得以說服球員的契約內容 另外日、韓還規定(MLB有沒有我忘了) 若交涉後球員依然選擇離開原球團 新的球團還必須對舊球團提供一定的補償金 (注意 是新雇主出錢而不是球員出!) 坦白說NPB和KBO的規定其實在我眼裡都還太嚴苛了 一來 取得自由球員時間過長 二來 補償金的制度更是會讓會減低意網羅自由球員的其他球團意願 我們可以想想 一個職棒選手的職業生涯其實平均不過十來年 長達九年的時間對球員要取得FA身份其實是很大的考驗 即使客觀取得FA身份後 在球員市場上到底還有多少人可以有充沛籌碼和新的球團談判 實在不得不讓人質疑 因此日本的情況是取得FA資格的球員 如果不是當時能力條件極為優異(如清原合博 江藤治之流) 一般只是傑出的選手 其實泰半是會乖乖選擇繼續與母球團簽約 (連傑出都談不上的球員當然就不需要提了) 不過嚴苛歸嚴苛 再怎麼說日韓也都已經正式邁入將FA制度化的年代了 哀哉台灣職棒 我實在不知道球員還要被球團繼續剝削壓榨多久 以今年統一獅解雇三寶為例 羅敏卿在統一足足打了14年的球! 整個青春精華都奉獻給了統一獅 但是...很抱歉 只要球團覺得你還有利用價值的一天合約就永遠不會到期 球員能做的 就只是等到球團哪一天覺得你沒有利用價值後直接將你解約 前一陣子高志剛、杜章偉要加入職棒與球團交涉簽約金時 有部分球迷還責怪這些新人和球團談判簽約金態度上不應該這麼堅持 我記得當時有人回應的很好 當然要爭 而且沒有理由不堅持! 因為這是台灣球員職業生涯一輩子唯一有機會和球團談判的時候! 注意 是唯一! 簽約之後就只有待宰的命運了 所以我他媽的很不喜歡談CPBL制度面的原因就在這 因為一談下去 根本就會覺得這個天殺的聯盟根本就是混帳 狗屁不通 沒有制度 也不想建立制度 就只是這樣一年拖一年要死不活的苟活 機車的是 我卻依然可恥地無法抗拒繼續看球下去 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206.92 ※ 編輯: mazing 來自: 61.70.206.92 (02/28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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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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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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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對不起我爸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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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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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8g4Nt4 (Drag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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