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裁判尊嚴 是最大輸家
※ [本文轉錄自 basketballTW 看板]
作者: kaiuisme (懷疑是最好的態度) 看板: basketballTW
標題: 2006.02.25 中國時報
時間: Sat Feb 25 16:01:19 2006
裁判尊嚴 是最大輸家
熊昌成/特稿
幼敏隊昨晚在臨場裁判做出「沒收比賽」的判決後,寫下18連敗,幼敏固然輸了比賽
,而SBL輸掉的,則不只是主辦單位的立場,更賠上了裁判的尊嚴。
籃球場上發生任何狀況,理應由臨場執法裁判逕行做出判決,若判決有爭議,則提請
臨場技術委員依據競賽規則提供參考建議,再由主裁判向兩隊宣布最終判決;然而,昨晚
幼敏、台銀之戰引發衝突後,三位臨場裁判和臨場技術委員竟然無法完成上述任務,而必
須仰賴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出面善後,令人匪夷所思。
此一處理模式,存在國內籃壇多年,而裁判組以往因循苟且、息事寧人的任事態度
,也早已為人詬病多時;值此籃協理事長連任,籃壇重新起步之際,原本寄望 SBL執行單
位,能認真調整心態,徹底改革籃壇諸多弊端,不料,昨晚衝突發生後,籃協仍「一以貫
之」,沿用昔日「和稀泥」的苟且態度面對,殊不知,此舉不僅嚴重戕害規則精神,抑且
突顯了執法者的怯懦、重創了裁判的威信。
此外,依據國際籃總(FIBA)競賽規則第6章、第39條2-1:「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
鬥毆情況下,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隊席區,均應取消資格。」2-2的內容則
是:「僅教練或助理教練得離開球隊席區,協助裁判維持秩序恢復比賽,在此狀況下,不
取消其資格。」2-3的內容則有:「如果不是進場幫助處理糾紛,則應取消其資格。」的
相關規定。幼敏隊尊重且接受裁判對參與鬥毆的雙方球員呂嘉豪、簡明富做出奪權犯規的
處分,但裁判並未針對離開球隊席的球員給予懲處,明顯與FIBA規則的規範內容不符,在
此情況下,幼敏拒絕繼續比賽,豈能責怪是球隊的不是?
幼敏隊堅持「依據籃球競賽規則」來進行比賽的態度,原本是值得嘉許且應該獲得認
同的,然而,他們卻必須面對輸球的事實;這是幼敏隊的不幸,抑或是籃壇的不幸?
友善列印
http://0rz.net/0116i
這篇寫得真是中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71.20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157.48.142
Magic_13 近期熱門文章
PTT體育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