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自責分
這篇規則超長的= = 不過裡面有很多例子
若是有看不懂得地方可以再提出來和大家討論喔!
其實小撥覺得,官方規則寫得有些難懂
如果有大家口語化的討論XD加上比賽的實際案例
應該會讓大家都比較好懂。
原文轉自中職官網
http://online.cpbl.com.tw/rule/cpblrules.htm
規則10.18 自責分(EARNED RUNS)自責分係指投手應負責的得分,要決定自責分必須考慮
下列二點:
(1)決定自責分時,必須扣除一局中所有的失誤(含捕手之妨礙)及捕逸;在考慮若野手
不失誤某些跑壘員是否能上壘時,若有任何疑慮,應作成對投手有利之解釋。為決定自責
分之歸屬,故意四壞球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出現,皆視為四壞球計算。
(2)如同一局有二位以上的投手出場時對後任投手,不必考慮其出場以前之因失誤或捕逸
的出局機會,應繼當時之出局數為基準,決定自責分。
(A)因安打、犧牲飛球、犧牲觸擊、盜壘、刺殺、、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S)、四壞
球、觸身死球、投手犯規或暴投(包括第三好球時暴投使擊球員佔於一壘時),跑壘員每
次的得分均記為自責分。但限於守隊獲取能將對方的球員三人出局之守備機會以前,符合
於前述條件的得分為限。至於守隊的妨礙處罰,即包含於前述能使其出局的防守機會中。
(1)暴投即係投手投球上的過失,與四壞球或投手犯規同樣,當要決定自責分者,投手應
負責任。
【註一】此處所謂「能使攻隊球員出局的機會」是指守隊致使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或因
失誤致出局未能成立。以下簡稱為「出局機會」。
本項後段之規定是守隊獲取能使攻隊之球員二人出局之機會後,雖有前述之得分,但符合
下列情形者,不得計為投手之自責分。
1 該得分係被記錄為利用第三出局者,或該出局成立時或以後被記錄得分者。
2 該得分係第三出局機會之球員因野手之失誤,而出局未能成立時,或以後被記錄得分者
。
例如:無人出局,擊球員A擊出中外野前之安打,B投手前之觸擊球,投手傳於一壘,一壘
手落球成為跑壘員一、二壘的狀況,C三壘前犧牲觸擊球使跑壘員進佔二、三壘後,D擊出
中堅外野高球,A利用該高飛球得分,E三振出局結束該局,此局投手無自責分。
又例如:無人出局,擊球員A因三壘手之失誤得進佔於一壘,B三振出局,C擊出二壘滾地
球,二壘手擬封殺A於二壘,但游擊手落球,跑壘員佔一、三壘,D擊出全壘打,E擊出投
手滾地球,F三振出局,此局投手無自責分。
對於攻隊的球員有許多情形可計為「出局機會」列述於後:
1 擊球員擊出界外飛球,因野手失誤,致使擊球員能繼續打擊,或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
得一壘者,或因捕手第三好球的捕逸進一壘時(第三好球時,投手之暴投除外),或因野
手失誤進一壘時,對於因守備之失誤而倖免出局的跑壘員,而又是野手起因於該擊球員擊
球之行為作野手選擇的結果而獲得進一壘者,對於上述各擊球員之「出局機會」計為1次
。
2 因界外飛球守備失誤致使擊球時間延長的擊球員出局,或因野手失誤得一壘時「出局機
會」似為2次,其實應計為1次,起因於該擊球員之擊球行為,野手採取野手選擇之結果,
擊球員得進一壘時,與防守對象之跑壘員是否有「出局機會」無關,在這活動中「出局機
會」應計2次(擊球員「出局機會」為1次)。
3 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不因其他擊球員行為之原因,例如盜壘或類似之
行為,或擬奪取更多之壘而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者,雖出局機會似為2次,旦應記為1
次。
4 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因其他擊球員之行為起因,野手採取野手選擇致
使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者,出局機會應計為2次。
5 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與其他擊球員在同一行動中被雙殺時,出局機會似
為3次,但應計為2次。
【註二】1 成為自責分之因素有,安打、犧牲觸擊及犧牲飛球、盜壘、刺殺、野手選擇、
