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關於薪資仲裁
※ 引述《FATDUDU (發胖的Kururu)》之銘言:
: 看了很多板上跟各球隊板的文章
: 還是有點弄不清楚,請問薪資仲裁是球隊決定要不要給沒錯吧?
: 那球員什麼情形有資格拿薪資仲裁勒?
: 我只知道好像薪資仲裁最多不能減薪超過20%的樣子
: 還有關於什麼如果沒提出薪資仲裁,又沒在 deadline 前和球員簽約的話
: 最快也只能到明年的5/1 後才能簽,那所謂的 deadline 是怎麼定出來的?
: 希望有人可以解決我的疑惑
: 有些網站有去看過了,不過有些地方意思弄得不是很懂
: 麻煩了
薪資仲裁的相關規則在 CBA裡面都可以找到,2003-06的CBA可以在下列網址下載:
http://mlbplayers.mlb.com/NASApp/mlb/pa/info/cba.jsp
板主RJJ曾經將部分內容翻譯成中文(鼓掌一下吧),跟薪資仲裁有關的部分在本板
的第5706篇(2003-2006 Collective Bargain Agreement (04)),引述部分內容如
下:
※ 引述《RJJ (小米)》之銘言:
: (01) 適用性
: 只要球員與所屬球團同意,則任何球員的薪資都可以交付仲裁。任何大聯盟累
: 計年資多於三年,但是少於六年的球員,則不需經由對方同意即可交付仲裁。
: 另外,具有兩年以上大聯盟經歷而少於三年的球員,在符合下列條件時,也擁
: 有薪資仲裁的資格:
: a.在剛結束的這一個球季裡至少在大聯盟裡待了 86 天。
: b.他的成績在所有這樣的球員中排名在前 17%。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球員名次
: 相同,則按照剛結束的球季裡待在大聯盟裡的天數排名。如果還是有球員
: 名次相同,就抽籤決定。
這一段可以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什麼樣的球員有資格取得薪資仲裁?」的一部份。
所謂的大聯盟累計年資(Major League service)在 CBA裡面也有詳細規定,基本上
是以球員在大聯盟 Active List上面的天數下去計算, 172天就可以算做一年(一個
球季的長度是 178-183天)。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年資未滿三年的,都是每年由球隊
自動換約,超過六年的,就可以取得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資格。
而在「另外,具有兩年以上....」這句話下面直到最後是一種特例,有這種情形的球
員雖然年資未滿三年,但是也可以取得薪資仲裁資格,這類球員我們稱為Super 2 。
年資超過六年而沒有合約在身的球員,可以在每年10月15日(或者世界大賽最後一場
比賽的第二天,看哪一個日期比較後面)之後的第十五天開始申請成為自由球員,接
著他可以跟原球隊簽新約或者以薪資仲裁方式決定下個球季的合約,他也可以選擇與
其他球隊簽下新合約。
原球隊最晚要在12月 7日決定是否對具有薪資仲裁資格的球員提出薪資仲裁,否則他
們在第二年的五月一日之前就不能和該球員簽下新合約。一旦球隊對球員提出薪資仲
裁之後,他們就保有和球員繼續協商新合約的權利。
球隊提出薪資仲裁之後,球員必須要在12月19日之前決定是否接受薪資仲裁,如果接
受的話,就代表該球員同意至少接下來這個球季會留在原球隊,雙方可以繼續協商新
合約,或者以薪資仲裁決定下個球季的薪水,而該球員不得與其他球隊簽約。
如果球員不接受的話,代表球員不願意以薪資仲裁方式決定薪水,這時候又有一個
deadline出現,原球隊最晚要在 1月 8日之前與該球員簽下新合約,否則在 5月 1
日之前就不能和該球員簽約。而如果球員不接受原球隊的薪資仲裁的話,可以選擇
跟其他任何一支球隊簽約。
以上這些日期都在 CBA中有規定,原文請找關於自由球員的部分。
是否提出薪資仲裁還關係到選秀權的補償。如果一個自由球員在12月 7日之前和其
他球隊簽約,或者原球隊對該球員提出薪資仲裁之後,該球員最後與其他球隊簽約
的話,那麼原球隊可以從新球隊那裡取得明年六月薪人選秀的選秀權作為補償。詳
細的決定方法如下:
首先,大聯盟會委託The Elias Sports Bureau(ESB)依照過去兩個球季的成績,
將球員分成先發投手、救援投手、指定打擊/一壘手/外野手、捕手、二壘手 /三壘
手 /游擊手這五大類,透過除了 ESB之外沒有人知道公式來計算球員排名。每個類
別分數排在前 30%的球員屬於Type A,分數排在前31-50%的球員屬於Type B,分數
排在前51-60%的球員屬於Type C。
失去Type A的自由球員,可以得到原屬於該球員新球隊的第一輪選秀權(這個選秀
權如果是在前十五順位的話,變成第二輪),以及一個在正規選秀一二輪之間的補
償選秀權(因為被夾在中間,所以也稱三明治選秀)
失去Type B的自由球員,可以得到原屬於該球員新球隊的第一輪選秀權(同樣的,
這個選秀權如果是在前十五順位的話,變成第二輪)。
失去Type C的自由球員,可以得到一個在正規選秀二三輪之間的補償選秀權。
Type C的補償還有一些規則,如果該球員,1)是在第二年三月一日之後與新球隊簽
約的球員,或者2)生涯中曾經因為大聯盟年資超過六年而申請成為自由球員,或者
3)大聯盟年資超過12年的話,則原球隊不能取得這個補償選秀權。
如果一個球隊必須付出兩個以上的第一輪選秀權的話,因為第一輪選秀權一隊只有
一個,所以按照各個自由球員的排名順序,排名最高的球員的原球隊取得第一輪選
秀權,排名第二的球員的原球隊取得第二輪選秀權,其他依此類推。
另外,RJJ這一段沒有翻:
: (02) (完全看不懂)Trade Demand-Club Consent to Arbitration. Any Player
: whose Club has offered to proceed to salary arbitration pursuant to
: Article XX(C)(5) may elect salary arbitration in the same manner and
: at the same time as other Players.
這一段是說符合XX(C)(5)所規範的這一類球員,他們的薪資仲裁方式跟一般球員一樣
。XX(C)(5)是 repeater rights,最近剛好有一個好例子,就是Javier Vazquez。他
在跟洋基簽下的複數年合約中途被交易到響尾蛇隊,他有權要求響尾蛇隊把他交易出
去(就像他現在做的一樣),一旦他被交易到其他球隊之後,在他取得未來三年大聯
盟年資之前,他不可以再度要求球隊交易他,也不能申請成為自由球員。也就是說,
Vazquez 現在還有兩年的合約,兩年的合約一到,除非新球隊不提供薪資仲裁,否則
他不能自己申請成為自由球員。
其他關於薪資仲裁的細節可以自行參考 CBA原文或者 RJJ的翻譯,在570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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