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happy事件及Dawdlw一案更裁說明

看板G-S-WARRIORS (金洲 勇士)作者 (Saxon)時間7年前 (2016/06/26 15:37), 7年前編輯推噓-1(01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標題:有關happy事件及Dawdlw一案更裁說明 說明: 有關Happy的討論就在本篇底下推文為止,不得另外以推、發文形式討論 違者按照板規2.處理,並加重處分水桶最輕5年以上;文章者劣退。 一、happy事件 各位板友應該還記得前陣子在本版鬧得沸沸揚揚的happy事件 就在最近,一位板友(匿名保護,下稱為"柯南")提供了一份pdf檔 內容詳細地描述事情始末,一切源自於這篇露餡:http://imgur.com/9OXyxWH
(希望不要有人以任何形式騷擾或是公開這位小姐,違者水桶十年,文章劣退) 神通廣大的"柯南"還真的找到了圖片中的當事人,並且向當事人求證 證明happy1357並非圖片中本人亦非金州勇士球團員工 事證如列("柯南"就是那位Taiwanese Warriors Fans,為保護當事人圖片已做處理): http://imgur.com/4QvOC35
http://imgur.com/jsTX9YE
本來我想等happy君陳述意見後再發表此公告 (我已在105年6月25日發信請其陳述意見,至今尚未回覆) 但"柯南"來信指出已被"不知道真相的本版使用者"言語質疑甚至攻擊 更加上happy君此舉已明顯有造成他人名譽、財產受損之虞 特先判決本次水桶,該君在本版發文如下列: 編號 日 期 作 者 文 章 標 題 1 47 1/30 happy1357 R: [閒聊] 勇士魂 2 36 1/30 happy1357 R: [閒聊] 勇士魂 3 m67 2/03 happy1357 □ [閒聊] 勇士迷簽到 4 38 2/07 happy1357 □ [勇士] 今日比賽票價比馬刺那場更貴! 5 m34 2/16 happy1357 □ [閒聊] 全明星周 6 m31 2/18 happy1357 □ [閒聊] Q&A Part2 7 m79 2/23 happy1357 □ [勇士] Anderson加入 (文章禁止抄襲轉錄) 8 m87 2/26 happy1357 □ [勇士] 錄影分析課 9 m38 2/27 happy1357 □ [閒聊] 哈利波特樂園 10 m88 2/27 happy1357 □ [討論] 一早起來,心情不是很美麗 11 爆 2/27 happy1357 □ [勇士] warriors v.s OKC 12 m爆 2/28 happy1357 □ [勇士] 終於可以回家了! 13 m爆 3/01 happy1357 □ [勇士] Dray Dray=Day Day 14 m30 3/02 happy1357 □ [勇士] 季後賽門票 15 m爆 3/03 happy1357 □ [閒聊] 小感想分享 ● 16 m爆 4/03 happy1357 □ [勇士] 真勇迷來為勇士隊加油吧! 還有該君自行刪除的就不予計算,實在不勝枚舉 另查該君已把其發表內容全數以編輯方式刪除殆盡 不只一次於文章中冒用身分,並盜用他人圖片,確有誤導本版使用者之嫌 有造成他人名譽、財產受損之虞,此點須加重處分 惟考量其文章內容並非刻意攻訐勇士團隊全體上下、群嘲全體勇士隊球迷 (劣退標準可以參照本版[公告] #1NQ27GmEhttp://ppt.cc/0CUcE ) 故文章不予以劣退。 另查該君在PTT的分身是as2888,這邊是分身證據:http://imgur.com/Ac1FU4y
故 happy1357 = as2888 ,加重判決水桶5年。 如有不服,請來信提出相關解釋說明或提供新事證。 二、Dawdlw一案判決更正裁罰及說明 本板在之前[公告] Dawdlw水桶及劣退之說明 (#1Mt4zlS4) 判決:水桶無限期,文章全部劣退 這裡做為更正:水桶3個月,文章合併僅劣退1件 在此公告發布後,我會到ID_Problem版申請 後續說明: 事後看Dawdlw一案,當時該君並未提供明確證據就急於發文公審 亦未考慮到當時本板使用者感受,這點仍須受罰 惟該君所言內容為真,就是使用方式不正確及未附上證據,故減輕水桶及劣文量 最重要的:本人收回該[公告](#1Mt4zlS4)的一句話,並為這句話向你道歉: 從此金州勇士版(G-S-WARRIORS)不歡迎你 → 這句話收回,並向你道歉 抱歉,請原諒我、抱歉,請原諒我、抱歉,請原諒我,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並更正為:只要你喜歡金州勇士隊,並遵照板規討論交流勇士全隊資訊 金州勇士版(G-S-WARRIORS)還是歡迎你 三、總結: 希望大家以後看文章、討論事情應建築在自身思考判斷上(當然版主也是) 而非一味相信或是否定,本版宗旨是交流金州勇士隊資訊 無關本版事務就不要刻意提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假設以球迷身分翻譯勇士球團twitter或是分享IG,就不會引起軒然大波; 如果等握有確證在發文打臉,也不會造成這麼大的亂子 註:以後如果要在本版發打臉文,請跟八卦版一樣證據確鑿,而非憶測 不要再用類似「sf = sfo」之類的句讀或是地方性區域簡稱來當證據判斷 這就類似爭論「北車 = 台北車站」一樣沒有意義 這件事希望就此落幕,不要再去追人隱私、發信去罵誰、言語攻擊誰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就當作自己在網路世界中學了一課 先聲明:若個人所為有牽涉到任何法律責任,均與本版無關 請把看板焦點集中在今夏勇士的選秀及交易補強 (第一次覺得當勇士迷需要一顆很強大的心臟,這壓力真不是開玩笑的) 有關Happy的討論就在本篇底下推文為止,不得另外以推、發文形式討論 違者按照板規2.處理,並加重處分水桶最輕5年以上;文章者劣退。 -- Let` Go Warrior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154.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S-WARRIORS/M.1466926671.A.657.html

