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 職棒簽賭定讞 22球員全部緩刑
2005.01.01 中國時報
職棒簽賭定讞 22球員全部緩刑
曾薏蘋/台北報導
纏訟八年的職棒簽賭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高院認為,從錄影帶鑑定結果
及相關證據,認定郭建成等球員,十七場球賽中確實勾結組頭李茂發、蕭登獅打放水球,
而非「一時失常」。郭建成等廿二名球員判刑七月至一年十月不等,宣告二到五年緩刑;
李茂發、蕭登獅簽賭集團等七人,分判刑八月至二年六月不等。球員全躲過牢獄之災,
黑道、組頭則鋃鐺入獄,全案確定。
一審時,涉案球員與組頭、黑道,均被併科上千萬元到萬元不等高額罰金。但高院
認為,賭客下注後,比賽前就封盤,打放水球成功後,組頭就發放酬金給參與的球員。
但此案沒有被害人出面,也查不到詐欺所得,無法查明涉案球員究竟詐取多少錢,一審
卻用推測,認定李茂發等人「獲利甚豐」,實屬不妥,所以取消罰金宣告。
上訴的被告有卅二人。一審被判刑八月,緩刑三年的球員蔡明宏,雖拿到五萬元酬金
,但沒有上場比賽,改判無罪,其他球員依詐欺罪等判刑。審判長溫耀源指出,前鷹隊球
員郭建成及卓琨原扮演裡外穿針引線的角色,刑度比其他球員重,分別判刑一年十月,緩
刑五年及一年八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均交觀護人保護管束。
前鷹隊其他球員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
富、陳執信、黃裕登、曾政雄、謝奇勳、邱啟成及教練陳耿佑均判刑十月到一年二月,緩
刑二到三年。吳俊賢、褚志遠及黃俊傑分判刑刑七月,均緩刑二年。前獅隊球員江泰權、
鄭百勝、郭尚豪依詐欺未遂,各判刑七月,緩刑三年。
李茂發簽賭集團部份,李茂發、陳武龍應各執行判刑二年六月與一年五月;郭建材、
呂冠賢、盧新介各判刑一年五月、一年、一年,郭文判刑八月。蕭登獅簽賭集團部份,林
國清判刑一年。
至於球員全被判緩刑的理由,溫耀源解釋,雖然球員在審判過程中翻供,但被告本來
就有緘默權,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有舉證的義務,不能因為被告否認犯罪,就認定犯
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此外,被告涉案部分起於經濟因素,受外界利誘而起犯意,且大
部分是受迫黑道威脅及同儕壓力。依此案發生時間點及當時職棒大環境,聯盟或球團並未
提供足以保護球員安全的護罩,才導致少數不肖球員因自制力不夠,勾結外力、黑道而犯
罪,牽連到其他球員也涉案。
溫耀源強調,此案送鑑定長達五年時間,導致久未審結。被告在等待期間所受的身心
煎熬及不確定感,可能比入監服刑還痛苦,目前涉案球員都已離開職棒球團,職棒生命已
宣告結束,應無再犯之虞,才會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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