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 99年度全國手球錦標賽、賽程表

看板HandBall (手球)作者 (腦袋未爆~肝已爆!)時間14年前 (2010/10/14 14:0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賽程總表 http://www.handball.org.tw/images/stories/991114schedule.pdf 賽程章程 http://www.handball.org.tw/images/stories/991114_announcement.doc 中華民國99年度全國手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10月13日體委競字第0990024123號函核准辦理。 二、 宗旨: (一) 推展競技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鬥進取精神。 (二) 推展手球運動,提高技術水準,發展國家體育競爭力。 (三) 推薦各優勝隊伍參加2011年度國際賽會。 (四) 推薦各優勝單位參加2011度國際各級分齡賽。 三、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 委員會。 四、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手球協會(簡稱本會)、。 五、 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會手球協會、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南港高級 工業職業學校。 六、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台北市 體育處、各縣市政府教育處、高雄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各縣市體育會手球委員 會。 七、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計五天。 八、 比賽地點: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九、 比賽分組: ( 一 ) 社會男甲組:民國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二 ) 社會女甲組:民國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三 ) 社會男乙組:民國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四 ) 社會女乙組:民國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五 ) 青年男子組:民國81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六 ) 青年女子組:民國81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七 ) 青少年男子組: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八 ) 青少年女子組: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九 ) 少年男甲組:民國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十 ) 少年女甲組:民國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一) 少年男乙組: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二) 少年女乙組: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三) 童年男甲組:民國8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四) 童年女甲組:民國8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五) 童年男乙組:民國8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六) 童年女乙組:民國8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比賽時間: ( 一 ) 社會男甲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二 ) 社會女甲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三 ) 社會男乙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四 ) 社會女乙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五 ) 青年男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六 ) 青年女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七 ) 青少年男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八 ) 青少年女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九 ) 少年男甲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十 ) 少年女甲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一) 少年男乙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二) 少年女乙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三) 童年男甲組:2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四) 童年女甲組:2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五) 童年男乙組:15 x 2 中場休息5分鐘。 (十六) 童年女乙組:15 x 2 中場休息5分鐘。 十一、參加資格: (一) 社會甲組可自由組隊參加。 (二) 社會乙組可自由組隊參加(最近三年內參加全運會及最近兩年參加大專 甲組之球員,每隊至多登記報名3名)。 (三) 少年、童年組每人以參加一組一隊為限,不得重複報名;青少年、青年 、社會組每人得跨組參賽不受一組一隊限制,但不得同組重複報名。 (四) 上年度代表甲單位參加同組比賽之選手,本年度不得代表乙單位參加同 組比賽,少年、青少年、青年組之重考生及社會組除外。 (五) 球員應攜帶戶政機關出具之身分證或大會無法取得身分證切結書(童年 組適用)需檢附相關證件(詳附則21條第5款)備查,如遇與賽隊伍要求 查證,其證明文件內容模糊無法辨認者一概不予採認,未攜帶者不得參 加比賽。 