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哥] 護法救足球 完善足協修章之大格局
護法救足球 完善足協修章之大格局(上)
2024 年 4 月 2 日 / 作者: 何 長發
2022年8月9日中華足協前理事長邱義仁在任期剩兩個月屆滿之際,為章程修改案無法通過
,提前向理監事會提出辭呈,以致自身政見未能達成負責。如今,這敏感的修章懸案,新
任期足協在2024年3月23日會員大會上列案提討論並要表決,同樣遭到擱置,待再研修完
善後再議。這場深受關注的「護法救足球」議題,且看發哥來論「完善足協修章之大格局
」:
上任期足協在改選前三個月,緊急趕出一份修章內容,準備要在臨時會員大會上強行表決
闖關之際,發哥曾針對足協大動作修改會員及理事章程提出我見。事實上邱義仁任期剩兩
個月即屆滿,身為理事長理當要有始有終善盡職責,卻假藉修章案未通過為由而提前辭職
,實無此必要。反而更該督促讓修章案朝更符合國情之合情合理的大方向完修之,才是負
責任的態度!
一年半以前足協修章被擋下來後,看了事發後的傳媒導向,尤其是網軍拉攏民意代表在傳
媒上帶風向,我們必須先清楚明白一點,整個足運推展要建立在是非之上,不能是非不明
、黑白顛倒,更不該淪為政客在操弄體育。尤其身為媒體者切忌被傳話者所利用,淪為有
心者的傳聲銅。
修章草案茲事體大,兩年前,當我們已發現了草案內容存在很多爭議與不合理的現象之後
,為杜絕錯誤難收,加上已嚴重耽誤了修正的時間點,在當時即將改選的敏感時刻,誠如
FIFA警告我們的不可貿然行事要慎重,所以不應該選擇在那個時間點即刻草率直接表決修
章草案。
為真正落實今後我們足球發展的康莊大道,在不違背FIFA與新國體法皆可認同的原則下,
把當時最受爭議的所謂「註冊系統用戶」之認定層面應更擴大,盡量開放讓大家參與,規
畫的組織架構務求「面面俱到」,並各盡其職,避免已出現的協會集權弊端,讓層層負責
共同擔起協助組織決議事項,因此,我們更要「大立大破」,讓層層都有實際參與者納入
在足協會員與理事成員的範疇。
基於這樣的無私無我思維下,針對足協所擬的修章草案之不足,發哥在此擬出更符合民主
深化的擴大參與大方向,建議採納如下的「會員」組合對象,更具合理代表性:
有關修章草案裡有關第十二條「會員」部分,會員大會代表權可朝擴編規畫由下列67個代
表權組成,代表權分配如下:
一、各縣市足委會代表(六都+15縣市27個代表)
二、政商學專業界代表(5個代表保障一女性名額)
三、社甲聯賽球隊組織代表(八個代表)
四、木蘭女足聯賽球隊組織代表(六個代表)
五、社甲五人制聯賽球隊組織代表(六個代表)
六、教練組織代表(2個,男女各一個代表)
七、裁判組織代表(2個,男女各一個代表)
八、國腳組織代表(2個,男女各一個代表)
九、五人制組織代表(2個代表)
十、幼兒足球組織代表(一個代表)
十一、少年足球組織代表(都含學校與俱樂部)(一個代表)
十二、青少年足球組織代表(一個代表)
十三、青年足球組織代表(一個代表)
十四、大專足球組織代表(一個代表)
十五、老爺足球組織代表(一個代表)
十六、球迷家長足球組織代表(一個代表)
(未完待續)
https://gogoal.com.tw/archives/48229
護法救足球 完善足協修章之大格局(下)
2024 年 4 月 3 日 / 作者: 何 長發
2022年8月9日中華足協前理事長邱義仁在任期剩兩個月屆滿之際,為章程修改案無法通過
,提前向理監事會提出辭呈,以致自身政見未能達成負責。如今,這敏感的修章懸案,新
任期足協在2024年3月23日會員大會上列案提討論並要表決,同樣遭到擱置,待再研修完
善後再議。這場深受關注的「護法救足球」議題,且看發哥來論「完善足協修章之大格局
」:
就修章草案第十二條之「會員」資格部分,發哥進一步解釋一下,上任期的有關條文修改
中,特別納入所謂的中華足協「註冊系統用戶協會」(球迷協會),此會員資格認定最受
爭議。FIFA不採納個人會員,國體法則開放個人會員參與,但是草擬整合出的所謂「註冊
系統用戶協會」太過籠統,爭議很大,很難公平藉由「用戶選出自身代表」?尤其是特定
指名之「球迷協會」,我們現況不像歐美擁有數十萬甚至幾百萬以上的球迷組織,時機尚
未達成熟階段,暫不宜列入考慮,但可併入「球迷家長組織」選一名代表。
其次,足球發展需要有支持足運的企業財團出來,並結合各地有名聲威望之政商學界以及
專業人士,建議應由他們共同組成「政商學專業界團體」,暫且稱之為「足球領隊協會」
加入組織範疇。
