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問題] 選秀制度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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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arking (NNN ) 看板: NBA
標題: Re: [問題] 選秀制度一問
時間: Tue Nov 4 18:08:49 2003
※ 引述《pnLin (只能用力祈禱了)》之銘言:
: 假設說有三隊甲、乙、丙三隊,而選秀順位也是照甲乙丙的順序
: 而球員有A、B、C
: 那麼假設說甲選了A
: 但是A不想去甲?那麼怎麼辦?
: 又甲A之間如果錢談不攏怎麼辦?(比如說乙可以比甲多出五百萬美元)
: A可以和甲要求500萬,而甲不要之後
: 和乙簽400萬的合約嗎?
: 有人懂嗎?.....能否說明一下下呢?
按照CBA的規定,今天甲球隊只要在選秀上選擇了A球員,那甲球隊就是唯一能和
A球員談合約的的球隊,其他球隊都不行,這是其一
不過球員也有選擇不和甲球隊簽約的權利,這是其二,但是還有以下但書:
甲球隊必須在聯盟規定日子之前向A球員提出Required Tender,而該球員可以選
擇不簽約。但是如果沒有這樣做,則甲球隊喪失和A球員談合約的權利,則該球員
就無條件成為Free FA。而就算甲球隊已經提出Required Tender,球隊也還是可
以宣布不要這名新秀,而這名球員也可以成為Free FA。像是96年公牛選了
Travis Knight,但是後來公牛還是將Knight放走,而他後來和Lakers簽約。
而如果A球員不想幫甲球隊打球,基本上他是連籃球都不能打
因為CBA又規定新秀球員如果在選秀前後和其他非NBA球隊簽約,則選他的NBA球隊
就自動擁有從他合約到期之後開始算起一年的唯一簽約權利,因此A球員如果跑到
國外去,就算一年後回來,甲球隊還是唯一擁有跟他續約權利的球隊
但是A球員只要沒和非NBA球隊的球隊簽約,那A球員就可以再參加下一次的選秀,
假設這次選秀他沒被選上,那他就成為Free FA,而如果被他選上,然後又是他不
喜歡的球隊,則同樣方式要再操作一次,第三年則該名新秀就成為Free FA了!
只不過誰要這麼累啊..../_\
所以上文已經回答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A球員除非成為FA或是被交易出去,不然
他別想跟其他球隊簽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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