06/26 15:51, , 1F
wow....
06/26 15:51, 1F

06/26 16:01, , 2F
所以是假的???怎有辦法這麼會編……
06/26 16:01, 2F

06/26 16:11, , 3F
辛苦版主了...
06/26 16:11, 3F

06/26 16:13, , 4F
辛苦了 這整件事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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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6:19, , 5F
辛苦板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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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6:25, , 6F
推版主的說明/道歉/處分
06/26 16:25, 6F

06/26 16:27, , 7F
辛苦版主了 感謝柯南版友
06/26 16:27, 7F

06/26 16:39, , 8F
辛苦版主了 感謝柯南版友
06/26 16:39, 8F

06/26 16:43, , 9F
太扯了XDDDD
06/26 16:43, 9F

06/26 16:53, , 10F
真是有夠扯。板主辛苦了。
06/26 16:53, 10F

06/26 17:01, , 11F
辛苦版主了 謝謝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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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05, , 12F
辛苦版主了!!! 是假的.....那些綽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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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06, , 13F
她發文有露出一些破綻,不過她真的很適合當編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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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12, , 14F
我都看不出破綻......看來是我太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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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12, , 15F
wow 真不知道他這樣做有什麼意義 感謝柯南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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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21, , 16F
感謝版主說明,推柯南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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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27, , 17F
之前還開放版友問問題 還答的煞有其事 WTF...感謝柯南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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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31, , 18F
我一直覺的有個能在勇士隊工作又剛好會用PTT的人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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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32, , 19F
真的是非常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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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46, , 20F
Happy君所發布的內容絕大部分都是勇士官網或是tw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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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46, , 21F
所公布的資訊,那些球員綽號也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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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52, , 22F
譬如說Shaun Livingston被稱之為Sdot等等的消息,如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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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7:53, , 23F
http://goo.gl/HqhzN0 是從這裡PO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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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rk0204 (36.237.154.150), 06/26/2016 17:59:38

06/26 18:02, , 24F
扯斃了,板主跟柯南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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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8:05, , 25F
基本上真真假假混雜,所以很多東西是有消息來源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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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8:05, , 26F
很多也都摻雜了她自己的想像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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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8:12, , 27F
辛苦版主及柯南版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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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8:12, , 28F
可是還是覺得好扯呀 之前全被他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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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8:17, , 29F
靠腰 當初每篇文章看的很高興說 ...... 有夠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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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8:27, , 30F
分身在本版還不少po文耶 內容蠻正常阿... 就一般勇粉
06/26 18:27, 30F