再來,足球開拓最辛苦的是基層紮根的足球園丁,他們分層在各地耕耘,更足以代表參與
理事會議,為符合最實際參與層面之權益,建議應另組成「幼兒足球聯盟」、「少年足球
聯盟」、「青少年足球聯盟」、「青年足球聯盟」及「大專足球聯盟」入會。
還有半世紀以來,台灣各地有數以千計的愛踢球老球友,他們從年輕一直踢到現在七、八
十歲了還在樂活足球,全國老爺足球聯盟比賽連續42年聚會活動不曾停辦,也成了至今全
國最老字號的賽會,每逢國內辦國際賽老球友是最捧場的觀眾,他們是國內標準的足球人
代表,我們更該給「老爺足球聯盟」肯定和參與的機會。
除了足球教練以及裁判協會組成之外,至於球員工會部分,我們應單純整合一個更具代表
性的「中華民國足球國腳公會」(選出男足與女足代表人),來更名正言順地代表球員參與
理事會。
還有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與票數」(上任期的有關條文修改解釋為:兼顧比例
原則與性別平等之概念);另外草案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成員」部分,上任期有關條文修
改解釋也強調配合國民體育法與性別平等修改概念,理事會組成與性別要求。我們尊重性
別平等,並必須依目前國內男足與女足人口參與比例實際現況考量,完全開放競爭參選,
但不宜硬性規定所謂的比例原則。(AFC傳來的規章範本裡,只明說理事會至少要有一席
女性理事而無硬性規定所謂的比例原則)
就修改草案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成員」部分,發哥建議可擴編考量更具面面俱到的合情合
理之23位理事會成員之組成模式。
23位理事分配建議為:
「政商學專業界代表或稱足球領隊協會」選出5名理事代表(保障一女性名額)。
「五人制協會」(男與女各一)、「教練協會」(男與女各一)、「裁判協會」(男與女
各一)、「足球國腳公會」(男與女各一)均各2個理事代表,共計8名)。
另外「社男甲代表」、「社女甲代表」、「五人甲代表」、「老爺足球聯盟」、「幼兒足
球聯盟」、「少年足球聯盟」、「青少年足球聯盟」、「青年足球聯盟」、「大專足球聯
盟」、「球迷家長聯盟」各一個理事代表,共計10名。
發哥再進一步解釋一下,正、副理事長四位成員之身分,主要從「政商學專業界代表」或
是稱之「領隊協會」成員選出(這裡頭很多還包括了各縣市足委會的主委等在內),不宜
現職有擔任足協登錄之球隊教練成員兼任。
足球發展需要有支持足運的企業財團進來,並結合各地有名聲威望之政商學界以及專業人
士參與,讓不同的角色功能各盡其職,比如總教練身分者全心投入培訓足球專業人才,讓
政商學界有熱忱的社會人士上位,運用政商人脈關係去擔任足協正、副理事長找更多支援
,如此才能讓組織發揮更大的效用。
我的思維出發點很單純,就是讓各階層愛足球的人都有參與的機會,其中特別要為在基層
開拓紮根最辛苦的足球園丁發聲,他們分層在各地耕耘,理當賦予代表參與的權利與義務
,為符合最實際參與層面之權益,建議應由身分明確的這些會員團體,在國內足球最高指
導單位整合協調下,另組成所謂的幼兒足球組織代表、少年足球組織代表(都含學校與俱
樂部)、青少年足球組織代表、青年足球組織代表、大專足球組織代表,還有球迷家長足
球組織代表以及「老爺足球聯盟」等入會。
如此從各自領域裡再選出參與理事會的代表,正是要避免之前足協各委員會組成時,發生
教練兼任裁判委員會主席等弊端,更重要的是,讓最辛苦的各個基層,能夠依分級都層層
直接進入理事會提供建言。
由以上所列的單針對修章第十二條之「會員」組織代表架構確定後,才能更合情合理來共
同決議選出理監事成員,而究竟今後的第三十七條有關「理事會成員」是由11或23人共同
組成?以及第二十六條有關「會員代表與票數」的問題,也都還有可共商再議的空間,我
們無論如何就是要讓足協規章更完善。
發哥再次強調,「國有國法,家有家規」,FIFA模式也好,新國體法也好,用在國內足球
環境已出現了實際的矛盾問題,但一切的法規都有彈性的調整空間,並非一定要照章執行
而自綁手腳,只要修正的章程更符合我們足球的發展現況,相信這一點實際上FIFA或是我
們內政部及體育署都會可予相當的尊重。
https://gogoal.com.tw/archives/4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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