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職棒簽賭案 高院:球員處境非不可憫而 …
職棒簽賭案 高院:球員處境非不可憫而輕判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三十一日電)纏訟長達八年的職棒簽賭案
今天判決定讞,涉案職棒球員均獲緩刑輕判。
高院合議庭表示,以當時職棒整體環境,球員因經濟因素、黑道威脅或同儕壓力
犯罪,加上職棒球團未提供足以保護球員安全之護罩,「依其情狀,尚非全無可
憫之處」,況且均已離開職棒圈,應無再犯之虞而輕判。
合議庭表示,職棒簽賭案審理期間長達八年餘,係因全案實體證據不足,僅依據
球員犯案自白供述及簽賭集團發給球員酬金紀錄等,但球員自白部份在審理期間
又遭翻供,致全案事實部份不明。
為求審慎,合議庭向年代影視公司函調三十二捲及四捲扣案涉案球賽影帶,自八
十八年三月間囑託中華職棒聯盟仲裁委員會委外鑑定,迄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才
完成鑑定報告,綜合全案被告自白及鑑定報告內容相互勾稽後,確定有打「放水
球」行為後才為審理。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職棒球員打「放水球」協助詐欺,行為固不可取,其中雖有
部份不肖球員係因經濟因素受外界利誘而萌生犯意,大部份球員卻是受迫於黑道
威脅及同儕壓力而犯罪。
考量本案發生時點及當時職棒球團並未提供足以保護球員安全的護罩,少數不肖
球員得以勾結外力犯罪,終致其他球員牽涉其中,球員處境並非全無可憫之處。
除了考量當時職棒與社會大環境因素外,合議庭審酌球員因鑑定報告遲未出爐,
審理期間所受的身心煎熬與不確定感,可能較入監服刑為甚,鑑於被告球員均已
離開職棒球團,職棒生命宣告結束,應無再犯之虞,本著「刑期無刑」的精神,
因此輕判並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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