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96年少年足球推展計畫獎勵辦法
一、前言
為鼓勵各縣市政府辦理「96年少年足球推展計畫」,提升我國足球運動人口,特訂定
本獎勵辦法。
二、獎勵之計算,分三種獎項
(一)以縣市參加預賽總隊數設獎。
(二)以縣市學童人口數比例設獎(縣市預賽總隊伍之總人數/縣市學童人口數*100)。
(三)以96年總統盃少年足球錦標賽總積分設獎(第1名9分、第2名7分、第3名6分、第4
名5分、第5名4分、第6名3分、第7名2分、第8名1分,如遇累計總積分相同時,以第1名總
數最多之縣市排名在前;如第1名總數相同時,以第2名總數最多之縣市排名在前;餘依上
項方式類推)。
(四)隊數及分數之計算包含學校組及社區組。
三、獎勵之對象及金額分配
(一)總隊數:以參加比賽總隊數最多之前三名縣市政府為得獎單位,第1名新臺幣150萬
元,第2名新臺幣100萬元整,第3名新臺幣80萬元整。
(二)學童人口數比例:以學童人口數比例最高之前三名縣市政府為得獎單位,第1名新
臺幣70萬元,第2名新臺幣50萬元整,第3名新臺幣30萬元整。
(三)總統盃總積分:以總積分最高之前三名縣市政府為得獎單位,第1名新臺幣60萬元
,第2名新臺幣40萬元整,第3名新臺幣20萬元整。
(四)總隊數及學童人口數比例得獎縣市不重複,計獎勵6個縣市政府,各縣市所得獎項
以最有利之方式計算。總統盃總積分之得獎縣市依計算方式另行辦理。
四、獎勵之方式
(一)由得獎之縣市提出獎勵金之使用計畫(規劃至國外觀摩足球運動或參加友誼賽,或
購置足球相關器材、設備等,使用於推展足球運動用途),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同教育
部核定後,撥付使用。
(二)獎勵金之使用計畫於97年核撥及執行。
五、獎勵經費計新臺幣600萬元整,由教育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負擔1/2,於97年預算
支應。
六、推展有功單位及人員獎勵辦法另訂之。
七、本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共同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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