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2007全國城市足球聯賽競賽資訊
『2007 全國城市足球聯賽』競賽資訊
一、名 稱:2007 全國城市足球聯賽,簡稱『城市聯賽』。
二、宗 旨:96 年全國運動會配合縣市政府及企業贊助,推展全民足球運動,
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普及足球運動風氣,提高足球技術水準,並培
訓縣市代表隊成員,強化全國運動會團隊實力。
三、奉准文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號函核准辦理。
四、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五、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六、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
府、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暨各縣市體育會足球
委員會及提供比賽場地之單位、臺北市體育處、財團法人希望基
金會、三重市公所、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吳鳳技術學院、國立宜
蘭高中、高雄市立中正高工、嘉義縣立東石國中。
七、參賽資格:
(一)96 年全國運動會男子足球會內賽參賽單位,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
嘉義縣、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宜蘭縣等足球代表隊。
(二)以『縣市名稱』為單位組隊,贊助企業或特定球團可列名於縣市名稱之
後。
(三)代表該縣市參加96 年全運會足球賽之全部選手,皆需列名於報名表。
八、競賽方式:
(一)第一階段採『單循環』比賽制度,第二階段取前四名交叉決賽決定第
一、二、三、四名,後四名交叉複賽決定第五、六名。
(二)第一階段比賽彩主客場制,第二階段比賽採賽區制,請參賽隊伍提供
主場名稱,於領隊協調會議中確定比賽地點。
(三)領隊會議中確定賽程,賽程排定後,球隊不得以任何理由更動比賽日;
惟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或事故,本會有權核定宣布更動比賽日,相關比賽
訊息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ctfa.com.tw 競賽公告網頁查詢。
(四)比賽提供參賽球隊每場比賽補助費10,000 元,唯比賽成績每負一球需
提撥1,000 元予勝隊(提撥上限為5,000 元),以增加比賽之熱烈度
及精采性。
(五)比賽中『紅牌』(含同場2 張黃牌)判罰出場者,第一次扣繳補助款
1,500 元,第二次(含)以上每次扣繳補助款3,000 元。
(六)決賽時球隊進場採用國際比賽進場模式,攜帶縣市旗幟,演奏縣市代
表歌曲、介紹領隊、總教練、先發球員等相關儀式。
九、報名規定:
(一) 本會競賽組(104 台北市中山區玉門街1 號2 樓)電話:【02】2596-
1185 聯絡人:謝正宗、陳建志。
(二)報名截止日期:96 年8 月10 日(星期五)下午5 時止。
(三)報名表可至本會網站競賽網頁下載,職隊員繳交個人二吋半身彩色照
片乙張,全隊4X6 團體照片乙張【縣市、球隊Logo、個人及團體照片
規格請設定為640X480 像素以上,報名表副本,請同時以電子檔e-mail:
ctfa12345@yahoo.com.tw 主旨註明○○縣市城市聯賽報名】。
(四)報名表可登錄球員30 名,需含代表該縣市參加96 年全運會足球賽之
全部球員。
(五)各隊外籍球員可報5 名,出賽時最多3 人同時上場比賽。
(六)參賽球隊職隊員不得兼任不同球隊之任何職務,球員同時出現於二隊
(含)以上之球隊名單時,依據下列條款順序決定出賽隊伍。
(1)依據球員戶籍、學籍或實際工作所在地,依序或選擇代表一隊參賽。
(2)無法決定時,以各隊第一場出賽名單為依據。
十、比賽日期:
(一)第一階段:比賽預定96 年9 月至11 月舉行。
(二)第二階段:比賽預定96 年12 月舉行。
(三)賽程公告:96 年8 月18 日(星期六)發佈於本會網站『競賽公告』網頁
十一、比賽地點:
(一)第一階段循環賽於領隊協調會議中,依據申請主場地點排定,未能提供
比賽場地之球隊,由本會協調安排場地,不得異議。
(二)第二階段交叉決賽以排名前四強縣市球場舉行為原則。
(三)各縣市比賽場地:臺北市中山足球場、百齡足球場、臺北縣新莊田徑
場、三重市綜合體育場、吳鳳技術學院、嘉義縣立東石國中、臺南縣
田徑場、國立北門高中、臺南市專用足球場、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高
雄市立中正高工、高雄縣田徑場、國立宜蘭高中。
十二、比賽用球:採用NIKE Total-90aerowⅡ五號皮質足球。
十三、比賽細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頒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循環賽每場比賽為90 分鐘,分上下兩半場,中間休息10 分鐘。
(三)球隊應於賽前20 分鐘繳交大會核發球員之選手證至紀錄台備查,未
能提出者,不得出賽,如有冒名頂替者,即停止該球隊繼續比賽資
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四)每場比賽開始前30 分鐘需提交出場名單,每隊可提出最多10 人之替
補球員名單,比賽時可替換5 人,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內之球員,不