十二、報名辦法: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3日(星期三)止。為避免發生爭議,傳真報 名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 人數:每隊報名人數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防護員各1人,隊員16 人(人數若逾報時,以排名在前者編入大會秩序冊,餘刪除不予列冊) (三) 報名費:報名費每隊新臺幣2000元整(本會團體會員每隊新臺幣1500元 整),一律使用匯票指名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四) 報名手續: 1.使用大會製訂報名表(本會網站www.handball.org.tw下載)。 2.報名表請用電腦繕打後(檔名請以報名單位名稱命名)mail至本會信 箱handball@handball.org.tw,並列印一份加蓋負責人及單位印信(章 )郵寄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收;臺北市( 104 )中山區朱崙街20號710室。 十三、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本會99年修訂之最新國際手球規則。 1.各隊務請依據規則4:7和4:8規定,準備深淺顏色兩套球衣。 2.球衣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1)球衣前後必須有明顯牢固的號碼(不得浮貼或臨時塗抹)。 (2)兩名守門員必須穿著相同顏色和款式的球衣。 (3)守門員的上衣、褲子顏色均須與兩隊普通球員和對隊守門員有明顯 的區別。 (4)褲子和球衣號碼必須相同。 (二) 比賽制度: 1.視報名隊數之多寡,於抽籤時公布賽制。 2.同一縣市參加2隊或2隊以上時,預賽第1場以不對戰為原則。 3.循環賽制時 1、2名以不排入第1場為原則。 4.種子:以98年全國手球錦標賽前4名列為種子,出缺時不予遞補。 (三) 大會規定比賽開始時間,符合資格球員人數未達5人時(規則4-1)由大 會直接判決取消該場比賽。 (四) 社會乙組比賽中,甲組球員下場比賽人數,每場次以至多2名。 (五) 社會乙組比賽中,若有甲組球員被判罰退場2分鐘,則在判罰退場2分鐘 內,不得補齊場上2名甲組球員(此時最多得有1名甲組球員在場上比賽 )。 (六) 循環賽被取消球隊資格之球隊,其成績不予計算,名次不予列入,未出 賽場次不再排賽程。 (七) 各組報名隊數未達4隊,賽程不予排定,並取消該組比賽或併組參賽。 十四、賽程抽籤:民國99年11月8日(星期一)下午3時假本會舉行。 各組賽程將公佈於本會網站http://www.handball.org.tw,請自行參閱 或下載。 十五、比賽用球: (一) 採用明星牌(MIKASA)手縫合成皮手球。 (二) 童年組1號球、少年組2號球、青少年組以上3號球(女子組2號球)。 十七、技術會議: 時間:中華民國99年11月14日(星期日)下午3時假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 (一) 各隊務必派員參加領隊技術會議,凡大會規定及修訂事項,均於領隊技 術會議時公布,概不另行通知。 十八、獎懲: (一) 各組錄取冠、亞、季、殿軍頒贈獎盃,大會得視報名隊數多寡增減之。 (二) 各組冠、亞、季、殿軍隊由協會推薦參加2011年度國際各級賽會,球隊 得徵調同組之優秀隊員參與。 (三) 運動員於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四) 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函請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議處。 (五) 少年甲組、青少年組、青年組各組選拔26~32名優秀選手,作為2011年 度各級國家隊參與各級國際賽會儲備選手(詳細辦法另訂)。 十九、申訴: (一)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並以書面繳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 元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二) 對於資格之申訴,需於大會訂定比賽賽程時間前30分鐘向競賽組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1.申訴時必須指定不合資格球員姓名(口頭申訴)。 2.查證4名(含) 球員以上時,需提出書面申訴書及保證金。 (三) 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 後30分鐘內檢附申訴書向裁判長提出。 (四) 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競賽技術委員或裁判長裁定;選手資格申訴案件 ,由競賽組裁定。 (五) 本屆賽會期間,所有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一律公佈於大會競賽組張貼,不 再另案通知處理。 (六) 經申訴後,資格不符選手不得出賽,需於大會競賽組複驗後才得再出賽 ;提出複驗者需於大會訂定比賽賽程時間下一場次開賽前30分鐘申請, 逾時申請者,視同放棄該場次出賽資格。 二十、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技術委員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 非前敘述之爭議,由審判委員會裁定之。 二十一、附則: (一) 本比賽社會男子甲組為申請國家替代役資格之指定杯賽。 (二) 參加歐洲各項盃賽地點另行召開協調會議決定,如經上級補助經費時, 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辦法辦理。 (三) 各級代表隊隊職員若當選為該年度國際正式錦標賽國家代表隊職員,當 培訓及參賽時間與赴歐比賽衝突時,必需放棄赴歐比賽,參加國家隊培 訓。 (四) 球隊必須準備深、淺兩套球衣;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秩序冊賽程總表 排序在前的球隊應穿著深色球衣,排序在後的球隊應穿著淺色球衣。 (五) 童年組無法取得身份證者,需檢附大會切結書、健保卡(需含相片)和 戶政機關所開立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備查,三項文件缺一不可。 (六) 各單位參加本比賽之經費均自理。 (七) 本賽會統一辦理公共意外險,各單位參加比賽,另請辦理運動員保險。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修正後公布實施。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76.111 ※ 編輯: IvanL 來自: 111.252.76.59 (11/01 23:23) ※ 編輯: IvanL 來自: 111.252.96.221 (11/09 23:20)
文章代碼(AID): #1Cjfufms (HandBall)
文章代碼(AID): #1Cjfufms (HandB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