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美國職棒的小聯盟農場制度 By Bob Hoie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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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s9 (開始盡量抹掉重寫) 看板: Prospect
標題: [譯]美國職棒的小聯盟農場制度 By Bob Hoie (二)
時間: Thu Aug 12 22:34:21 2004
早期的農場「系統」
大概是抄襲布洛許的創意吧!1896年幾個國聯的球隊弄出了自己的小聯盟球隊:匹茲堡
的在多倫多、波士頓的在威爾克斯—巴瑞(Wilkes-Barre,費城附近)、而克里夫蘭的在
維恩堡(Ft.Wayne,Indiana州東北部城市)。費城費城人隊的農場球隊設在Pennsylvania
State League(賓夕法尼亞州聯盟,1892-1895),當這個聯盟倒店後,它們把這支球隊
遷到 Atlantic Association(大西洋協會,1889-1890)。紐約巨人隊擁有史上第一個農
場「系統」,它與紐約大都會人隊在大西洋協會共享一支小聯盟球隊,還有在東方聯盟
(Eastern League,1891-1912)也有一支希拉庫斯星隊(Syracuse Stars)。
當National Agreement (有人翻成「國家協定」,但譯者的淺見是「國內和約」較佳。
簡單地說,1900年美國聯盟成立後聲勢大漲,讓老字號的國聯在採取減隊、內部互不挖角
協定《Reserve Clause,每隊可以保留數名球員它隊不得染指》,還有薪資上限等種種措
施仍保不住以往獨大的優勢後,終於與美聯妥協簽下的協定,讓兩大集團三年來的殊死戰
告終。在這份和約中,兩聯盟同意繼續保留對球員不利的互不挖角協定,同時開辦兩聯盟
的總冠軍賽,也就是「世界大賽」。但要注意的是,1883年的美國棒球也有份「國內和約
」,也是數個聯盟的相互球員供輸上的合作協議,不再贅述。)在1903年簽訂之後,球隊
們就不能再將自己的球員輸出給別隊,這種「農業」被定義成大聯盟球隊如果想要在球員
名額上限之外多添人手,就必須透過與小聯盟球隊的借出、賣∕買回(sell/ buy-back)
等商業交易來完成。而小聯盟球隊關於球員的法律權益並沒有消滅。
一些獨立經營的小聯盟球隊並不樂見這樣的「農業」:第一、因為大聯盟球隊對於球員
的需求會降低,讓小聯盟球隊喪失在球員交易中的自主性與長遠的利益;第二、小聯盟球
隊不管是用什麼方法從大聯盟拿到一些選手的話,都會增加自己在球場上的實力與優勢。
所以,1905年紐約巨人隊希望棒球理事會(National Commission,1903年為推動國內和
約而成立的超職棒球團權力機構,當時是由兩聯盟的總裁與另一位球團老闆所組成)批准
它們與橋港雄辯家隊(Bridgeport Orators,當時屬美國的康乃迪克聯盟
(Connecticut League))的合作協約時,那時候國內和約的規範大多都是對「農業」的
限制,行之於條文就是「多少球員可以在大小聯盟間交易(Option)」以及「每個球員可
以被交易多少次」。例如1904年有項條文規定如果球員被送到小聯盟去,那麼他(好像沒
有女球員吧?)整個球季都不能再回大聯盟;1907年時該項規定被放寬,所以球員可以在
同一季中來回一次。1911年時規定一個大聯盟球隊最多只能同時擁有八名透過與小聯盟買
賣而來的球員。
合作協定(Working Agreements)
大小聯盟球隊間的合作協定在二十世紀初已是司空見慣,如此大聯盟球隊就可以把需要
磨練的年輕選手與青春不再,但對小聯盟球員仍十分管用的老將送到小聯盟球隊,然後大
聯盟球隊可以從小聯盟球隊拿到前途無量的好手。當時諸如此類的合作協定,多半是大聯
盟球隊看上了某隻小聯盟球隊的幾名選手,就藉由簽訂這種有效期限大約也不過一到兩年
的合作協定,來爭取優先聘請這些選手的權力。當時也有些基於球隊老闆間交情而簽訂的
非正式合作協定,然後就可以透過這種協定進行國內和約所不允的「假交易」。例如在20
世紀最初十年,隸屬於當時已成小聯盟的American Association(美國協會)的密爾瓦基
釀酒人隊(與現在的無關),以及美聯的芝加哥白襪,與國聯的布魯克林Superbas隊
(道奇隊的前身,Superbas據說是當時一支雜耍團的名稱)還有東方聯盟
(Eastern League,1912年後改稱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就是今日其中一個
AAA聯盟》)的巴爾第摩金鶯隊,有密切的球員交流關係(當時釀酒人隊的經理喬‧康提倫
(Joe Cantillon)與查理斯‧科米斯基(Charles Comiskey,1859-1931,當時為白襪隊
總教練,http://www.hickoksports.com/biograph/comiskey.shtml)是多年好友,而
布魯克林隊總教練內德‧瀚倫(Ned Hanlon,1857-1937,http://www.baseballlibrary.
com/baseballlibrary/ballplayers/H/Hanlon_Ned.stm)也同時是金鶯隊的小股東)。
如果想要規避美國大聯盟關於球員流動的限制,當時最有效的辦法是老闆們同時持有大
聯盟與小聯盟球隊。1912年時查爾斯‧索門斯(Charles W. Somers ,1869-1934,催生
美聯的要角之一)同時擁有克里夫蘭印地安隊與托雷多泥鴨(Toledo Mud Hens,托雷多
是美國俄亥俄州的城市);查理‧安貝茲(1859-1925,本是布魯克林隊的記帳員,後來
居然成為球隊的老闆)同時擁有布魯克林道奇隊(1911-1912年的名稱,原為Superbas)
與紐華克印地安隊(Newark Indians,時為東方聯盟一員)。這讓克里夫蘭隊旗下擁有60
名球員,而布魯克林隊有61位。1913年棒球理事會的一份機密公文要求大聯盟球隊必須在
1914年元旦前撤回它們對小聯盟球隊的投資,但上述兩人都要到很多年後才算遵守這項規
定(實際上,索門斯在1913年秘密買下紐奧良鵜鶘《New Orleans Pelicans,隸屬於南方
協會〈Southern Association(1902-1961)〉》)。但1921年這項不得雙重持有的規定
又告取消。新版本的國內和約(1903年以後,縱有一些新聯盟意圖挑戰,但美國的職棒大
致上是一家獨大的局勢。這段時間內棒球理事會的決策經常被認為圖利私人,因此成效不
彰。再加上賭博放水事件的衝擊,造成了大聯盟不得不力求變革的危機。1921年元月新版
本的國內和約簽訂,變更了許多規定,也組織了今天我們所看到的大聯盟職棒理事會,法
官出身的甘迺叟蒙頓‧蘭迪斯〈Kenesaw Mountain Landis〉〈1866-1944〉是第一任理事
長〈commissioner〉)雖然還是有球員買賣的限制,但是取消了很多限制「農業」發展的
條文。
(請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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