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國職棒對於選秀球員交涉權的認定

看板Future-Star作者 (櫻華亂舞)時間18年前 (2008/02/05 14:42),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之前被人問到關於 NPB 在這方面的規章是否有確實訂立, 之後便跑去找了日本Profession野球協約(2004版)來做檢視, 後來得到的資訊大概是這樣的(日文很爛,隨便翻譯): 第131條(獲選選手的保留):被(球團)於選秀會中選取的選手,經第66條之保留手續後,無 條件被申請保留之球團所保留。 第66條(保留手續):各棒球於每年11月30日以前,需將與己隊有優先洽談次年合約權利之 選手(簡稱為契約保留選手)、自行引退之選手、出場受限制之選手(因個人因素申請停止 參與球隊的傢伙)、停止資格之選手(違反第68條的傢伙)、失去參賽資格之選手(就是簽賭 或殺人放火等等的渣),全數作為保留選手提交給聯盟會長。……契約保留選手中包含明年 將加入球隊之選手。…… 第68條(保留的效力):提出保留名單的球團,對於上述所有保留名單內之球員持有保留權 。包含國外的職棒球團在內,所有保留選手禁止與任何球團進行契約的交涉,及以加入 其他球團參與賽事為目的所做的共同練習等一切與棒球相關的行為。…… 原文:http://jpbpa.net/convention/11.pdf 我的理解是,只要球團認為某新秀有加入球隊的可能性,都可以適用66條之「契約保留選 手」的概念做延伸提出保留申請。因此 NPB 對於這種狀況的防堵確實是有做的,只是沒有 完全明文規定。 不過我依然認為自己的想法又有些過於武斷……囧 希望有人能幫忙補完一下他國職棒的規章內容,我只有日文勉強能夠騙吃而已。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92.152 ※ 編輯: Kouzuki 來自: 210.192.192.152 (02/05 14:44) ※ 編輯: Kouzuki 來自: 210.192.192.152 (02/05 14:51)

02/05 23:12, , 1F
高三的人會這麼多日文喔!
02/05 23:12, 1F

02/06 12:55, , 2F
因為我是阿宅(日本定義)-_-
02/06 12:55, 2F
文章代碼(AID): #17g0LJ_7 (Future-Star)
文章代碼(AID): #17g0LJ_7 (Future-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