得替補出賽。
(五)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各縣市字樣或標誌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明確
臂章標記】,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守門員擔任普通球
員時,球衣褲號碼應相同】,並以報名表為準,比賽期間不得更改,
違者不得出賽。
(六)各球隊比賽時,應依領隊協調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
(七)球隊逾時15 分鐘未出場比賽者,皆判定0 比3 輸球,並倒扣積分2
分;同一球隊若有該項情事第二次發生,立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已
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停止參加下屆城市聯賽資格】。
(八)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毆打對隊職隊員或辱罵【毆打】裁判情事,
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
會議處。
(九)凡於本比賽中如遇3 次【不同場次】黃牌警告之球員,應於次場自動
停賽一場,若又黃牌警告則需再次停賽一場。
(十)凡於比賽中被裁判判罰離場者,應自動於次場停賽一場,如再受警告
時則在次場再自動停賽一場,情形嚴重者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
(十一)凡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應停止比賽,經大會競賽委員會解除處分
後始可出場比賽。
(十二)比賽期間,如遇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可由大會競賽委員會
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三)各隊球員於會內賽中被直接判紅牌罰離場者【扣3 分】黃牌警告者
【扣1 分】,扣分最少之球隊獲得『公平競爭獎』。
(十四)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按裁判之判罰為終決;如
對規則事項有疑問時,得依本規程第十九條之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四、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
(1)循環賽每勝1 場得3 分,和局各得1 分,敗1 場0 分,以積分多
寡判定之。
(2)循環賽時如2 隊或2 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相關球隊間勝負關係
【積分、勝負球差、進球數】依序比較;如又相等,則以全部
循環賽中【勝負球差、進球數】依序比較;如再相等時,則抽
籤決定之。
(二)淘汰賽:比賽時間終了雙方和局,舉行延長賽(加時30 分鐘,分上下
半場);若又相等,比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十五、獎勵:
(一)球隊補助款:冠軍200,000 元、亞軍100,000 元、季軍50,000 元。
(二)各組前四名頒贈團體獎盃乙座及職隊員個人獎牌及獎狀,前六名並取
得2008 本會主辦之城市聯賽參加資格。
簿(三)冠軍隊另頒「城市聯賽冠軍盃」由冠軍隊保存1 年【必須妥為保管,
並負遺失或損壞之責,在下屆聯賽前以完美狀況歸還本會】,連續獲
得3 屆冠軍之球隊,可永久保存該冠軍盃。
簿(四)「公平競爭獎」:頒贈獎牌乙面;依據本規程第十六條第十三款之規
定辦理,如2 隊或2 隊以上被判扣分相同時,以紅牌較少者獲得,如
又相同,則以名次較優之球隊獲得。
(五)「最佳球員獎」:頒贈獎盃乙座;由「媒體記者」及「參賽各隊教練」
票選之。
簿(六)「金靴獎」:頒贈獎盃乙座;由進球最多之球員得獎,如2 人或2 人
以上進球數相同時,則同時獲獎。
(七)「教練獎」:頒贈冠軍隊總教練獎盃乙座。
(八)「最佳先發球員獎」:由參賽各隊教練票選11 名選手,每人頒贈獎盃乙座。
簿(九)本屆冠軍隊(若聯賽尚未結束,由排名領先球隊),優先取得與國外
來訪球隊比賽權利,並可臨時徵召其他球隊選手。
十六、申訴: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
後則不予受理),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賽後1 小時內
用書面提出,並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5,000 元整,交由大會競賽委員
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發還,以本會之判決為終
決,不得再有異議。
十七、其他:
簿(一)參加聯賽各縣市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簿 (二)凡被判罰球監人士於處罰期內,不得擔任有關聯賽之任何職務。
簿 (三)參加球隊一律自行辦妥保險事宜。
簿 (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
時更換比賽時間及比賽場地。
十八、本規程呈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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