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自由球員制度
(我小媽是Ylib文字編輯*這是炫耀文*所以順利取得部分轉載的授權*以下為本文*)
劉大任/文
更重要的,也就是直接造成今天球員特殊地位的「促變」因素,即所謂的「自由球員制」
(free agency system)。
三、四○年代,球員等於農奴,終生為一個球隊打拚,老闆操生殺大權,這主要是因為,
當年的合同上,往往有一個叫做「保留條款」(reservation clause)的緊箍咒。簽下這
一條款,球員固然取得了職業保障,但從此動彈不得,不但轉隊跳槽沒機會,如果碰上了
剛好不喜歡你的東家經理或教練,只好忍氣吞聲委曲求全。這種束縛,自然與當年職棒尚
未與商業實現全面掛鉤有關,也跟職棒普及的規模有關。四○年代,大聯盟也分國際與美
聯,但分別只擁有八個隊。此外,職棒大聯盟是清一色白人天下,黑人只能在尼格魯聯盟
(Negro Leagues)打球,拉美裔球員不多見,黃面孔更是一個沒有。
自由球員制發生在一九七五年,這是通過一場仲裁和三次訴訟完成的。一九七四年球季結
束後,洛杉磯投手麥塞史密斯(Andy Messersmith)和蒙特利爾投手麥克諾利(Dave
McNally)同時對球隊所給的合約條件不滿,拒絕履行合約,遂通過球員工會交付仲裁,
由公議獨立仲裁人彼德.塞茲(Peter Seitz)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了有利於
工會的裁決。資方不服,上訴兩次均被駁回,從一九七六年起,束縛球員近百年的「保留
制」瓦解,球員得以成為自由人,在日益擴大繁榮的市場,追求最高的身價。
資方並曾在一九七六年作出最後反擊,關閉球場,禁止球員參加春訓。一九七六年三月中
旬,當時的職棒大聯盟委員長(Commissioner)孔恩(Bowie Kuhn)作出了歷史性的關鍵
決定,命令資方開門,「自由球員制」遂成為事實。
一九七六年球員年薪平均五萬一千,一九七七年上昇到七萬七千,七八年漲到十萬,今天
超出兩百萬元。孔恩曾說,「我那個決定,是個聖誕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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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四○年代惡名昭彰的保留條款,比今天中職的「不定存續期間」約款還有利於球員。
因為後者並沒有就業保障,而是一紙「離隊同意書」就得走人。我們對待球員比米國四○
年代還差。
結論是,自由球員制要由球員發動、要有司法力量的介入。最重要的是:資方一定會反擊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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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摯愛的全體獅子軍:
『這是你們的職業,
卻帶給我們無限的快樂和希望。
棒球需要永遠的球迷,球迷需要努力的球員,加油吧! 讓我們再感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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