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附件一
附件一
國際手球規則(95年修訂本)重要修訂內容摘要
1. 比賽結束信號後執行擲自由球時,規則有特殊的限制:
(1)僅允許擲球隊替補一名球員,防守隊則不允許替補;但守門員受傷時亦得
准予替補。
(2)擲球隊任何一名球員,皆必須離開擲球球員三公尺以外,並應位於對隊的
自由擲球線外(2:5)。
2. 當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或按鈴中斷比賽,裁判員卻未察覺時,而在鳴
笛後球場上所有繼續進行的動作應屬無效,然而在計時員鳴笛與裁判員停止
比賽的期間,任何犯規的判罰均屬有效(2:9原註)。
3. 國際手球新規則規定允許14位球員參加比賽,比賽開始時,每隊至少須有5
名球員上場,比賽開始後,球員人數少於5名時仍可繼續比賽(4:1)。
4. 比賽開始時,球隊負責人必須確保:
(1)球員席只允許4名球隊職員和有資格參加比賽的球員進入。
(2)只有具備資格的球員始可進入場內比賽。
違反以上規定者,球隊負責人以違反運動精神行為的累進罰則判罰之
(4:2~3)。
5. 若球員無意中且未取得利益而踏越邊線或端線時不需判罰。例如:越過替補
線外的附近向球員席取用水或毛巾,或是被判退場二分鐘時,越過15公分替
補標示線外附近的邊線到球員席(4:4原註)。
6. 同隊的守門員必須穿著同一種顏色的球衣參加比賽,違反時裁判員或計時員
應立即鳴笛中斷比賽,應判罰如下:
(1)球員穿著不同顏色的球衣進入場內擔任守門員時,鳴笛中斷比賽,該球員
退出場外換人,由對隊擲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不受到罰則的處罰。
(2)球員穿著與普通球員相同的球衣進入場內擔任守門員時,應視為替補犯規
判罰該球員退場二分鐘(4:5、4:7)。
7. 球員配戴平面戒指、小耳環及顯眼的穿洞飾品時,應予以綁緊固定,以免危
害到其他球員安全;但看不到的尖銳飾物(藏在制服下或在嘴裡),規則沒有
規範(4:9)。
8. 球員受傷裁判員出示裁判手勢17暫停允許進場,只允許二位有資格參賽者進
入,如再有額外人員進入球場時,球員判罰替補犯規退場二分鐘,球隊職員
判罰非法進場,依違反運動精神行為的累進罰則判罰;被允許進入球場的人
員,不去協助受傷球員的處理,卻對球員作技術指導、質問對方球員或裁判
員等,應依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之(4:11)。
9. 守門員將已經控制好的球帶出球門區外或當裁判員鳴笛重新擲守門員球後犯
規時,應判由對隊擲自由球,其他情形則應重擲守門員球。惟守門員持球越
過球門區後,在球門區外失去控球權時,依得利條款的概念,可不必追究,
讓比賽繼續進行(5:6)。
10.球在球門區內滾動時視為比賽進行中,該球屬於守隊控球的狀態,只有守門
員可以觸球。守門員得將球撿起(此時比賽成為中斷)擲回場內繼續比賽。
若該滾動的球被守門員的隊友觸球時,應判由對隊擲自由球,若對隊球員觸
球時以擲守門員球繼續比賽。
球在球門區內靜止時視為比賽中斷,該球屬於守隊控球的狀態,只有守門員
可以觸球。守門員必須將球撿起擲回場內繼續比賽。若任何一隊的其他球員
觸球時,以擲守門員球繼續比賽。
球在球門區上空時允許球員觸球(6:5)。
11.當對方球員想在球員的兩腿之間傳球,但被該球員反射性靠攏腿接觸到球時
;或如果球員向對方球員方向移動,腿部(視為身體的一部份)擋住球的移
動方向時,不必判罰讓比賽繼續進行。惟球員積極地用腳封阻射門球或傳球
時,應以違反運動精神行為的累進罰則判罰之(7:8、規則註釋5:2 d)。
12.球員不可使用球場周圍的地區而獲得戰術上的利益。球員不得跑到邊線外獲
得空間運球以越過在邊線旁防守的球員,違犯時,由對隊擲自由球。球員不
得站立於邊線外等待隊友的傳球,以便獲得更大的空間加速攻擊;違犯時,
裁判員應告知球員回到場內,如拒絕不聽勸告或再度發生時,則應判由對隊
擲自由球,不受到罰則的處罰(7:10)。
13.加強消極性比賽預先警告手勢的使用原則:
典型的事例如下:
(1)擲自由球:故意拿著球繞一圈或假裝不知道正確發球點。
(2)開球:守門員被得分後緩慢去取球、將球不穩的傳到中場或持球緩慢的
走到中場。
(3)擲守門員球、擲界外球再次擲球延遲時。
經口頭警告後處理原則如下:
(1)迅速將球傳至正確發球點發球時繼續進行比賽,不出示預先警告手勢。
(2)未能迅速將球傳至正確發球點發球時,裁判員應出示預先警告手勢。
(3)未能迅速將球傳至正確發球點發球又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時,裁判員應
