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關於比武契約與公序良俗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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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甲乙兩人若是在公開場合較技,那麼應會有裁判居間依規則判定勝負。. 首先,公開規則自然不能有嚴重侵犯身體甚至生命法益之規定。而且,比賽規則. 亦不能視為契約,因規則乃適用於不特定之人,此與契約之定義相悖。. 若是兩人私鬥,既無公開規則,亦無第三人之仲裁。則當兩人性命相搏時,自難免. 發生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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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部分 第三和第四者 可以放在一起談您說得沒錯. 其實運動競技方面幾乎不可能適用此法理而阻卻違法. 原因在於比武這狀況 根本就是被害人同意問題的延長而已這應該不算超法規吧 問題在於此法益處分可能之有無其實如果以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加以論述還不如改從可罰違法性理論下手. 畢竟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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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小弟恰巧也是法律系大四的學生,本來覺得在武術版討論這種東西怪怪的. 不過既然之前的討論有前輩拋磚引玉,在下也貢獻一點所學供大家參考看看。. 比武契約的效力是絕對不可能用到正當防衛或者是緊急避難,原因在於根本沒有可以構成. 所謂緊急或正當的情狀,故不討論。. 重點在於,是否有構成超法規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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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是法律系大四. 這個問題之前也想過一些. 想請問的是,實務上的阻卻違法,不就那麼幾個?. 把比武契約拿來當阻卻違法事由行的通嗎?.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的行為.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 │. └業務上正當行為. ┌得被害人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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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部分的探討 v兄的進度比我快很多. 這暑假的時間我有針對這部分做一些功課 我來補充一下我的看法. 以民事法律的範圍來探討 比武契約的成立與否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這點我與v兄看法相同 這與格鬥擂臺賽選手無法要求民事賠償的道理相同. 都是健康權的範疇. 在契約成立的條件下 刑事法可成立超法規阻卻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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