06/26 18:31, , 31F
這個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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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8:33, , 32F
也是真的很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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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8:53, , 33F
欺騙我的感情...X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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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8:54, , 34F
騙這個很無聊欸 騙了又沒有錢...= =得到什麼? 推爆的
06/26 18:54, 34F

06/26 18:55, , 35F
成就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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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9:07, , 36F
柯南!
06/26 19:07, 36F

06/26 19:08, , 37F
扯....
06/26 19:08, 37F

06/26 19:12, , 38F
.....................................辛苦那位柯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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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3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07/01 20:46, , 102F
如果該位板友有提供相關證據,而非靠地域性簡稱的話
07/01 20:46, 102F

07/01 20:47, , 103F
板上絕對能接受,希望以後大家發文不要太注重於"身分"
07/01 20:47, 103F

07/01 20:48, , 104F
而是文章內容,非關必要資訊就不要贅述,避免惹事生非
07/01 20:48, 104F

07/03 20:46, , 105F
真的很可惡
07/03 20:46, 105F

07/05 00:06, , 106F
不意外
07/05 00:06, 106F

07/08 18:43, , 107F
現在才看到這篇公告,其實happy應該被滿多人懷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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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44, , 108F
他文章中所使用的圖片都是網路圖片,甚至有影片截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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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45, , 109F
資訊也全部都是公開資訊或是打太極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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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45, , 110F
只是要追根究柢的去"證明"他是假貨難度很高
07/08 18:45, 110F

07/08 18:46, , 111F
幫Dawdlw說句話,我認為板主應該放他出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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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47, , 112F
對於漫天扯謊的人來說,要提出確切證據完整反駁是很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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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47, , 113F
難的,相反的,當時應該要求happy證明自己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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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52, , 114F
如果happy就是當事人,他有太多簡單的方式可以證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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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53, , 115F
例如貼張中文紙條在辦公室內然後拍照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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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54, , 116F
沒能做到對騙子的審核把關,是板上每個人包含板主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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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55, , 117F
失,怎麼會是提出質疑的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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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56, , 118F
別的不說,就說我自己,在Dawdlw跳出來前也曾打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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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56, , 119F
質疑happy的資訊,只是還在觀察,後來看到Dawdlw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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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8:58, , 120F
那時豈止是心寒而已...
07/08 18:58, 120F
相關事件原委已在[公告]#1Mt4zlS4提過,我提個大概: 如果要打臉請跟八卦版一樣證據確鑿,而非憶測。 除非是現行犯,有看過警察抓人還要那個人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嗎? 要告發他人,還要那個他人證明自己是無罪的嗎? 因為我懷疑,所以就直接判刑?因為我不喜歡,直接抓去關? 不能因為要求舉證困難,我們就依照自己的"懷疑"或是"喜好"去做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 (無罪推定原則,意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 至於「把關」一說恕難接受,本板僅提供平台交流金州勇士隊資訊 並維護這個平台的秩序,至於內容真偽並非由板主或是本板使用者去決定 身為板主,我僅能做的就是"把已經確定的事情做處理" 在當下那個時間點,沒有人可以證明Happy是假冒的 但我卻能確定D君沒有證據就急於發文公審 還有感謝你提醒我一件事: 註:如果你真能證明是我判決錯誤,誤冤枉了你 我捐新台幣參千元整給慈善機構,發文併收據圖向你道歉。 這件是我還沒做,囧,我保證我會盡快捐獻並補上收據 ※ 編輯: jerk0204 (117.56.143.205), 07/10/2016 16:49:02

07/10 18:18, , 121F
身為被騙的勇迷就學一課也沒甚麼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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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19, , 122F
同意版主當初的做法 畢竟沒有確切證據會被認為吵架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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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19, , 123F
做個比喻就是 社會輿論歸輿論 檢察官還是要自己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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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31, , 124F
板主,您可能把無罪推定的觀點跟言論自由的質疑給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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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31, , 125F
一起了。就以happy這事來說好了,我們不能在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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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32, , 126F
的情況下水桶他,但我們有權利質疑他講的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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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33, , 127F
怎麼會是質疑的人沒有辦法一刀斃命,質疑者就被捅?
07/11 15:33, 127F

