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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條款》單一聯盟時代 不應損壞形象
【記者張文雄/特稿】
台灣職棒當初會成立第二個聯盟最大宗旨是,打破單一聯盟獨佔所引發各項不合理
規定,因此「球員契約」重新被拿出來檢討是否有違反「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
」,甚至違反人權及憲法,這個問題在球團有意訂定代訓退役球員如果出國,回國
十年內不准打國內職棒的條款後,將再被提出來檢討。
如果球員工會正常運作,球員工會可以透過律師團的運作,請球團解釋為何訂定「
十年條款」,然後彼此再透過法律來說清楚,雙方可以再進行協商來取得更佳的運
作,不是像目前一樣,任由問題發生,一再傷害職棒形象。
通常,球員與球團的法律關係必須雙方訴之文字後才生效,職棒球團所代訓的62名
替代役球員,透過代訓選手選拔會進入球團後,未來球員與代訓球團間是否有法律
關係存在?體委會、球員與球團三者的關係,有待釐清。
通稱「叛將條款」,也就是中華聯盟所認定違約跳槽球員不准回來擔任球員或教練
,雖然六球團之間沒有訴諸契約,卻沒有任何一支球隊敢打破沈默聘請這些球員,
未來十年條款是否也會以如此方式存在?
當年那魯灣當年為了凸顯「不定存續期間」契約的不合理,不惜與中華聯盟打官司
,後來才有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各球團修改球員契約,如果沒有第二個聯盟,球員
應該考慮組球員工會參加領隊會議,理性協商改進台灣職棒的環境,體委會應該來
支持輔導這樣的組織正常運作,讓台灣職棒更健全。
【2003/12/22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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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一億不拿出來
我沒一億可拿出來
不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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