四壞球、投手犯規、暴投。
2 不能成為自責分的因素有,守備失誤、捕手或野手的妨礙、妨礙跑壘、捕逸、接落界外
飛球之失誤。
以2之因素進佔於一壘或獲得本壘,或進取二、三壘時,不成為自責分。但依2之因素進取
二、三壘之跑員得分時,如認為不藉失誤行為亦可得分時,應記錄為自責分。(參考
10.18(D))又勢必出局之跑壘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其後又得分時,不記為自責分。又記
錄員判斷雖有守備失誤,該跑壘員與失誤無關仍然進壘者,不當為(2)的因素進壘,應記
為自責分。上列兩項應特別注意。
(B)依下列理由之擊球員進一壘後,如果得分,亦不為自責分。
(1)因界外飛球的漏接而獲繼續打擊機會的擊球員,因安打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
(2)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而進一壘者。
(3)因野手失誤而進一壘者。
【註】對於因失誤而倖免出局之跑壘員,基於擊球員之擊球行為所作之野手選擇的結果,
致使擊球員得一壘時,亦適用於本項。
(C)如無失誤應為出局的跑壘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後得分者,不為自責分。
【註】本項規定原則上是對於跑壘員採實際之防守活動,因失誤而倖免出局時適用。但對
封殺行為之情形下,野手未作擬刺殺跑壘員之防守動作而失誤時(例如:翻捕落—FUMBLE
或漏接等),經記錄員判為跑壘員確因該野手之失誤而倖免被封殺時,可適用於本項。
(D)因失誤、捕逸、或守隊方面的妨礙及藉妨礙跑壘的幫助而進壘的跑壘員得分者,依記
錄員之判斷若無藉此失誤之幫助,無法得分時,該跑壘員之得分不記為自責分。
【註一】跑壘員得分時,當決定是否為自責分,經記錄員判定如不借助於失誤行為就不能
進壘又不能得分時,適用於本項。其他的情況如雖借助失誤行為而得進取二、三壘,但經
記錄員判斷,若無該失誤行為幫助,基於其後成為自責分之因素亦得進壘而得分時,應記
自責分。
【例一】擊球員A安打上一壘,因捕逸進二壘後,以擊球員B之一壘安打而得分時不記為自
責分(但不是一壘安打,是以三壘安打以上之長打得分時為自責分)。
擊球員B以四壞球上一壘,再以C之一壘安打得分時,記為自責分。
【例二】擊球員A以四壞球上一壘,B因三壘手之失誤形成跑壘員佔一、二壘後,擊球員C
、D獲四壞球而致使A得分時,若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之B,則A就不能因C、D之四壞而得分
,故A之得分不得視為投手之自責分,但如D擊出二壘以上之安打,而使AB得分時,A為自
責分。
【例三】擊球員A因四壞上一壘,又因捕逸進佔二壘,B三壘滾地球出局,A留於第二壘後
,以C之一壘安打得分時,不可視為利用B之內野滾地球出局而得進取二壘,故A之得分不
為自責分,但如以C之三壘以上之安打而得分時,是為自責分。
【註二】滿壘,擊球員因被捕手或野手妨礙獲進一壘,三壘跑壘員因而得分時,三壘跑壘
員之得分不為自責分。
【註三】擊球員因界外飛球被漏接而延長打擊時間後,基於擊球完成之行為,使跑壘員進
壘時,該跑壘員之進壘視為借助失誤行為之進壘。
(E)投手在守備上的失誤,與其他野手的失誤同樣不列為成立自責分之因素中。
(F)跑壘員進壘時,如野手有失誤,要決定該跑壘員的進壘是否基於該失誤(因失誤進壘
者,不為自責分)以倘若防守沒有失誤時是否能進取該壘之設想來決定之。倘若有疑問時
,應給予投手有利之記錄。
(G)在一局比賽中更換投手,後援投手(RELIEF PITCHER)上場時,壘上原有之跑壘員後來
若得分,或以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所擊出之球致使野手選擇,將前任投手殘留的跑壘
員刺殺出局之故,獲得上壘的擊球員得分時,該得分(無論自責分或非自責分),皆不算
後援投手失分。
【原附註】這裡重要的是被遺留之跑壘員之人數,而不論跑壘員是誰,前任投手遺留跑壘
員退出,後援投手出場而在該局任務中被得分時,除下列所舉之例外情形外,雖然其遺留
跑壘員被判出局,但至其所遺留跑壘員數目為止仍應由前任投手負責,被遺留跑壘員類似
盜壘行為、牽制、或妨礙等,不因擊球員行為而出局時,被遺留跑壘員數目應減少。如〔
例〕(7)。
【例】(1)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打出滾地球被刺殺出局
