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裁判尊嚴 是最大輸家

看板Magic_13作者 (晴格格--王艷￾N)時間19年前 (2006/02/25 16: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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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asketballTW 看板] 作者: kaiuisme (懷疑是最好的態度) 看板: basketballTW 標題: 2006.02.25  中國時報 時間: Sat Feb 25 16:01:19 2006 裁判尊嚴 是最大輸家 熊昌成/特稿 幼敏隊昨晚在臨場裁判做出「沒收比賽」的判決後,寫下18連敗,幼敏固然輸了比賽 ,而SBL輸掉的,則不只是主辦單位的立場,更賠上了裁判的尊嚴。 籃球場上發生任何狀況,理應由臨場執法裁判逕行做出判決,若判決有爭議,則提請 臨場技術委員依據競賽規則提供參考建議,再由主裁判向兩隊宣布最終判決;然而,昨晚 幼敏、台銀之戰引發衝突後,三位臨場裁判和臨場技術委員竟然無法完成上述任務,而必 須仰賴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出面善後,令人匪夷所思。 此一處理模式,存在國內籃壇多年,而裁判組以往因循苟且、息事寧人的任事態度 ,也早已為人詬病多時;值此籃協理事長連任,籃壇重新起步之際,原本寄望 SBL執行單 位,能認真調整心態,徹底改革籃壇諸多弊端,不料,昨晚衝突發生後,籃協仍「一以貫 之」,沿用昔日「和稀泥」的苟且態度面對,殊不知,此舉不僅嚴重戕害規則精神,抑且 突顯了執法者的怯懦、重創了裁判的威信。 此外,依據國際籃總(FIBA)競賽規則第6章、第39條2-1:「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 鬥毆情況下,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隊席區,均應取消資格。」2-2的內容則 是:「僅教練或助理教練得離開球隊席區,協助裁判維持秩序恢復比賽,在此狀況下,不 取消其資格。」2-3的內容則有:「如果不是進場幫助處理糾紛,則應取消其資格。」的 相關規定。幼敏隊尊重且接受裁判對參與鬥毆的雙方球員呂嘉豪、簡明富做出奪權犯規的 處分,但裁判並未針對離開球隊席的球員給予懲處,明顯與FIBA規則的規範內容不符,在 此情況下,幼敏拒絕繼續比賽,豈能責怪是球隊的不是? 幼敏隊堅持「依據籃球競賽規則」來進行比賽的態度,原本是值得嘉許且應該獲得認 同的,然而,他們卻必須面對輸球的事實;這是幼敏隊的不幸,抑或是籃壇的不幸? 友善列印 http://0rz.net/0116i 這篇寫得真是中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71.20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157.4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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