鳴笛暫停並依累進罰則判罰之,鳴笛後恢復比賽時不出示預先警告手勢
(規則註釋四)。
14.規則條文明確提醒,不僅是猛烈的與” 用力擊打 ”的犯規動作,需判罰取
消資格;即使是小小的推擠也可能而造成對方球員身心危險的違規動作時,
亦需判罰取消資格,例如:球員無法預警之事;或不能保護自身安全,例如:
球員在跳躍或快速奔跑時被推擠(8:5原註)。
15.當球觸及天花板(或天花板上懸掛的裝飾物)時,由最後觸球的對隊擲界外
球,基準腳位置由球觸及天花板的最靠近邊線上擲球(11:1、11:3)。
16.當攻隊球員進入對方的球門區內(或觸及球門區內的地面),應由對隊擲守
門員球,並非擲自由球。裁判員須明確的出示擲守門員球的手勢,以便提醒
球員察覺到規則的修訂,亦可把握反擊快攻的機會(12:1)。
17.罰七公尺球時,唯有實質上的拖延,裁判員始得鳴笛暫停。例如:守門員或
擲球球員的替補(14:3、規則註釋二)。
18.規則明確闡述,擲罰七公尺球的球員允許站立於七公尺罰球線後方一公尺範
圍內擲球(14:5)。
19.執行擲球前擲球球員或同隊隊友犯規時,應給予糾正(15:6)。
原則上,不是鳴笛重新開始比賽前擲球的犯規,應該糾正,並經裁判員鳴笛
後重新擲球恢復比賽。擲球隊在裁判糾正前擲球後立即失去控球權時,比賽
繼續進行。
裁判員鳴笛後重新擲球的犯規必須判罰。例如:擲球者跳起擲球、持球超過
三秒鐘、球未離手前離開正確的位置或同隊隊友進入不合法的位置等,惟在
裁判員中斷比賽前,控球隊已經失去控球權時,比賽繼續進行。(15:7)
20.擲球球員擲球後球未觸及其他球員或球門前,再次觸球、運球、空中運球或
將在地上的球撿起時,需判罰對隊擲自由球,惟在裁判員中斷比賽前,控球
隊已經失去控球權時,讓比賽繼續進行。(15:8)
21.當球員被判罰退場(或已經判罰退場)二分鐘或場內二分鐘內減少一名比賽
球員時,該球員又因粗暴行為而被判罰驅逐離場,規則已明確闡述,此時判
罰的退場時間或比賽人數減少應併入驅逐離場的罰則中,球隊在比賽的剩餘
時間裡只要減少一名場內的比賽人數(16:11)。
22.半場休息時間包含於比賽時間內,半場休息時間的犯規與比賽進行中的犯規
同樣處理。例如:半場休息時間對裁判員的抗議行為、下半時比賽開始延遲
回到場內或其他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應判罰退場二分鐘(16:13~14)。
23.當球員在比賽前被裁判觀察到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或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
為,因為當時裁判員還無法確定該球員的身分,但在比賽開始後才發現該球
員乃是比賽中的球員時,裁判應立即加以處罰,惟判罰取消資格時不需另加
退場二分鐘(16:14 b)。
24.比賽前裁判員召集雙方代表(球隊負責人或球隊職員或球員)擲硬幣選邊或
選球,刪除原由隊長為代表的規定(17:4)。
25.當球隊擁有球權時,才可請求球隊替補(比賽進行中或比賽中斷時均可)。
若計時員鳴笛前球隊仍未喪失控球權時,允許球隊立即請求球隊暫停(鳴笛
前喪失控球權時應將暫停卡遞還球隊)(規則註釋三)。
26.遇下列二種情況時,消極性比賽的預先警告手勢應立即停止:
(1)控球隊射門而球從球門或守門員反彈被控球隊拿到球時;
(2)防守隊球員或球隊職員犯規或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依累進罰則被判警
告或退場二分鐘時(規則註釋四)。
27.在比賽的最後一分鐘,由於兩隊的比數接近及比賽剩餘時間的緊迫,球員故
意使用破壞性的行為,以阻止對方球員得到射門得分的機會,這種犯規行為
裁判員應予以判罰取消資格,並於比賽結束後提出給予嚴厲處分(停賽)的
建議。(規則註釋6之g)
28.球隊負責人或球員也許會在比賽結束前未經允許即離開替補球員區。然而,
當離開至觀眾席或在別的地方時,並非意謂著就不在裁判員的掌控範圍之內
。任何不法的行為均需受罰,當球隊負責人離開替補球員區後,即喪失管理
與指導球隊的權利(替補球員區的規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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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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