07/11 15:34, , 128F
換個角度講好了,我們都不曉得happy這麼做是出於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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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35, , 129F
動機,是良善的想炒熱氣氛呢,還是想成為紅人圖利?
07/11 15:35, 129F

07/11 15:37, , 130F
那麼難道要坐視他騙人嗎?而且僅僅只是質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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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38, , 131F
質疑不等於攻擊,攻擊的話大可水桶,若是質疑,他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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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38, , 132F
證據澄清開來,是不是又回到和和氣氣的狀態了?
07/11 15:38, 132F

07/11 15:42, , 133F
我的重點就是,如果某個人的發言很可疑,在這個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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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43, , 134F
是不是可以提出質疑?還是說因為沒辦法駁倒隨便哪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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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44, , 135F
個謊言、謠言、或者詐欺等等(因為舉證非常困難)
07/11 15:44, 135F

07/11 15:44, , 136F
所以就不能質疑,而坐視某個人成功的欺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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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44, , 137F
如果是的話,是為什麼?請不要再使用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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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5:45, , 138F
質疑者從來都沒有要直接判刑的意思,僅僅是質疑
07/11 15:45, 138F
首先,必須要感謝Deathlord,讓我記得要實現捐款的諾言 http://imgur.com/a/ae6lo (因為還要拿去報稅用,所以把PTT寫在便利貼上) 救星療養院,該院位在這次受尼伯特颱風影響最大的台東 我今天去的時候,該院許多員工、志工也都在清理因風災而損失的設備、傢具等 如果有其他板友也想資助盡一份心,請洽網站:http://www.star.org.tw/ -- 回到主題,我們先定義「言論自由」,下列資料取自維基: 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 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 、「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 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 第509號)。 其中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 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 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 律責任。 既然提到毀謗罪,也把相關資料列出: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一十一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 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認定:「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 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 如果把Deathlord你所提的"言論自由的質疑"對照上述,就不會有刑法毀謗罪這條, 更何況該條還有「...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個但書。 在本板質疑他人當然可以,但要有確切證據,不然跟毀謗有何不同? 舉個假設例子,你質疑我沒捐款,認為我這次捐款收據是假的,請問你憑什麼? 如果你僅因質疑我,卻在本板連續發四篇文章來公審我,而且舉不出任何確切證據 請問我能不能告你毀謗?還是你又要拿"言論自由的質疑"出來當保護傘? 我認為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是尊重他人,而不是把毀謗他人行為給合理化的手段。 再回到當時Dawdlw(下稱D君)被水桶及劣退的時間點: 當時D君無法提供相當理由讓我相信他(D君)的言論是真實的,反而有破壞版面秩序之實 另就當時Happy君已開宗明義的表示不會幫本板板友生簽名球衣之類的 Happy君亦無用其身分(後來被證實為假身分)做不當得利或是侵害他人權益 其發表內容亦無: 1.攻訐勇士團隊全體上下 2.造成他人名譽、財產受損之虞 (這後來被證實有) 3.攻擊或企圖煽動本版使用者 在當時上列條件均已達成的情況下,不會有刑法311條的情形 請問在當時D君憑哪一點去質疑Happy君? 後來因為"柯南"的協助下,真相水落石出(在"柯南"證據沒被推翻的前提下) 我亦以這篇[公告]更正裁罰,並說明為: 惟該君所言內容為真,就是使用方式不正確及未附上證據,故減輕水桶及劣文量 又加上本版之前公告(#1N1e1M_S)所提及如欲檢舉他人請照程序走 像是在文章中推文或是來信通知兩位版主,而非以在本版發文的方式來舉發 我認為我這次處理並不違法,也很合理 也再次提醒:在本板質疑他人當然可以,但要有確切證據,不然跟毀謗有何不同? ※ 編輯: jerk0204 (36.237.145.46), 07/14/2016 0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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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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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RuPFPN (G-S-WARRI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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