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師兄這回「衝而不撞」?
中職球員要怎麼主動終止契約:
第二十條(選手提前終止契約)
球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選手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遲延給付選手之報酬達十四日以上者;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長期間未安排乙方參加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
只要球團持續付薪水,並且安排球員參加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基本上中職球員不
能夠自己提前解約。
那Lamigo球團能不能針對林智勝春訓未到開罰?
第五條(事故減額)
選手因違反本契約或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之相關規定遭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為停賽處分或
因與本契約之服務無直接原因之傷病等,可歸責於選手之事由所導致之停止棒球活動
期間,球團得不予給付第四條報酬之全部或一部,如有本契約第二十一條所示情形,
並得依該條約規定處理。
答案是可以的。
那麼按照中職制式合約的規定,林智勝的合約是否存續?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更新)
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選手更新契約
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更新期間之報酬由球團斟酌選手前一年
度之表現及其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訂定之增減幅度內調整之;但下一年
度之報酬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百分之七十。球團與選手間就
更新期間之報酬增減有爭議,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申請仲裁。
「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選手更新契
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所以跟球員想不想續約一點關係都沒有。
至於這份合約是否合理與合法,嗯,看到時候雙方會不會對簿公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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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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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森應該會受這條影響:
第二十一條(球團提前終止契約)
球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提前終止本契約,選手除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之報酬外,
並應將簽約金加二倍退還球團:
一、選手違反本契約、球團規定、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者;
二、選手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之技術能力者;
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
。
※ 編輯: ZenUp 來自: 125.233.58.130 (01/1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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