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CBA & Lin's new contract revisited (回舊文)
看板Jeremy_Lin (林書豪)作者puppetsgame (puppetsgame)時間13年前 (2012/05/15 06:55)推噓55(55推 0噓 99→)留言154則, 22人參與討論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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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回一篇舊文,希望版友不要覺得我很煩 (掩面)
先講結論,因為廢話很長;如果你懶得看下面落落長的討論,請看下面這段黃色字
:只有提出 offer sheet的球隊(也就是其他球隊,而不是母隊)必須滿足「合約
總額除以合約年限,必須低於該季該球隊的薪資空間」的限制;而母隊跟進 offer
sheet 的條件相對寬鬆:只要有能力跟進第一年的數字就可以了。
然後是一個吵到爛的問題:如果有瘋子 GM 提出總價高過中產甚多的合約,尼克可
不可以 match呢?答案是明確的「可以」;問題在於尼克的意願。
至於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少?天知道。
==
http://www.cbafaq.com/salarycap.htm#Q44
你 copy 的原文是 Larry Coon FAQ Q44,它講的是「續簽二年級生」的辦法
及其限制,但提了一些 2011 年以前的歷史;去掉跟現行 CBA 無關的內容、
以及一些無太大意義的註釋後,全文翻譯如下:
(offer sheet譯為「報價單」,不過有時候依上下文,會任性地選擇用中文
或英文呈現)
(除非單純「單字性」的補充,加入我本人意見的,會加入「譯註」兩字。)
==
其他球隊對「只有一到兩年資歷的限制自由球員」提出的報價受到限制。報價單
(offer sheet) 的首年薪資,不得超過「未付豪華稅球隊的中產條款」。限制
首年薪資的意義,在於讓球員的母隊有能力以「早鳥條款」「未付豪華稅球隊的
中產條款」,以跟進(match) 這份報價單。
這類報價單的第二年薪資,漲幅限制在百分之四點五以內;但第三年的薪資可以
大幅調高,高至「假設沒有首年薪資不得高於『未付豪華稅球隊的中產條款』的
限制,其他(譯註:有薪資空間的)球隊可以提出」的最大額度。
另外,第四年的薪資可以比第三年的薪資高或低百分之四點一。
只有在同時滿足「報價單首兩年均合乎 CBA規範下的最高額度」(譯註:以今年
來說,首年必須是五百萬、第二年必須是五百二十二點五萬)、「這份報價單必
須是完全保障合約」、以及「不得包含任何形式的簽約金或激勵條款」這三個條
件,其他球隊才可以開出「第三年薪資大幅調高」的這種報價單。
如果第三年的薪資超過正常調薪幅度(百分之四點五),則會有額外的限制。為了
判斷該報價單的最高總額可以多高,該球隊(譯註:指其他球隊,絕不是指母隊,
因為這裡討論的是 offer sheet,而母隊不需要、也不可能跟自家自由球員談offer
sheet)不僅要將該報價單的首年薪資壓在自家的薪資空間以下,「整份合約除以合
約長度」的平均金額,也不得超過該球隊的薪資空間。
因此,有八百萬薪資空間的球隊,只能提出總額三年兩千四百萬美金(譯註:800x3
=2400)或四年三千兩百萬美金(譯註: 800x4=3200) 的報價單。如果該報價單不
包含「第三年薪資的巨幅成長」(譯註:超過百分之四點五),其他球隊的報價單,
只要首年薪資低於該球隊的薪資空間即可。
綜合以上所述,如果一個 2011-12的球隊有九百萬美金的薪資空間、想要提出一份
為期四年的報價、而且想要在第三年提供大幅調薪,他們最多可以提供一份「四年
三千六百萬」的報價單(譯註:900x4=3600)。
該報價單的首年薪資不得超過「未付豪華稅球隊的中產條款」(原註:今年是五百
萬);第二年的薪資將是五百二十二點五萬(原註:首年薪資乘以百分之四點五)
。如此,合約總額剩下的兩千五百七十七點五萬,將分攤到剩下的兩個球季中,而
第四年的薪資是第三年的百分之四點一加薪。所以整份薪資看起來是這樣:
年份 該年薪資 註解
合約首年 $5,000,000 2011-12球季的「未付豪華稅球隊的中產條款」額度
合約次年 $5,225,000 比首年調薪百分之四點五
合約三年 $12,628,613 總和約剩餘的金額,以「第四年調薪百分之四點一」
逆向計算的結果(見註三)
合約四年 $13,146,387 第三年的薪資調薪百分之四點一
合約總額 $36,000,000 平均九百萬美金(譯註:三千六除以四),符合該球
隊 2011-12的薪資空間。
對於「提供這份四年三千六百萬報價單」的球隊來說(譯註:重申,這裡講的都不是
母隊,而是其他球隊,理由同樣是「母隊不需要、也沒辦法對自家自由球員提出offer
sheet」,邏輯不通),如果他們成功簽下這名球員(譯註:母隊決定不跟進這份報價
單),這份合約將會以平均價九百萬美元,佔住該球隊的薪資空間四年。
如果母隊決定跟進這份報價單,以留下該球員,則是以該球員在該球季實際拿到的薪水
計入母隊的薪資空間。球員的母隊可以用任何尚存的例外條款,例如早鳥或「未付豪華
稅球隊的中產條款」,以跟進這份報價。
