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比武契約與公序良俗的關係

看板MartialArts (武術 - 格鬥)作者 (幸福要懂得耕耘)時間17年前 (2008/09/11 00: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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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甲乙兩人若是在公開場合較技,那麼應會有裁判居間依規則判定勝負。 首先,公開規則自然不能有嚴重侵犯身體甚至生命法益之規定。而且,比賽規則 亦不能視為契約,因規則乃適用於不特定之人,此與契約之定義相悖。 若是兩人私鬥,既無公開規則,亦無第三人之仲裁。則當兩人性命相搏時,自難免 發生侵害人身重大法益之情事。此時,是否能主張正當防衛?依法理而論,逞勇鬥 毆本來就是擾亂社會之不法行徑,自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得以阻卻違法。但雙方性 命相搏之時,是亦無法期待雙方理性相對之可能性。一旦發生喋血事件時,或有防 衛過當之適用。至少在司法量刑時,較之故意致人於死,要有利的多了。 ※ 引述《kungfu0313 (阿永)》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小弟恰巧也是法律系大四的學生,本來覺得在武術版討論這種東西怪怪的 : 不過既然之前的討論有前輩拋磚引玉,在下也貢獻一點所學供大家參考看看。 : 比武契約的效力是絕對不可能用到正當防衛或者是緊急避難,原因在於根本沒有可以構成 : 所謂緊急或正當的情狀,故不討論。 : 重點在於,是否有構成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中的得被害人之承諾(即比武契約or生死狀) : 生死狀之所以完全不可能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 : 重點在於當個人法益的持有人放棄法律之保護時,是否允許? : 也就是受保護法益之可處分性。 : 被害人所捨棄者,必須是法律容許處分的法益。個人不能處分整體法益,也不能處分涉及 : 公共利益的生命法益(刑法二七五條第一項故意殺人既遂罪),至於身體法益的侵害, : 也僅能為有限度的承諾,比方說捐血這種無傷大雅的事就可以。 : 而之前版友有討論到是否可在誤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討論,而主張減輕責任 : 事由,這個地方因為是得減輕而非必減輕,依然要看法官怎麼量刑。 : 所以結論就是: : 不管是簽生死狀還是武術契約,只要有人受傷了,考慮到傷害社會觀感的生命法益或 : 身體法益,都還是要論罪。罪責上有欠缺期待可能性的問題,但是也只是量刑上的好處 : 總而言之!一定有罪,大家休閒武術就好,不要拼死拼活阿!! : 以上部分參考某補習班見解,笑笑就好。 -- 給人歡喜,給人希望,給人信心,給人方便 ﹤心靈四神湯> 福耘小站:http://www.vcr.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50.75
文章代碼(AID): #18n_OPiD (Martial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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