使A進二壘,C擊出飛球被接殺出局,D一壘安打使A得分時,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2)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於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使A於二壘被封殺,C擊出滾地球於
一壘出局,B進二壘,D的一壘安打使B得分時,則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3)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一壘安打送A到三壘,C擊出滾
地球使A在本壘被刺殺出局,此時B進二壘,D飛球被接殺出局,E一壘安打使B得分,則記
為投手甲的失分。
(4)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於壘,投手乙代替,B得四壞球;C飛球被接殺出局,A在二壘被
牽制出局,D二壘安打使B由一壘得分,則記為投手乙的失分。
(5)投手甲留得四壞球之A於壘,投手乙代替,B得四壞球再由投手丙代替,因C的擊球A在
三壘被封殺,D的擊球B亦在三壘被封殺,E三分的全壘打,則記為甲、乙、丙各失一分。
(6)投手甲留得四壞球之A於壘,投手乙代替,B得四壞;C一壘安打成滿壘,D使A於本壘被
封殺,E一壘安打將B與C送回本壘得分,則記為投手甲、乙各失一分。
(7)投手甲留得四壞球之A於壘,投手乙代替,B一壘安打而A於進三壘時被觸殺出局,B於
傳球時進佔二壘,C一壘安打使B得分則記投手乙失分。
【註一】例1投手甲,因二壘手滾地球失誤,留A於壘上後,換投手乙,擊球員B四壞球後
,C之擊球使A被封殺於三壘,擊球員D擊出三分全壘打~C為甲投手之失分(非自責分),
B、C為乙投手之失分(自責分)。
【註二】本項〔原附註〕之後段所述,前任投手所留之跑壘員數目應被減少者,是指前任
投手所留之跑壘員與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同被雙殺或因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之行
為,致使前任投手所留之二位跑壘員被雙殺(這時只減一)或擬奪取更多之壘而出局時均
包括在內。
(H)前任投手於擊球員未完成擊球而退出時,依下列要項記明各投手的責任。
(1)投手更換出場時,投球數如下列情形,該擊球員得四壞球者,得該四壞球之擊球員記
錄為於前任投手應負責之擊球員,不為後援投手的責任。
壞球 2 2 3 3 3
好球 0 1 0 1 2
(2)上述情形,擊球員以四壞球以外理由,即安打、失誤、野手選擇、封殺、觸身死球等
上一壘時,係後援投手的責任。(包含擊球員局)
【原附註】此項規定不構成與10.18(G)有所抵觸。
(3)投手更換出場時,擊球員球數如下列情形,該擊球員及其行為均為後援投手之責任。
壞球 2 1 1 1 0 0
好球 2 2 1 0 2 1
(I)同一局中更換投手時,後援投手於決定自責分時,不得享有其出場前之任何出局機會
之利益。
【原附註】本項規定之目的,在使後援投手僅承擔自己該獨力負責的自責分,因為有時對
於後緩投手成為自責分,但對於球隊本身不一定成為自責分。
【例】(1)二出局,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與因守備失誤而佔壘之B於壘上,更換投手乙,C
因全壘打而得3分,則記投手甲失2分無自責分,投手乙的自責分為1。
(2)二出局,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與B於壘,更換投手乙,C因守備失誤進壘,D擊滿壘全
壘打;則記為投手甲、乙均失2分,無自責分。
(3)無出局,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與因守備失誤進壘的B,更換投手乙,C三分全壘打,D
、E均三振出局,F因守備失誤進壘,G二分全壘打,則記為投手甲失分2,自責分1。投手
乙失分3,自責分1。
【註】決定某局中途上場比賽之後援投手之自責分,因適用本項規定之關係,雖發生後援
投手個人自責分之合計,超出該隊之自責分之現象也是不得已的,雖然投手留下應成為自
責分之跑壘員而退出比賽,但可受益於其後之失誤或捕逸所造成之出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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