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 中華民國手球協會九十六年全國裁判執法 …
以下為個人以96年裁判研習所發資料參考,協會會在日後公佈在網站上。
為統一裁判執法尺度,依據國際手球總會判例訂定本要點
一、 守門員於球門區控球的瞬間滑出球門區外時,應鳴笛糾正重回球門區內,經裁判
鳴笛後擲守門員球(規則12:1、15:7第二段)
二、 守門員不可用腳或膝以下的部位觸及正向球門區外滾動的球或在球門區內靜止的
球(規則5:10),唯球向端線方向運動時不受此限。
三、 球員在運球中一腳或雙腳踏出場外時,應判對隊擲自由球;腳踏在線上時不受此
限(參閱規則5:10)。
下列情形應判罰自由球:
1. 球員於空中接球後落地,一腳在場內另一腳在場外時;
2. 球員撲身救球後,持球在手中(球在場內)身體滑出場外時;
3. 球員於空中撥球後離場,球仍留在場內,該球員重回場內再度取球後,再次運球
。
四、 球員接球或擋球(接球漏失Fumbling)未能完全控球的情況下,允許球員單手連續
取球動作完成後(雙手單次取球動作完成後),得再次運球(參閱規則7:7)。
五、 未鳴笛的各種擲球犯規,應該糾正,並經裁判員鳴笛後重新擲球恢復比賽,規則
13:2得利條款的概念在此適用(規則15:7第二段)
六、 裁判員鳴笛後重新擲球的犯規必須判罰,規則13:2得利條款的概念在此適用(規
則15:7第三段)。
七、 依據規則第十六條,下列情況依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
1. 守隊球員利用球門區作為防守的基本位置時(規則5:1);
2. 對於對方動作透過假動作(戲劇性的)企圖誤導裁判員的判決時(規則註釋5:2C);
3. 主動使用腳封阻射門或傳球時(規則註釋5:2d)。
八、 依據規則15:8有關執行擲球時隨後發生的犯規必須判罰,例如:擲界外球或擲自
由球時,位於正確位置後運球,應判為對隊擲自由球。
以下是我個人整理補充的,也是在今年(2007)後的賽事須特別注意的
4:4 只要被替補球員退場後,替補球員得隨時且反覆地進場比賽(見2:5),不須向記錄員
或計時員報告(4:5)。替補時的相關球員必須在己方替補線內進場或退場(4:5),守
門員替補時亦同(見4:7、14:10)。替補規則在暫停期間同樣適用(球隊暫停時除外)
。
原註:替補線的目的概念是要確保比賽公平和合法的替補,並不是有意造成其他情況的處
罰。如球員無意中且未取得利益而踏越邊線或端線時不須判罰(例如:越過替補線外的附
近向球員席取用水或毛巾,或是因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被罰退場時,越過15公分線外附近
的邊線到球員席)。但有關策略性及非法性使用球場以外地區的情形,規則7:10另有規範
。
7:10 持球球員如為了避開防守球員而一腳或雙腳踏出球場外(雖然球仍在場內)
時,裁判員應判罰給對隊擲自由球(13:1a)。如有控球隊未持球球員站在球場外時,裁判
原應指示該球員立即回到場內;該球員若不聽裁判勸告,或稍後有同隊球員反覆再犯時,
裁判員不需給予任何的預先警告,直接判給對隊擲自由球;依據規則第8條和規則第16條;
該球員不需受到罰則的處罰。
6. 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8:6,16:6d)
(g) 當比賽到最後1分鐘,球員使用如規則8:5、8:6所述之犯規方法,只是為了阻礙對方
球員,沒有時間取得關鍵射門得分的位置(獲勝或平手,或獲得必要的分數)或獲得擲罰
7公尺球的位置。
當攻隊射門同時,造成守方犯規,此時比賽時間終了,哨聲同時響起,裁判應判罰且重新
擲自由球或七公尺球,並等期結果,裁判才可宣判比賽結束。
球若觸碰場內裁判時,球仍為行進中,擲球員應符合相關規定,如發任何球者不可在球未
受到其他球員碰觸前再次接觸球。
消極性比賽的強調。發自由球或界外球時,若前半場攻方有明顯可接球的球員,此時球傳
至後場守門員判為對隊自由球。
規則P28
第10行 球員用身體的任何部分觸球而使球掉落地面時,視為拍球或運球開始。
改為朝向
倒數第4行 7:7 球離手後未觸及地面、其他球員或球門以前再和球接觸者
改為控球後球
(13:1a),唯接球漏失而再接觸者不必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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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36.20
※ 編輯: IvanL 來自: 220.134.36.20 (02/06 01:16)
※ 編輯: IvanL 來自: 220.134.36.20 (02/06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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