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中華大聯盟/職棒簽賭案二審宣判22球員判決有罪得緩刑
中華大聯盟/職棒簽賭案二審宣判 22球員判決有罪得緩刑
2004/12/31 16:14
前職棒球員廖敏雄,赴中國單大陸聯盟教練,認為中國隊實力提昇。
(圖/東森電視台)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延宕近 8年的職棒球員簽賭案,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分院31日二審宣判,一審被判有
罪的23名球員中,二審除蔡明宏外,其餘22人均判決有罪,但刑期明顯減輕,並得以
緩刑,全案二審定讞。
86年間爆發的職棒簽賭案,使台灣整個棒球大環境受到極大考驗及傷害,也使得這
項過去國內最熱門的職業運動,受簽賭案衝擊,觀眾人數每況愈下,我國棒運發展也
陷入漫長的黑暗期。
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分院今日二審宣判,一審被判有罪的23名球員中,二審除蔡明宏
外,其餘22人均判決有罪,高院表示,由於是否打放水球牽涉專業認定,故法院特別
組成委員會展開調查、認定,成員包括棒球教練及棒球專家,88年3月5日經向職棒仲
裁委員會調閱相關影帶後,93年5月3日始鑑定完成,依據該鑑定以及球員陳述、辨證
,認定被告有裡應外合之事實。
與一審判決相較,二審判決明顯減輕,例如前鷹隊投手郭建成一審遭判刑2年6月,
二審改判1年10個月,緩刑5年,但需保護管束;江泰權一審被判刑1年4個月,二審改
判7個月,緩刑3年。
另外,鄭百勝一審刑責1年4個月,二審減為7個月,緩刑3年;王光熙2年減為1年,
緩刑3年;廖敏雄1年8個月減為1年,緩刑3年。至於一審遭判刑8個月的蔡明宏,由於
未上場比賽,二審改判無罪。
這項震驚全國的簽賭案,民國86年 9月10日於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34人被判有
罪,其中23名是球員,時報鷹20名球員被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 8個月到 2年 6個月
不等,均併科高額罰金,其中刑責最重的是前鷹隊投手郭建成的 2年 6月徒刑,併科
罰金新台幣 9百萬元;統一獅三名球員分別被判處10個月至 1年 4個月不等徒刑。
除了郭建成之外,包括卓琨原、曾貴章、陳執信、古勝吉等也被處以 2年以上的重
刑,併科新台幣 1百萬元以上罰金。涉案情節較輕的邱啟成、吳俊賢、褚志遠、黃俊
傑、蔡明宏等人得到最輕的緩刑宣判;前獅隊明星球員江泰權、鄭百勝以及郭進興也
被判刑。
至於被控主導及脅迫球員放水的組頭李茂發、陳武龍、林國清三人,一審分別被判
3年至 5年 6個月不等徒刑。
一審被判有罪的23位球員,在結束職棒生涯後,有人在台北市政府養工處鋪柏油路
、有人開計程車、有人開餐廳、也有人到國中教棒球、或到大陸棒球隊當教練,薪水
當然比不上職棒球員時的 1、20萬元,有人甘之如飴,有人表示無奈。
http://www.ettoday.com/2004/12/31/91-17354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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