(譯註:以下這段,講的是「如果其他球隊的薪資空間沒有超過中產太多,就不要想
太多,請乖乖提出正常版的中產 offer sheet」,翻譯從略。)
如同我之前所說,這個規則填補了一些(譯註:續簽二年級自由球員的)漏洞,但
沒有完全填滿。Gilbert Arenas條款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母隊不會失去培養成功的
二輪新秀:他們通常是二年級的早鳥自由球員身分。但也有一些狀況,讓母隊仍然
無法跟進別對開出的報價單:
(1) 如果該球員是「非鳥自由球員」、母隊只有「要付豪華稅的中產(3M)」、而別
隊提出的報價單高於 3M、或者年限簽了四年(譯註:要付豪華稅的球隊,他們
的中產只能簽三年),此時母隊留不下人。
(2) 如果該球員是「非鳥自由球員」,而該球隊已經把「未付豪華稅球隊的中產條款」
用在別的自由球員身上,此時母隊留不下人。
(3) 如果該自由球員有非鳥或早鳥身分,但是三年級生的話,由於不適用Gilbert Arenas
條款(譯註:該條款是一、二年級生限定),母隊有可能留不下人。
(4) 如果母隊同時擁有兩個「有一到兩年經驗的非鳥自由球員」,母隊可以提供「未
付豪華稅球隊的中產條款」給其中一個球員,但此時留不下另一名球員。
==
註一註二不重要,只翻註三:
如果你想知道,我怎麼計算第三、四年的確實薪資,請解以下方程式:
(4R - 2.045E) = 2.041Y
其中 R 代表薪資空間:E 是「未付豪華稅球隊的中產條款」:這是首年薪資的上限。
由於第二年「必須」調薪百分之四點五,所以第二年的年薪是 1.045E,讓首兩年的薪
資必須是 2.045E。
所以剩餘兩年的薪資是 4R - 2.045E。
再加上第四年的薪資,必須是第三年薪資的 1.041 倍;設 Y 是第三年薪資,方程式
變成:
Y + 1.041Y = 4R - 2.045E
而 R 與 E 都是已知數,所以你只要解這個一元一次方程式,就知道 Y 是多少了;
然後 Y x 1.041就是第四年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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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14 球季開始,不能參與 sign-and-trade
2. 中產只剩 3M,最大長度從四年縮為三年
3. 不能標特赦球員
4. 球員交易案中,「薪資對等」的條件沒有放寬(新CBA把沒付豪華稅球隊的的
「對等」放寬到 150%,付豪華稅的球隊維持 2005 CBA 的125%);嚴格來說
沒影響,但就是比沒付豪華稅的球隊難交易球員。
5. 2013-14 累進豪華稅生效
繳豪華稅的球隊,大概就這幾點劣勢吧。
然後每年的補強都只剩選秀(但尼克幾乎賣光)、3M中產、雙年特例(今年用明年
就沒有)跟底薪。
也就是啥都補不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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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fying Offer 只有「一個」意義:讓普通自由球員變成受限自由球員,然後
讓母隊取得 match 的權力。
合約到期的新人,並不「當然」成為受限制自由球員,必須要球隊提 Qualifying
Offer 以後,才會變成 RFA;如果打太爛或受傷,讓球隊連 QO 都不肯給,約滿後
就是一般的自由球員,
有沒有這種例子呢?有,活生生的老賽 Jeff Green 就在眼前。
他「理論上」也會進入今年自由球員市場,但因為老賽撤回給他的 QO,要不是他
健康問題的話,會是非受限自由球員,母隊沒有跟進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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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倒是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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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件嚴格:
1. 必須要經 NBA 官方指定的醫生,判斷該球員在「該季」完全上不了場。
2. 金額是該球員該季薪資的一半、或無豪華稅球隊的中產,兩者取其「低」
3. 只能簽一年
你講的是 Iman Shumpert 吧(大鬍子明年無約不能算),這樣尼克會非常悲情:
1. Shumpert 必須經判斷,到 2013/6/15 之前都無法上場
2. 金額是 1,680,360 的一半,幾乎就是底薪
這條對尼克可以當不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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