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職棒3員應允打假球 檢方不起訴

看板Monkeys作者 (外星人其實就是未來人 XD)時間20年前 (2006/05/06 09:56), 編輯推噓15(15011)
留言26則, 2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tokugawa (藤子さん)》之銘言: : 2006/5/6 自由時報 〔記者李靜芳/雲林報導〕 http://myurl.com.tw/nmlf : 去年震驚社會的職棒簽賭案昨天偵結,雲林檢方依賭博罪起訴3名組頭,被 : 控性招待或收賄打放水球的當時中信鯨洋將投手吉龍、La New熊隊球員許志 : 華、王建強,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全案另有球員、組頭等17人,檢方以 : 住居與犯罪地點管轄不符為由,移轉由台中地檢署繼續偵辦。 : 本案原由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偵辦,徐維嶽後來因爆發貪污弊案目前 : 被羈押中,接辦檢察官林豐正重新偵查La New熊隊球員許志華、王建強2人 : 涉嫌打假球收受賄賂10至20萬元,發現僅有監聽譯文證據,且只能證明 : 被告允諾配合打放水球,無法證明確有打放水球行為,2人罪證不足不起訴。 : 至於洋將吉龍被指接受性招待打放水球,檢方發現雖有2名組頭坦承招待吉 : 龍喝花酒與性服務,但吉龍聲稱只有口頭答應並未放水,檢方認為職棒環境 : 並未給予球員周全保護,球員受制黑道威逼或同儕壓力,口頭推諉應允非不 : 無可能,同樣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 全案昨天僅依賭博罪起訴設置職棒簽賭站的何志旭、陳岳良、莊鎧旗等3名 : 組頭,另涉案前教練蔡生豐及球員陳昭穎、戴龍水、陳志誠、楊仁明、何紀 : 賢、林建宏、許堯淵,組頭李權麟、杜明澤、盧大欽、蔡文斌、陳孟宏、陳 : 春風,嫌疑人鄭佑衛、鄭彩霞、洪琮証等17人移轉管轄至台中地檢署繼續 : 偵辦。 推 shouri:林建宏起訴????當時不是飭回,熊也只是把他 218.34.14.4 05/06 08:40 → shouri:賣給獅而已?? 218.34.14.4 05/06 08:40 有些法律名詞要真正懂他的意思,誤解了,然後以訛傳訛反而 會害了一個人。 接受檢調機關約談調查之後,檢調機關的處分效果有五種,分別是: 一、飭回:機調機關讓訊畢之受訊(詢)問人逕行離去。惟視案情需要仍有可能再 次約談傳喚。 二、聲請羈押:檢察機關對訊畢之受詢問人,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或湮滅、 偽造、變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應敘明理由,聲 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九三條) 三、具保: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如認有得聲請羈押之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 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 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 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一百十 條第二項、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四、責付: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 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受責付者,應出具保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 被告隨時到場 (刑事訴訟法一一五條)。 五、限制住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 一一六條)。 -- 「蘇武牧羊北海邊,雪地又冰天,羈留十九年……」 台灣職棒出現蘇武現代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63.201

05/06 10:14, , 1F
05/06 10:14, 1F

05/06 10:23, , 2F
05/06 10:23, 2F

05/06 10:31, , 3F
高手出現了...
05/06 10:31, 3F

05/06 10:36, , 4F
05/06 10:36, 4F

05/06 11:06, , 5F
重點是當年CPBL宣佈交保則永不錄用,飭回則
05/06 11:06, 5F

05/06 11:07, , 6F
沒關係的情形是否合理??
05/06 11:07, 6F

05/06 11:52, , 7F
如果就文章來看...具保的定義是
05/06 11:52, 7F

05/06 11:53, , 8F
有得聲請羈押之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
05/06 11:53, 8F

05/06 11:53, , 9F
也就是說還是認為是有嫌疑的...
05/06 11:53, 9F

05/06 12:04, , 10F
copy paste 就是高手?
05/06 12:04, 10F

05/06 12:14, , 11F
樓上的又是怎樣?
05/06 12:14, 11F

05/06 12:23, , 12F
copy/paste就是高手, 懂嗎?
05/06 12:23, 12F

05/06 12:26, , 13F
萬一人家是法律系的一字不漏的筆述怎辦
05/06 12:26, 13F

05/06 12:47, , 14F
查得到資料就是高手
05/06 12:47, 14F

05/06 12:47, , 15F
b/b兄別這麼嗆啦 起碼沙魯還知道這些法條
05/06 12:47, 15F

05/06 12:47, , 16F
才去copy/paste
05/06 12:47, 16F

05/06 13:24, , 17F
有什麼好酸的 就算是copy又怎樣
05/06 13:24, 17F

05/06 13:22, , 18F
只是釐清法律專用語,沒必要挑推文互貶啦
05/06 13:22, 18F

05/06 13:25, , 19F
連copy都不做的人沒資格酸
05/06 13:25, 19F

05/06 13:30, , 20F
有用心就是高手..
05/06 13:30, 20F

05/06 13:33, , 21F
肯德雞好吃
05/06 13:33, 21F

05/06 14:31, , 22F
人家起碼還會copy,你連copy都不會只會打嘴炮
05/06 14:31, 22F

05/06 14:47, , 23F
我錯了 對不起 貼出這篇真的是高手
05/06 14:47, 23F

05/06 16:27, , 24F
有心就是高手
05/06 16:27, 24F

05/06 16:28, , 25F
到現在還在酸..
05/06 16:28, 25F

05/04 22:19, , 26F
以送信的郵差來說算是很厲害了
05/04 22:19, 26F
文章代碼(AID): #14N09Wen (Monkeys)
文章代碼(AID): #14N09Wen (Monke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