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刀械防身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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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KN (99%是眼鏡與吐槽)時間14年前 (2012/04/08 03: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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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8/today-so5.htm. 2012-4-8. 打不過台灣人 菲勞潑酸同鄉也傷. 〔記者吳柏軒/新北報導〕兩名菲律賓籍外勞與3名台灣人,昨凌晨. 酒後,在新北市新莊區爆發肢體衝突,外勞賈西亞情急下,持一桶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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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8→)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SACSS (agent)時間14年前 (2011/11/16 21: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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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時候很倒楣. 徒手奪下刀之後可能真的只刺了一刀 對手事後就死了. 還是會被判決防衛過當. 更有可能你格鬥中空手打頭. 事後回家對方腦震盪死亡. 你也會被判防衛過當」. 打到頭(或跌倒)最容易有糾紛的是蜘蛛膜下出血. (腦膜下面慢慢滲血漸漸壓迫腦). 大部分的腦震盪都不會有後遺症. a敲了b的
(還有284個字)

推噓3(3推 0噓 3→)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KN (99%是眼鏡與吐槽)時間14年前 (2011/11/16 03: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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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緊急避難也沒什麼用. 因為在台灣的法界下要主張正當防衛. 被害者被要求必須在亂鬥中非常冷靜的判斷. 什麼才能以最小傷害的方法來阻止歹徒的攻擊. 你一手有手槍一手有棒 對方拿刀要砍你. 你用手槍極可能被算防衛過當 用棒子才會讓你主張正當防衛. 就連若干徒手奪刀反擊成功. 但使用奪下的刀 砍死刺死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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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9→)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ghiswind (TT)時間14年前 (2011/11/15 14: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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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當發生上述事件時,引用正當防衛是不太妥當的. 因為會有很多條件限制,才能使這條法規可以被法官採信. 例如:有無被限制行動、是否在密閉的空間. 正確來說,應該主張"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的概念:. 指行為人處於危急情狀下,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現實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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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24→)留言2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KN (99%是眼鏡與吐槽)時間14年前 (2011/11/15 08: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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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防衛過當. 這文章裡頭有一段講. 假設被攻擊 明知對方使用武器不足以致死. 卻使用足以致死的方式進行反擊 造成對方死亡. 就會被視為防衛過當. 就算可以減刑殺人罪還是會成立. 假設法官不會打架而且很恐龍. 對方的律師又天花亂墜你的律師也不行. 那對方拿球棒(台灣殺人凶器第二名)要扁你. 你拿短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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